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宁勋爵.名言
来源:快速阅读法 发布时间:2019-06-11 点击:
丹宁勋爵.名言篇一
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
丹宁勋爵和他的法学思想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ThompsonDenning)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他从1923年当律师,1982年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MasterofRolls)的任内退休。在近60年的法律生涯中,他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积极、大胆地参与英国战后的法律改革,并作
出了重大贡献,成为英国战后法律改革史上划时代的人物。
1899年1月23日,丹宁生于英格兰罕布什尔郡惠特奇(Whitchurch)的一个小商人家庭。1916年,丹宁获奖学金入牛津大学马格德林学院(MagdalenCollege,Oxford)学数学。在大学期间,他于1918年应征入伍,到皇家工程部队参加即将结束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并作为少尉上了法国前线。战后他回到学校继续读书。1920年,丹宁以优异的成绩从马格德林学院毕业。毕业后他在温切斯特学院(WinchesterCollege)教了一年数学。虽然薪水不薄——年薪350英镑,在当时是份不小的收入——但他不喜欢教书,而是喜欢向往已久的律师职业。于是在1921年他22岁时,考取了牛津大学埃尔登奖学金(EldonScholarship),回到母校马格德林学院攻读法律。一年以后,他又考取了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之一的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Inn)的奖学金,除了在马德格林学院上课外,他主要在林肯律师学院学习,并在律师事务所帮忙。他后来回忆道:“这样做有好处:在图书馆读书——或听教授的讲座——只是给你一幅模糊的、不完整的画面。为了了解法律到底是什么,你必须看看它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注释]1923年他又考取了为期三年的林肯律师学院的实习生奖学金。这时他终于在律师事务所有了一张自己的办公桌,他的名字也贴在了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的门上。这意味着他成了一名辩护律师(barrister)。对于一个年仅24岁的年轻人来说,这在当时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经过15年辛勤的工作,丹宁从一个“新手”变成了一位经验丰富的资深辩护律师。1938年4月,他因其“突出的成绩”经大法官推荐和国王批准被授予“王室法律顾问”(Kingscounsel)的荣誉称号,从此他可以身穿丝袍同法官一起坐在法庭的审判席上。但一年后,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中断了丹宁正常的律师工作。他被任命为东北战区的法律顾问。在战争中,他往来于伦敦和里兹之间,一边在伦敦继续其律师工作,一边在里兹尽其战区法律顾问的义务。1943年底,由于战争的需要,丹宁担任了巡回法院的专员,这是个非正式的法官职务。1944年3月他被正式任命为高等法院遗嘱、离婚和海事分院法官,专门审理离婚案件。当时他45岁,是英国150年来最年轻的高等法院法官。1948年10月,丹宁晋升为高等法官,并担任民事上诉法院法官——他后来说只有当上高等法院法官,“一名法官才有影响法律的主要机会”[注释]——正是从这个时候起丹宁开始越来越关注英国的法律改革,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在审理案件中还是在大学的演讲中,他都不断地强调法律改革的思想。1957年4月当他58岁时被封为勋爵(Lord),成为终身贵族。自1962年起,丹宁勋爵成为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1963年他受当时的英国首相哈罗德·麦克米伦(HaroldMacmillan)的委托,对一起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即“普罗富莫案”)进行调查。因此案涉嫌陆军大臣约翰·普罗富莫(JohnProfumo)等多名政府大臣及苏联驻英海军武官,所以格外引人注目。丹宁勋爵因出色地完成了这项“复杂而困难的任务”而成为英国家喻户晓的人物。
1982年丹宁勋爵83岁,在担任民事上诉法院院长整整20年后,他的职业司法生涯走到了尽头。英国法律界的同仁为他退休举行了隆重的告别仪式。枢密院大臣为他致送别词。当天的《泰晤士报》发表专题文章,盛赞他在司法生涯中的光荣业绩。如果从丹宁勋爵担任法官算起到退休,他担任司法职务长达38年。
这在英国司法界是一个史无前例的记录,就是在整个世界也是不多见的。
丹宁勋爵不仅是一位老资格的法官,而且还是一位享有世界声誉的学者。他是国内外几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还是伦敦三所著名律师学院的荣誉院士。从1949年起,他就开始出版自己的法学著作。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theLaw,1949)、《变化中的法律》(TheChangingLaw,1953)、《通向公正之路》(TheRoadtoJustice,1955)、《法律的训诫》(TheDisciplineofLaw,1979)、《法律的正当程序》(TheDueProcessofLaw,1980)、《法律的未来》(WhatNextintheLaw,1982)、《最后的篇章》(TheClosingChapter,1983)、《法律的界碑》(LandmarksintheLaw,1984),等等。他在这些书中叙述了英国法律史上的一些重要案件,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判的实践,介绍了战后英国司法机关审案和判案原则的确立过程,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国际法等多种法律分支。他的这些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影响极大,可以说,在英国和使用英国法律的国家和地区,不读丹宁的书就无法从事司法工作。1981年,大西洋两岸和其他英语国家的法学家和法官、律师聚集在一起,专门讨论丹宁勋爵的法学著作和法学思想,给予了他极高的评价。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丹宁的书浸透着他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广博的历史知识、独特的优美文风和极高的文学素养。它们语言简练而流畅;讲述一个个案件就像讲述一个个故事,生动、细腻,娓娓动听;时而引用滔滔不绝的辩论词和审判词,时而从文学宝库中信手拈来一两个典故;文字精当,举例贴切,并杂以诙谐、幽默、讥诮,使人读起来饶有兴味。
