两法衔接工作计划

来源: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9-07-04 点击:

两法衔接工作计划篇一

2015年法治建设及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2015年法治建设及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2015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各项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工商系统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攻坚年。我局将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化管理和服务创新,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推进法治建设,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提升全局依法行政水平,为促进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建设“四个生态”做出新贡献。

一、加强制度建设

1.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中央、省、市的要求,结合工商实际,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完善登记、监管、执法、消保维权各项制度,确保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工作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中的部门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2.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加大备案审查的公开力度。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探索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及实施后情况评估工作。

二、强化依法履职

1.坚持职权法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得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根据市局权力清单,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梳理,摸清家底,明了工商机关和其他机关的职责边界,完成区局权力清单梳理工作。

2.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继续放松登记管制,优化登记方式,既要照顾群众创业的便利,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更要保证依法实施,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利用信息化手段,在行政服务中心推行综合受理、信息推送、限时办结的多证联办制度,把2015年区级法治浦口建设实事项目落到实处。大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逐步推进公司登记的全业务全流程的网上办理。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有序推行工商、税务、代码三证合一工作,最大限度降低行政成本。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针对现行市场主体退出的繁琐程序进行简化,对个体户及无债权债务企业退出市场实现便利化。

4.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大力加强工商登记窗口规范化建设,落实为民服务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不断提高服务效能。大力提升服务质效,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全程服务创业创新,助推小微企业发展。继续推进“E通315”远程维权系统建设,抓好12315热线建设和12345热线工单的处理,进一步提高办结率、满意率。

5.加强部门协作和社会共治。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市政府关于加强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

管、谁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与后续监管部门的联动,构建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

三、加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本单位的行政决策权限,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报备制度、信息公开、咨询论证、后评估等制度。

2.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除法制机构人员外,聘请职业律师、理论水平较高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为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前应由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四、规范执法行为

1.规范执法主体。根据区政府法制办和市局的工作安排,做好执法证的换证工作。

2.完善执法程序。推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依托信息化手段,通过行政处罚案件系统,网上登记注册系统、电子监察系统、信息公示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

等实现对工商行政管理所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工作流程全过程“留痕”。落实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

3.规范行政裁量权。严格执行《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在行政决定中说明裁量理由和依据工作。

4.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要求,落实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公示制度,继续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文书,落实生效处罚决定文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5.落实两法衔接机制。结合区政府“权力阳光”系统,在区政府建立的信息共享平台上及时上传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全面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咨询,力求在讨论中达成一致、在实践中形成共识。

6.积极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登记与监管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宽进与严管无缝对接。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构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信用

风险防范、信用信息披露和信用激励体系。各业务条线大力推行行政指导制度。

五、加强和改进法治监督

1.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完善工商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常态化的监督制度,采取抽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2.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政府法制部门的执法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的权利,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创造条件。注重舆情监控,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制度。

六、加强矛盾纠纷化解

1.完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突出信访件督办。对于级交办的市长区长信箱和网络问政等信访件,及时处理,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应。

2.加大投诉调解力度。加强12315规范化建设和数据分析,推进12315消费争议快速解决“绿色通道”机制建设,加强与经营者的联动调解,快速分流、及时查办,着力提升公信力、社会影响力和消费维权能力。

七、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两法衔接工作计划篇二

两法衔接

浅谈"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完善

随着“两法衔接”机制的不断实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显现出还不够完善,还没有形成打击经济犯罪合力等等问题。在2011年的“两会”期间,石见元委员代表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题目为《关于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的发言,石见元委员说,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专题组进行调研,调研发现,现实中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这种情况,既放纵了犯罪,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又侵犯了国家的刑罚权,造成执法与司法的不统一。

一、“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和存在的主要不足

“两法衔接”机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架构:一是案件移送架构,指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二是立案监督架构,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三是责任追究架构,指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这三部分架构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机制体系,

“两法衔接”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现阶段全国许多行政执法部门还没有和司法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即使一些已经与公安、检察机关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行政执法单位日常运行多数是形同虚设,需要加大力度,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实践在具体运行方面报送材料、移送线索、检察建议等实质性内容的执行与否主要还是取决于公安、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2004年3月)是原则性很强的文件,缺乏实际执行

的刚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冲突与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到国家打击刑事犯罪的效果,甚至影响到司法公正。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一)案件信息渠道不畅。其主要表现在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个别构成犯罪的案件不备案,传递的行政执法机关案件信息过于笼统,导致刑事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案、立案、破案情况不掌握,特别是对行政处罚的重特大案件数量不掌握,无法筛选和确定有价值的线索;

(二)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规范掌握不足。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对移送刑事犯罪案件的规范没有学习,理解不深透,导致移送刑事犯罪案件不及时、不主动,导致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获取案件信息、固定证据工作相对滞后,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权力运行的封闭运行。行政执法行为的封闭运行,容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部分“利益共同体”,形成腐败,影响相关案件信息的移送。{两法衔接工作计划}.

