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最高院工作报告

来源:快速阅读法 发布时间:2012-04-08 点击:

1979年最高院工作报告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三号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专门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其他专门法院。

第三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四条 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阴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八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条 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死刑案件的复核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应当认真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十六条 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应当报告本院院长决定。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办理下列事项:

(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公社司法助理员的工作;

(三)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经济审判庭。

第二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第二十八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979年最高院工作报告}.

(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二十九条 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章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979年最高院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

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第三十八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

第三十九条 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1979年最高院工作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

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规定。

1979年最高院工作报告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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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3-11 19:52 | 分类:个人日记 阅读:(3) 评论:(0)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王胜俊]: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15:01]

[王胜俊]: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自身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15:01]

[王胜俊]: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2086件,同比下降6.99%;审结10626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8.3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700263件,同比上升2.82%;审结、执结10999420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8.51%,结案标的额15053.43亿元。 [15:02]

[王胜俊]:一、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需求,努力为经济社会有好又快发展服务

[15:03]

[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找准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切入点,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15:03]

[王胜俊]:努力加强对新类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指导。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一些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困境,大量合同纠纷及企业破产、强制清算等案件进入法院,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相互交织,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加剧。 [15:05]

[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先后制定涉及金融期货、外商投资、劳动争议、旅游纠纷等领域的20个司法解释和43个指导性意见,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依法审理借款合同、企业破产、公司清算、项目转让等纠纷案件,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安置、债权人保护等问题,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理顺市场竞争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15:05]

[王胜俊]:制定为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等重大活动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导地方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及时就青海玉树强烈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涉及案件进行审判指导,为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司法保障。按照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加强对西部法院的工作指导。 [15:06]

[王胜俊]:积极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对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提出要求。 [15:06]

[王胜俊]:加强对金融案件的审判指导,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防范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各级法院审结融资、证券、保险、票据、担保等金融纠纷案件578919件,同比上升11.63%。根据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更加注重促进现代产业体系发展完善,更加注重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加注重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审

结合同类案件3239740件,同比上升2.71%。 [15:07]

[王胜俊]:依法支持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审结企业兼并、改制、破产、强制清算、股份转让等案件14694件,同比上升56.90%。妥善审理个人住房、汽车买卖、旅游服务及其他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促进扩大内需。 [15:07]

[王胜俊]:从严惩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制定审理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探索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动地方法院设立环保法庭,依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各级法院共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案件12018件,同比上升2.83%。 [15:08]

[王胜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为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司法保障。 [15:08]

[王胜俊]:加强对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现代服务业商标的保护,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发展。依法妥善审理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制定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境外作品著作权纠纷和网吧著作权纠纷等案件审判指导意见,调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促进形成鼓励自主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法治环境。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依法审判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010年,各级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48051件,同比上升32.96%。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年度报告和典型案例,开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提高知识产权审判透明度,保障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聘请“两院”院士、专家担任科学技术咨询顾问,为知识产权审判提供智力支持。 [15:09]

[王胜俊]: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和外事工作。依法审理外商投资、贸易等纠纷案件,维护公平交易投资环境,各级法院审结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20258件,同比上升0.83%。加强涉港澳台案件审判工作,制定《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依法维护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合法权益。加强外事工作,成功举办第四次亚太司法改革论坛,完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交流机制,开启“金砖四国”的司法交流,促进我国与外国的司法交流与合作,树立中国司法的良好形象。 [15:10]

[王胜俊]:二、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5:11]

[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始终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15:11]

[王胜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刑事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把握法律政策,依法定罪量刑。 [15:13]

[王胜俊]:各级法院全年审结一审刑事案件779641件,判处罪犯1006420人,同比分别上升

{1979年最高院工作报告}.