丹宁勋爵是法官,也是学者,但他更是一位法律改革家。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面对时代的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英国法律界公认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注释]。
大家知道,英国法律不同于欧洲大陆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它主要是一种判例法。英国的判例不仅仅是法律实施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它还是法律规则的总结,因此具有很大的权威性。法官应该恪守其前辈确立的判例法规则,这是英国法律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悠久传统。长久以来,英国司法界甚至把这一传统奉为“判例主义”。英国19世纪著名诗人阿尔弗雷德·丁尼生(AlfredTennyson)在其诗作中曾这样颂扬英国的判例主义:“这国土有公正、古老之名/有个稳定的政府在治理/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自由慢慢地扩展到下层。”[注释]正是由于判例主义的传统及对这一传统的尊重,同其他国家,特别是同大陆法系国家相比较,英国法律的发展是缓慢的,远远跟不上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这一状况,丹宁勋爵
对传统的判例主义提出了大胆的挑战。1959年5月,他在一次讲演中明确地反驳道:“有些律师对丁尼生勋爵写的‘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这句话感到得意。他们认为他给判例主义加上了崇高思想的色彩,照他们的解释,遵循先例的意思是‘恪守你和你前任的判决,无论它们多么荒谬,多么不公正’。但是请允许我指出一点,尽管做了这样的解释,判例主义并没有扩大而是缩小了自由的基础。”他接着指出:“如果律师们死抱住判例不放,忘记了他们应该奉行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真理和主持公正,那么他们就会发现整个(自由)的大厦将会倒在他们的脚下。”[注释]为了维护自由与公正,丹宁明确指出,”那些由19世纪的法官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尽管适合当时的社会状况——是不适合20世纪的社会需要和社会见解的,应当用现在的社会模型对它们进行改造,使之与人们今天的观点和需要相适应。”[注释]他针对他的一些同行严守其前辈的惯例的保守之风多次强调:“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情,我们就会永远呆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他事情将继续前进。”[注释]
为此丹宁要求法官担任“法律改革的先锋”,他明确主张,法官要参与法律改革,而不能把改革仅仅看成是国会的事,法官只是执行法律而已。对此,他有个形象的比喻,法律就像是一块编织物,用什么样的编织材料来编这块编织物是国会的事,但这块编织物不可能总是平平整整的,也会出现皱折;法官当然“不可以改变法律编织物的编织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当把皱折熨平”。[注释]他认为,法官在审案和判案的过程中应该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创立出与生活的步调相一致的新的、公正的判案原则。实际上,他自己就是这样做的。作为一名法官,他在审案和判案过程中对过去的判例进行了大胆的修改,甚至创立了很多与过去的判例完全不同的新的法律原则和新的诉讼程序,它们或者作为最终判决予以实施,或者被确立下来成为以后法官判案的原则,有些还成了国会立法和
修改法律的依据。
丹宁不仅要求法官参与法律改革,而且还要求律师为法律的发展作出贡献。他针对很多律师一味推崇判例主义而忘记坚持真理和主持公正的做法,尖锐地指出,如果任其下去,“普通法将停止发展,像珊瑚礁一样,变成一堆化石”,为了“避免这种命运,法律……应该成为一种法律的科学。正像科学家寻求真理一样,律师应该寻求公正;正像科学家通过很多实例自己得出一般命题一样,律师也应该通过很多判例自己建立一般的原则;正像科学家发现自己的命题不适于所有实例时就修改,或者发现自己的命题是错误的时候就得完全抛弃一样,律师发现自己的原则不适于所有情况时就应该进行修改,或者发现它们会产生不公正的结论的时候就应该抛弃。”[注释]丹宁认为,只有通过这种办法,律师才能为法律的
真正发展,为实现社会的公正作出贡献。
当然,在一贯以保守著称的英国,丹宁关于法律改革的主张和为此而作出的努力并不是没有人反对的。法律界的保守势力攻击丹宁关于法官参与法律改革的主张是“越权”,是一种”超越国会的行为”,丹宁在上诉法院的一些判决还遭到了英国最高上诉机关上议院的否决。(值得一提的是,1973年英国加入欧洲共同体
以后,丹宁的一些被上议院否决的判决被欧共体所属的欧洲法院所确认,成为英国法院新的判例和判案原则。)但是丹宁对英国法律改革所作出的贡献为英国法律界人士——不管是赞成他的还是在某些方面反对他的——所公认。一些法学家还特别指出,丹宁勋爵对英国法律改革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在英国是划时代的,“没有他,那些最重要的原则至今也不可能建立起来。”[注释]
丹宁对英国法律改革的贡献是多方面的。读者可以从他的几本有代表性的法律著作中清楚地看到这些贡献。这些贡献固然重要,但是笔者更看重的是它们所体现出的丹宁的法律思想。笔者认为,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因为由于丹宁勋爵的贡献而被确立起来的判案原则与法律原则与我国的法律毕竟有所不同,但这些贡献所体现出的法律思想对于我们现在正在进行并且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