二、“两法衔接”机制存在问题与原因

第一,“两法衔接”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了“两法衔接”机制的运作效果。目前我国关于“两法衔接”机制的框架主要单一行政法规、部级规章等法规性文件组成,法律位阶较低,约束力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致使监督缺少强制力,造成行政执法机关重视不足,难以取得实效。

第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着证据上不衔接问题。刑诉法对证据有严格的主体规定,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收集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刑事司法的证据,缺乏法律依据,刑事司法机关往往不予采信,需重新收集,这就增加了工

作强度,且有些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未能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方式固定收集证据,导致有些证据无法再收集。

第四、“以罚代刑”的思想及地方保护、部门利益的驱动。出于对本单位的利益的考虑,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将查处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方式处理,而不移送司法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两法衔接”机制的制度性构想

(一)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流机制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各种程序机制能够保持畅通的信息交流,一方面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相关执法情况及时向公安、检察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要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充分的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即公安机关要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查处情况;检察机关要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有关行政犯罪案件方面的情况等。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除了要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外,还必须建立数据平台、技术资源等方面紧密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信息联网共享,做到信息共享、密切合作。

(二)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针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研讨和交流,对于加强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与协调配合,切实解决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存在的突出问题,使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促进执法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工作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并形成集体{两法衔接工作计划}.

合力,协调解决疑难问题,这不但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针对抽象的问题作出相关的规定,而且也可以更加便利于两者对具体行为的恰当解决。但是,联席会议要真正发挥实效,关键是靠制度作保证。一般来讲,联席会议应当由处于衔接机制结构中心的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和主持,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采取主题明确的定期举行方式,以建立长效的“一体化”工作机制。

(三)倡导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证据把握的优势,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以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进行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提前介入权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检察机关的检察权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向移送前拓展,从刑事诉讼环节向行政执法环节拓展,无疑可以增加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也可以增大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同时,在行政机关查处相关的可能涉嫌犯罪的违法案件时,也可以主动邀请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工作,即进行联合执法,以实现对案件的正确定性,也能保证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大大提高案件的衔接效率。

(四)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两法衔接工作计划}.

对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将法定的案件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的机关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应当根据后果严重程度追究行政纪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责任追究机制,详细规定问责程序,使责任追究机制具有可操作性,将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两法衔接工作计划篇三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

河南金明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王志飞 13526704795{两法衔接工作计划}.

第一部分:系统建设目标、适用对象及原则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机制;

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衔接机制;

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四是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

这四部分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

“两法衔接”的机制体系,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移送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是平台业务实现的重点。

平台宗旨:

旨在建设一个办案资源共享、服务于监督,搭建两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

1.1 建设目标:

通过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 ,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行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的流程跟踪和监控,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1.2 适用对象:

“两法衔接”机制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1.3 适用原则:

一、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中应当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建立情况通报、个案沟通、备案审查、联合行动等制度,结合现有网络,将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动态监督。从而建立起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控制的科学监管方式和全社会的犯罪预警防范体系。

二、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部分:系统概述

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利用政务网的现有网络、设施和有关数据,实现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实现执

法资源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可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的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和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增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提升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系统核心功能包括四部分:

1、流程自定义配置和部署

针对各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对不同案件业务的处理流程要求,可以灵活的通过配置扩展其他业务,进行业务流程和业务表单的自定义配置和部署。

2、案件处理流程管理

实现处罚案件、移送案件、立案监督、案件抄送、疑难案件等环节的所有流程管理。

3、信息查询、统计、分析

利用先进的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从大量的信息数据中挖掘整理有价值的信息数据。结合各个使用单位的应用特点,为相关应用单位提供合理有效的数据支持,切实保障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高效运行。

4、信息共享管理

实现对各执法部门最新执法动态、工作计划、通知通告、法律法规等环节的信息共享管理。

金明源两法衔接系统主要功能模块如下图:{两法衔接工作计划}.