建设或许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
1981年,丹宁在他的自传《家庭故事》中谈到了他自己的哲学。他把自己的哲学概括为三条;“(1)实现公正;(2)法律下的自由;(3)相信上帝。”[注释]这是
丹宁的法律哲学。他就是用这些法律思想参与战后英国法律改革的。{丹宁勋爵.名言}.
公正(justice),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它是一种理想的道德标准;从法律学的角度来说,它应该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理论上,法律是实现公正的前提,按正当的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秩序,调解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就能实现公正。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的反映,它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公正则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目标,因此可以说,公正在法律之上。而现实社会生活中,维护法律和实现公正往往并不完全是一回事。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应当不断地发展,一步步的接近公正这一人类社会的永恒目标。为此,丹宁主张法官应根据公正的原则,结合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灵活地解释法律,而不必拘泥于法律本身。他主张,法官一方面要依据法律办案,另一方面必须考虑公正,而公正的原则是高于法律条件和过去的判例的。他明确指出:“成文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的语言永远不可能是绝对明确的,因此解释它们的时候就有两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我总是倾向于实现公正的解释,而上议院肯定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最重要的是实现法律,而我认为是实现公正。”[注释]他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做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所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注释]
丹宁不仅要求法官做到公正,而且对一些律师也提出了首先实现公正的要求。他把一些“只关心法律事实上是怎样,而不是它应该是怎样”的律师比作“只知砌砖而不对自己所建筑的房子负责的泥瓦匠”。他认为,那些对社会有责任感的律师,“应该尽自己的力量去探索,使法律的原则和公正保持一致。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他将失去人民的信任,法律也会因此名誉扫地,国家的稳定将因此而动摇”。他强调,法律当然应该是尽可能确定的,但“它必须又是公正的。”丹宁在谈到法官和律师在主持公正时,有一点是非常值得注意的,即“不仅要主持公正,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公正,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他说,“原因很简单,公正必须来源于信任。”[注释
]
应该说,丹宁的这些主张是很有创见性的,也是符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英国工党长期执政,推行福利国家政策,政府的权力不断膨胀,而且日益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丹宁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1949年他在一次演讲中说:“今天的权力结构与19世纪大不一样了。在过去,政府只关注治安、国防和外交,把工业留给了实业家和商人,把福利事业留给了慈善机构;它不为任何这类事情和任何人制定计划”,而现在,“政府要关注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有‘福利国家’和‘计划国家’之称。政府各部门在很多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而“所有权力都是可以被滥用或误用的”,这种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必然会导致不公正。[注释]丹宁看到,在英国,“我们对于政府行使权力的行政程序是完善的,但对于政府承担责任的司法程序却是不完善的,因此很难防止滥用和误用权力。现在的天平是歪向行使权力的一边。这是很不公正的。”[注释]所以法院面临的重大问题一直是:在权力日益增长的年代,法律如何防止权力被滥用或误用,在政府权力和个人权利之间做到公正。他认为,过去的法律在这一点上是不那么有效的。他做了个形象的比喻,“正如铁铲和铁锹已不再适于采煤一样,履行责任令、调卷令和在案讼诉等法律程序也已不再适于在新的时代赢得自由。它们必须被新的现代的机制,被宣告令、禁制令和过失讼诉所取代。”[注释]他呼吁,必须制定出新的法律和新的司法程序,以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和误用,实现公正,否则不但不会产生出一个福利国家,而且还会产
生出一个集权国家。正是根据这一思想,丹宁对英国行政法进行了重大改革。
二战以后的英国,各种行政裁判所曾盛行一时,政府大量设置的行政裁判所是行政机构的一部分,它们对某些涉及到行政事务的案件进行判决。根据传统的法律规定,公正原则只适用于司法程序而不适用于行政程序。这意味着,公正的两条主要原则——“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和“必须听取另一方的陈述”[注释]——可以不用于行政诉讼。但行政裁判所的法官往往与政府机构有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他们出于自己部门利益的考虑可能会在没有给当事人辩护机会的情况下做出行政裁决,而法院是不能干预他们的裁决的。对此,丹宁明确指出:“如果裁判所可以不受法院的制约,自由超越它们的权限,那么法制就不存在了。”为此他主张法院必须干预行政裁判所的司法活动,因为行p