系统平台技术特点:

“两法衔接”系统的开发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国内部分同类型软件的情况,使用 先进的开发技术,进行了科学的架构规划,并形成了系统自身的特色。

1、系统运用BI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技术,对获取的信息分类、加工、汇总和处理,生成相关汇总图表和情况分析,从大量的信息数据中挖掘整理有价值的信息数据。结合各个使用单位的应用特点,为相关应用单位提供合理有效的数据支持,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提供辅助决策依据

2、支持AJAX技术进行异步数据交互和效果显示。

3、平台采用J2EE技术体系开发,能部署运行在Windows、Linux、Unix系列网络操作系统上,具有非常好的灵活性和开发性。

4、系统采用可视化流程设计,采用工作流、动态表单实现业务流程、业务表单的自定义和部署,从技术角度为业务需求创建了最佳的接口,使系统能够快速适应新的业务需求变化。

5、预警提示。通过分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中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在系统中设定监控内容、指标和条件,及时捕捉和发现“非常态”信息。如设立“超时预警”的监控内容、指标和条件,当某一环节办理有关事项超过承诺时间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预警信息。

6、系统实现省、市、县区多级信息共享,实现案件处理信息的互联互动。 通过系统应用,上级部门可以针对下级部门的各项数据进行查询、关联、对照,从而保障上级部门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准确性。

7、通过配置网络关键字,系统可以自动搜索互联网上与指定关键字相关的两法衔接舆情信息,方便业务人员及时、全方位了解互联网两法信息,减少人工浏览所需要的大量时间。

系统平台网络建设

金明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流程图如下:

第三部分:系统演示

3.1 客户端配置

两法平台通过USB Key与VPN结合的方式解决目前传统软件系统身份认证环 节面临的各种问题,USB Key上集成了两法平台登录所需的账号密码管理功 能组件和数字证书功能组件,终端用户只需将USB Key插入计算机,启动两 法平台软件并通过系统验证码验证后就可以使用保存在USB Key中的账号密 码和数字证书,进行系统的登录认证。这样,用户无需记忆和输入账号密 码,大大提升了系统的易用性和安全性。以下为USB Key客户端配置。{两法衔接工作计划}.

第一次登录两法衔接平台时,系统会提示是否安装USB Key驱动,选择安装。

3.2 处罚案件

处罚案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达到立案标准的行政执法案件。该过程包括移送公安、立案监督、提请逮捕、提起公诉、法院判决等等相关功能;

3.3 移送处罚案件

{两法衔接工作计划}.

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该过程包括移送行政、案件受理、执行处罚决定等相关功能;

3.4 案件咨询

案件咨询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对案件性质不确定的情况下录入案件,并与刑事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讨论的一种案件;

3.5 待办、已办案件

不同系统用户登录后,可通过起始桌面的的“待办案件”查看具体的待办案件,并可链接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对于已经办理完毕的案件,可通过“已办案件”进行案件办理情况的查看。

第四部分:系统技术路线

一方面考虑技术本身的优势,另一方面考虑实际应用情况。

系统采用如下的技术路线进行系统的开发:

技术路线:

网上衔接、信息共享、防范有力、查处及时

第五部分:系统总结

在两法平台的应用安全上,我们对用户的操作权限、系统的通信授权、 和系统数据等方面都有很好的安全解决方案。

两法衔接工作计划篇四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

人民法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汇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完善法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切实做好司法本职工作,依法保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XX法院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最高法院的要求,深刻认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基础上,密切与各部门的配合,以上级法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意见》为基准,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取得了良好成绩。一、2012年以来涉及“两法衔接”案件的审理情况2012年以来,我院共审结涉及“两法衔接”案件179起,其中。案件类型复杂,涉及部门众多,总体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9.8%左右。二、“两法衔接”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我市各单位之间联系沟通不够。由于行政执法涉及单位众多,而且需要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一旦沟通不足,容易造成案件信息渠道不畅。

两法衔接工作计划篇五

两部门牵头推进“两法衔接”

两部门牵头推进“两法衔接”

标签:行政执法刑事司法

今天上午参加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进会,并在会上作表态发言。

会议时间很短,也是最常见的会议程序,工作情况通报、表态发言、领导讲话等,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但会议规格之高却值得玩味。

本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属于正常的工作,有专门的部门、专门的法律法规、专门的工作平台,但现在需要召开专门的推进会来推动,且由政法委、法制办牵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一个是政府行政执法的综合部门、一个党委刑事司法的综合部门,可见此项工作的重要,可见此项工作目前衔接的是如何不顺畅。

第一个是环保部门表态,近年移送涉刑案件三起,我是第二个表态,近三年移送食品药品涉刑案件115起。会间,法制办副主任对我们移送的涉刑案件数量开始怀疑,确认后表示惊讶,当我告诉他要不是公安不接受移送,数量应该更多。

认识不到位、部门利益、衔接机制缺陷等等,都是阻碍衔接的原因所在。

两法衔接工作计划篇六

年度工作计划

2014年,我科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全省、全市检察工作会议的要求,以进一步提高审查逮捕质量和效率为核心,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科学发展。

{两法衔接工作计划}.