当然,所谓公正,就是不让天平歪向任何一边。在考虑个人利益的时候,也必须考虑国家和公共利益。为此丹宁特别指出:“必须牢牢记住在公平审讯和公平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除了当事人的利益之外,还有另一种利益需要考虑,这就是有关国家大事的公共利益”。[注释]他认为,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必须在这两种
利益之间进行权衡,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underthelaw),是丹宁的第二条哲学。他曾不无骄傲地说,他是“法律下的自由”这一短语的“第一个真正的发明者”。1949年,丹宁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后不久,他应邀作哈姆林讲座(HamlynTrustLecture),他冥思苦想,为讲座想出了一个题目:法律下的自由。当时他从法律上给自由下的明确定义是,所谓自由,是“每一个守法的公民在合法的时候不受任何其他人干涉,想其所愿想、说其所愿说、去其所愿去的自由”。[注释]在这个定义中,他为个人自由做
丹宁勋爵.名言篇二
古今中外法学大家名言论集 (1)
古今中外法学大家名言论集
钟建林 摘编
罚弗及嗣,赏延于世。肴过无大,刑过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皋陶
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不去。 ──《大戴礼记〃本命》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管仲
惟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若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也;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子产
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此国之道也。
──邓析
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李悝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商鞅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能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
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也。
──刘恒(汉文帝)
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
──董仲舒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唐律疏议》
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
──《陈律》
当这时候,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
──《汉谟拉比法典》(注:安努:天神;恩利尔,地神;沙马什:太阳、光明及审判之神)
为了诸界的繁荣,他(梵天)从嘴、臂、腿和脚生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魔奴法论》
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
──梭伦
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
──《十二铜表法》
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
──苏格拉底
我反复思之,惟有大声疾呼,推崇真正的哲学,使哲学家获得政权,成为政治家,或者政治家奇迹般地成为哲学家,否则人类灾祸总是难免的。
──柏拉图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做出最恰当的判决。
──亚里斯多德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西塞罗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
天命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惧。
──王安石
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明太祖朱元璋
在中世纪,一切按照神学中的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
──马克思
生命有限的人与永恒的上帝之间的和平,是一种有秩序服从上帝的、丝毫无误的、被忠实执行的、永恒的法律。 ──奥古斯丁
司法决斗与乡村运动会上的体育娱乐一样。
──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
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
──古罗马法谚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全世界的主,至仁至慈的主,报应日的主。我们只崇拜你,只求你偌助,求你引导我们上正路,你所偌助者的路,不是受谴怒者的路,也不是迷途者的路。 ──《古兰经》
在中世纪大学中,数量最多的、领头的学科是法学。 ──英国大学史专家拉什达尔
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
得不到注释承认的,法庭也不承认。
丹宁勋爵.名言篇三
古今中外法学大家名言论集
古今中外法学大家名言论集
钟建林摘编
罚弗及嗣,赏延于世。肴过无大,刑过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皋陶
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窃盗,为其反义也„„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不去。
──《大戴礼记·本命》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管仲
惟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若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也;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子产
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此国之道也。
──邓析
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
──李悝
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商鞅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能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
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也。
──刘恒(汉文帝)
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
──董仲舒
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
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唐律疏议》
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
──《陈律》
当这时候,安努与恩利尔为人类福祉计,命令我,荣耀而畏神的君主,汉谟拉比,发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马什,昭临黔首,光耀大地。 ──《汉谟拉比法典》(注:安努:天神;恩利尔,地神;沙马什:太阳、光明及审判之神)
为了诸界的繁荣,他(梵天)从嘴、臂、腿和脚生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魔奴法论》
我拿着一只大盾,保护两方,不让任何一方不公正地占据优势;我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
──梭伦
使人民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
──《十二铜表法》
公正的人就是遵守法律的人。
──苏格拉底
我反复思之,惟有大声疾呼,推崇真正的哲学,使哲学家获得政权,成为政治家,或者政治家奇迹般地成为哲学家,否则人类灾祸总是难免的。
──柏拉图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旨做出最恰当的判决。
──亚里斯多德
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
──西塞罗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议》
天命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惧。
──王安石
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明太祖朱元璋
在中世纪,一切按照神学中的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
──马克思
生命有限的人与永恒的上帝之间的和平,是一种有秩序服从上帝的、丝毫无误的、被忠实执行的、永恒的法律。
──奥古斯丁
司法决斗与乡村运动会上的体育娱乐一样。
──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
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
──古罗马法谚
一切赞颂,全归真主,全世界的主,至仁至慈的主,报应日的主。我们只崇拜你,只求你偌助,求你引导我们上正路,你所偌助者的路,不是受谴怒者的路,也不是迷途者的路。 ──《古兰经》
在中世纪大学中,数量最多的、领头的学科是法学。
──英国大学史专家拉什达尔
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
得不到注释承认的,法庭也不承认。
──中世纪格言
一切法律只要与真正的理性一致,就必须从永恒法中产生。
──托马斯·阿奎那
陪审团审判的确是我们自由宪政的基础;失去它,整个大厦将会毁于一旦。 ──英国凯姆顿勋爵
在今后的案件中,如果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规则发生冲突,衡平法就优先。但是,衡平法必须尽可能地遵循普通法规则,只有在普通法未能提供足够的救济时,衡平法才能干预普通法。
──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
法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
──沈家本
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 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遏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诉争。
──孙中山
我们的司法工作还做得很不够,不敢说有什么大的成就,我自己更不是一个什么创造者。如果我们有一点小的成就,那应归功于人民的力量,应归功于我们党中央的领导。毛泽东同志常常号召我们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就要虚心向群众学习,甘于当群众的小学生。
──马锡五
英国的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
──恩格斯
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
──格老秀斯
专利制度是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美国总统林肯
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
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
──洛克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
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卢梭
刑罚不应是对付社会某一成员的暴力行为,它应该是公正的、及时的和必要的,在特定案件中应尽可能与其罪行成最小比例,并按照法律来决定。{丹宁勋爵.名言}.