一、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1、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严重危害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 以及贪污贿赂等严重职务犯罪。坚决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盗窃和“黄赌毒”等犯罪活动,促进网络虚拟社会建设和管理。对重大案件坚持适时介入,引导取 证,依法从快批捕。

2.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要按照中央关于“两减少、两扩大”的要求,对轻微犯罪特别是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和老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依法从宽处理,慎用逮捕措施,减少矛盾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注重化解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坚持把化解矛盾贯彻侦查监督工作的全过程,始终从“三个效果相统一”的要求 出发来开展工作,化解矛盾。对涉及众多群众利益的案件、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尖锐对立的案件,尽可能平衡各方诉求,审慎做出决定。认真办理 侦查监督环节的涉检信访案件,力求做到息诉罢访,案结事了。

4.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落实侦查监督环节的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推进城乡平安 建设。加强维稳形势研判工作,定期分析社会治安情况,对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认真研究,提出对策。积极参加法制宣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 相关单位的专项活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不断提高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水平。

5、慎重妥善处理热点敏感案件。加强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工作,慎重妥善处理热点敏感案件及群体性突发事件,坚决避免因执法办案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 矛盾。强化对网络舆情的掌握和应对引导,对于媒体高度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要慎重、理性处理应对,既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又要接受舆论监督,积 极沟通,正确引导,避免不当炒作,误导公众。

二、不断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保证办案质量

1、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继续深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机制改革,继续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制度、检调对接和刑事和 解机制。完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批机制,探索延期羁押审查中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律师意见的机制,强化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2、加强对逮捕必要性条件审查。认真落实省院《关于建立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制度的若干规定》,高度重视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除明显具有逮捕必要的案 件

外,对于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既要审查犯罪的事实与证据,也要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保证诉讼的条件等方面,审查逮捕 必要性的事实和证据,在全面把握逮捕条件的基础上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减少不必要的羁押。

3、完善有条件逮捕制度。对于提请批捕时证据有所欠缺但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收集到定罪所必需证据的重大案件,敢于适用有条件逮捕。同时对有条件逮捕的适用范围、办案程序、定期审查、跟踪监督、救济措施等方面要进行规范和完善。

4、健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少捕慎捕。按照《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要求,创新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

5、规范和完善不捕说理工作。坚持不捕说理制度,从增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出发,规范不捕说理文书的内容,注重说理的全面性和规范性,强化不捕说理文书的说服力。

6、完善逮捕质量动态监控机制。坚持对审查逮捕案件质量定期检查分析和通报制度。对捕后作撤案、绝对不诉或判无罪处理的案件,坚持逐案分析制度,实 行“一案一分析、一案一上报”。开展对上一年度部分案件分析评查工作,尤其是捕后不诉的案件进行重点分析评查,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努力提升案件质量。进 一步完善逮捕质量科学评价体系。

三、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促进公正执法

着力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继续抓好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积极推动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改革;积极推动“两法衔接”机制建设,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完善考评机制,不断提高侦查监督工作实效。

1、认真执行立案监督新规。认真落实《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及《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坚 持以明显构成犯罪而不立案或明显不构成犯罪而立案以及徇私枉法等严重违法情形为重点开展监督。加强对监督立案案件的后续督促和催办,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严格执行对不该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等突出问题。更加关注民生,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督力 度。

2、突出监督重点。立案监督重点要强调“两个明显”,对明显构成犯罪特别是重罪案件要监督立案,明显不涉嫌犯罪的案件要监督纠正。对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使用侦查手段等违法侦查行为认真纠正。加强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

3、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形成良好结合。在强化日常监督的基础上,重视开展专项监督活动,通过专项监督活动,梳理问题,探究原因,制定相应对策和解决 问题的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工作创新。针对执法活动发现的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严重危害民生的突出问题,要积极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 动。对侦查活动中的突出问题,要积极开展专项调研和监督,认真纠正。

4、对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工作要严格把关。对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并重,既认真审查提请延长羁押的理由、事实证据,又注 意审查侦查活动的进展情况、延长羁押的必要性;既要审查提请延押理由,又要注意听取、收集嫌疑人和代理律师意见,保证批延工作依法正确开展。

5、推动“两法衔接”机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8号文件,以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力度,既要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一批涉 嫌犯罪的案件,又要在建立健全衔接机制上取得新进展。认真研究“两法衔接”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工作机制的措施和建议,积极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 台建设,不断完善“两法衔接”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相互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通互联,实现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四、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侦查监督能力

1、强化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开展“忠诚、为 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队伍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办案、群众工作、廉洁从检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贯 彻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2、加强学习培训。根据侦查监督业务种类多、技能要求高,以及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加强侦查监督业务学习培训,增强学习培训效果。开展岗位练兵活动,积极探索和完善岗位练兵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岗位练兵的实际效果。

3.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大力加强侦监干警群众能力的教育培训,引导侦监干警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定群众立场,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深入研究侦监部门群众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新途径新机制,更好地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

4、开展理论研究和专题调研。围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侦查监督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对侦查监督理论的研究,认真把握侦查监督工作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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