──贝卡利亚
要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有关人的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项行动。
──边沁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一切人生来就是平等的,他们被造物主赋予他们固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有生命、自由以及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一般理念的自由。
──黑格尔
法律是主权者对属民发布的带有制裁威胁的命令。
──奥斯丁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人权宣言》
自马歇尔时代开始,并且主要是因为他创立的经验,在讲英语的法院里都认为马伯里诉麦迪逊判例是成文宪法固有的不可缺少的特色。
──美国大法官弗兰福特
法国民法典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纪元,整个大陆法系都因此产生了深刻的变化。的确,在典型的近代形式的民法典面前,先前的法律荡然无存,就连辅助性的作用也谈不上了。 ──美国法学家艾伦·沃森
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
──耶林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梅因
犯罪人是一种自出生时就具有犯罪性的人。他们的犯罪性是与生俱来的,是由他们的异常的生物特征决定的,犯罪人是生来就会犯罪的人。
──龙勃罗梭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霍尔姆斯
我国不可犹疑,与其坐等邻邦之进步而与之共同复兴东亚,不如脱离其行伍,而与西洋文明国家共进退。
──日本思想家福泽谕吉
我认为,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在一次立法行为当中。
──英国法学家梅特兰
判例主义是我们判例法制度的基础,通过一个又一个判例的延续,它得到了发展。通过坚持以前的判例,使普通法系保持在正确的轨道上。
──英国丹宁勋爵
丹宁勋爵.名言篇四
西方政治思想史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有感{丹宁勋爵.名言}.
“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这是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一句彪炳千秋的名言,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丹宁勋爵.名言}.
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论者。他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兴起,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与专制主义的冲突日益尖锐,资产阶级革命的时机进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
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接受。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之所以如此被后世赞誉,除了其三权分立学说以外,更主要的是其所处的时代造就了其伟大。孟的理论基础为神本与人本作出了更为明确的分界,即较之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更加理性、更加科学的现代人文主义,这也是其理论被广为接受的社会背景基础,这种精神内核实现了一种由人性到理性的跨越,一次由社会文化向政治制度的迸发。孟是最早思考有关近现代意义的阶级与政治制度的人之一。他对阶级这个概念的提出要比马克思早上100年。另外,本书多次谈及当时的“中华”法,我们应该感激孟的这些提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欧洲大陆对东方法律制度的某些偏见,这也是孟对启蒙运动的精神内核“科学”与“理性”的一种体现,是孟德斯鸠所一直坚持的科学的地理观、史学观给人类带来的益处了吧。
他以专制政体为三种基本的政府形态之一,使得专制政体成为18世纪政治思想中的一个核心主题,不仅如此,他还是西方思想家中第一个将中国划入“专制政体”的。他因此,孟德斯鸠被认为是“从否定方面将中国列入一种世界模式的第一人„„为法国和欧洲提供了与以往不同的中国形象”。其说尽管在当时受到同时代的许多思想家的反对,随着时间的推移,则逐渐成为西方人看待中国的基本前提。18世纪是西方中国观发生根本变化的世纪,即从以“颂华”占优转为以“贬华”为主。此外,他亦认为专制主义是亚洲各国的特点。他的这个观点后来被一些西方人接受并滥用。
孟德理论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巨大而又深刻的影响。他的理论曾被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家用作反对封建暴政的锐利武器,尤其是他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更为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直接采用。
当时的法国作家大多将遥远的中国描绘成乐土,独《论法的精神》中多对中华帝国的专制有批判。孟德斯鸠曾在鲁昂与一位滞留的中国海员交谈,本着严谨的态度得出了自己的认识。尽管他的见解不免偏颇,但相对于同时代的人是较为接近事实的,也丰富了《论法的精神》的材料。
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贡献是对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的学说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他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
孟德斯鸠提倡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时又强调自由的实现要受法律的制约,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他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其中还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认为土壤同居民性格之间,尤其同民族的政治制度之间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认为国家疆域的大小同国家政治制度有极密切的联系。
分权说
孟德斯鸠的分权说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对时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纲领。它在实质上是“阶级分权”,是新兴资产阶级要参与政权的具体要求,要求法国象英国那样在贵族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取得妥协,即由法国的资产阶级取得立法权和财政控制权,而把行政权留给贵族阶级。这个政治纲领显然是“妥协”的,但是即使如此,如果不经过激剧的政治斗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这种主张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和进步性的。
三权分立学说及其意义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丹宁勋爵.名言}.
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孟氏的分权理论与洛克的分权理论相比有重大的发展,孟氏的三权划分比洛克更明确,且比较合理,更重要的是,孟氏不仅说明分权,而且进一步说明了权力行使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时如何解决,不仅在政治上起到了鼓舞资产阶级革命的作用,而且对未来国家如何防止权力滥用,如何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提供了参考模式。
首先,从三权分立的目的看,无论对于该理论的创始人还是运用该理论的国家来讲,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独裁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制裁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而制约权力的终极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对权力的制约都是一种实在的需要,只是资本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而是社会主义国家制约权力的本质是为了真正保障人民的权利。
其次,从三权分立的内容看,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分享政权的事实已成为历史以后,按分权理论建立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关,都根据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这三种国家机关分别行使不同的国家权力,并使之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在资本主义国家里,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
家权力,很难说这三种权力是分立的,就连代表民意的代议机关实际上也是有产者的论坛和表决器,但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仍然是资产阶级为维护其整体利益,为保证国家权力有效、正常运行而采取的一系列方法模式。
再次,从三权分立的功能来看,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
1、区分功能。现代美国宪法学家柯尔文曾把三权分立总结为四个要点:<1>政府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固有的独特的职能;<2>这些独特的职能应由三个分别配备人员的政府部门各自行使;<3>三个部门在宪法上应该是平等、互相独立的;
<4>立法部门不能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此种说明为许多学者所接受,特别在美国这个说明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三权分立学说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影响
资本主义国家采用三权分立的方法和手段确实起到了制约权力、防止专制的目的。如美国两百多年以来,分权、制衡、总统不得连任两届以上的思想,一直指导着美国的政治生活,保持了美国政治的长期稳定。社会主义国家采取“民主集中制”以及“ 议行合一”制度来保证权力的纯洁性和人民性,但对如何防止某些人或某些机关打着人民的旗号滥用权力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
由于社会中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与国家权力抗衡,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说,三权分立的合理内核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互相制约,使之更好地协调配合,更充分地发挥自己的作用。
丹宁勋爵.名言篇五
法律护航,阳光成长
法律护航,阳光成长
法律就像是大自然的守护神,让森林中的雀儿、小鹿、小熊等动物有一个安全、温馨的避所;让海洋里的鱼儿、乌龟、鲸鱼等海洋生物有一滴纯净、清澈的海水;让陆地上的青草、鲜花、绿树有一口新鲜清新的空气……所以,法律无时无刻都在我们的身边,悄悄地保护着我们。
法律的确和我们息息相关,“与法律同行”从表面意思看是:和法律一起行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走路了,人们走在马路上可不是那么简单的,它也受法律的控制。“红灯停,绿灯行”这是法律规定的,人人都知道,可是并不是人人都可以做到。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的作用。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纠纷的出现也意味着法律的到来。它可以合理解决事故,可以让一切平息。
法,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最有力的保障。
俗话说得好:“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良好、安定的的国家,肯定需要一些规章制度来维护的,从而法律变诞生了。它告诫我们不准破坏森林,要维护国家的环境;告诫我们不要闯红灯,不能酒后驾车,消除了一场场交通事故,使世界和平;告诫了我们不得侵犯他人的财产,使人们成为了一个个品德高尚、行为端庄的小公民……“法律”,这个神圣的称呼,它像古时候的包拯一样“大公无私”;像正义的化生一样,为一位位弱者讨回公道;像一架天平一样,决不会向另一边倾斜……正气凛然的它,肩负着维护和平的重任,为社会驱逐邪恶,让国家在安定中发展。时刻扮演着当一个守护神的角色,伴随在我们身边,法律是神圣的,没有了法律,我们就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一些纠纷和矛盾;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将不会如此美好幸福;没有了法律,人间的悲剧将会一次次重演;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就没有了保障。法律不是一种约束,而是一种修养,一种提升道德境界的法则。我们每位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法律是公平的,无论对于谁,是老人还是小孩,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已有的制裁,这对我们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意义,尤其在正义的一面。只要我们每个人都怀着正义之心,我相信无论遇到什么,法律都会其余你无限的勇气和力量,关键是我们要用心去对待他,要走近它,去了解它!
而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种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它的哲理意味在于,认识事物的表象是很容易的,但要真正把握其内在本质,也即精髓,不下一番苦功实难达到。然而,如能达到这种最高境界,便无往而不胜。 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公正也是司法追求的最终目标。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说:他作为法官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司法公正为何如此重要?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美国大法官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说明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这个案件是一个衡平法院决定不允许一个遗嘱财产受继人——他谋杀了立遗嘱人——享有遗嘱收益。虽然从法律表面上看,这位谋杀者享有继承权,“但是,在这些原则之上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
在人的漫长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善与恶、真与假、美与丑,人性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愿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保护着我们;像一张无形的大网,指引着无知的人们走向光明的大道。
丹宁勋爵.名言篇六
论法精神读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