1.68%和0.98%。依法严惩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活动,依法严惩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以及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严惩伤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和拐卖妇女

儿童犯罪,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上升势头,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各级法院审结上述案件265397件,判处罪犯370452人,同比分别下降0.70%和1.24%。 [15:13]

[王胜俊]:积极参与反腐败斗争,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审结此类案件27751件,判处罪犯28652人,同比分别上升7.10%和9.25%。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或手机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信息案件,净化社会环境。制定关于审理伪造货币、非法集资以及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等司法解释,依法打击假发票、假币、商业贿赂、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制定《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范自首、立功的认定标准、查证程序和从宽处罚幅度。 [15:14]

[王胜俊]: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刑事审判各个环节。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深化少年司法制度改革,探索社会延伸保护、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等做法。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确保减刑、假释公平公正。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与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区矫正等工作。 [15:15]

[王胜俊]:加强诉讼调解,推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15:15]

[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指导各级法院更好地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坚持合法自愿原则,对依照法律可以调解、根据案情能够调解、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案件,首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各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5.29%,同比上升3.31个百分点。着力构建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覆盖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各领域的调解、协调、和解工作机制,加强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力度,积极促成执行案件和解,尽可能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注重规范调解工作,正确处理调判关系,对不宜调解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作出裁判。 [15:17]

[王胜俊]: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社会团体、律师、专家、仲裁机构的作用,通过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等做法,引导当事人就地、就近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积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的工作体系,加强三者之间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共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5:18]

[王胜俊]:依法保护群众诉权,提高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水平。 [15:18]

[王胜俊]: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畅通行政诉讼渠道,共受理行政案件135679件,审结129806件,同比分别上升6.77%和7.70%。集中开展行政申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通过案件评查、再审纠错等工作,妥善处理了一批行政申诉案件。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及时出台工作意见,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审理、决定、救济与执行等问题进行全面指导,推进国家赔偿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15:19]

[王胜俊]: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依法维护人民权益 [15:19]

[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解决诉讼难、执行难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切和期待。 [15:19]

[王胜俊]: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民生等案件。高度关注群众对住房、就业等问题的关切,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劳动争议等案件。妥善调节婚姻家庭、人身财产关系,注重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审结离婚、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案件1428340件,同比上升3.45%;审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779340件,同比上升22.71%。依法妥善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非法占用耕地等案件,积极参与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审结涉“三农”案件238913件,同比上升3.02%。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审理涉军案件,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15:22]

[王胜俊]:切实加强司法便民工作。加强和规范“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建立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事公开、文明接待、岗位责任等制度,改进诉讼引导、查询咨询服务,改善信访接待设施,为群众提供良好的诉讼环境。加强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的人民法庭建设,在相关案件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劳动争议、金融等专门合议庭或审判庭,推广远程立案、“一站式”服务等举措,积极探索网上预约立案、送达、庭审等方式,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 [15:23]

[王胜俊]:制定《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推进巡回审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深入基层,服务群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全国有693个新建审判法庭和600多个人民法庭完成了无障碍设施建设,方便残疾人诉讼。加强司法救助工作,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9656.47万元,同比增加41.51%。 [15:24]

[王胜俊]:高度重视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坚持把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作为联系群众、倾听民意、为民解忧的重要途径,依法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认真做好集中清理涉诉信访积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派出12个合议庭和案件复查组,帮助信访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法院清理信访积案。制定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法官带案下访、巡回接访等做法,尽力把问题化解在基层。一手抓积案化解,一手抓审判质量,注重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各级法院全年接待信访1066687人次,同比减少21.43%。 [15:25]

[王胜俊]: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为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成果,积极推动建立化解执行难问题长效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会同19个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初步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完善执行信息查询制度,强化对执行权的内部监督制约,重点解决消极执行等问题。充分利用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不断提高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委托执行案件集中清理,努力形成良好的化解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机制。一年来,各级法院执结新收案件2508242件,同比上升2.54%;执行标的到位率73.82%,同比上升8.22个百分点。 [15:27]

[王胜俊]:四、继续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 [15:27]

[王胜俊]: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指导地方各

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推进改革,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司法民主、司法监督等制度建设。 [15:27]

[王胜俊]: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进一步明确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个方面必须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法。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全面改版政务网站,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完善群众旁听庭审、裁判文书网上发布、诉讼档案查询、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等制度,为促进司法公开提供制度保障。确立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行“阳光司法”的经验做法,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化。在全国开展“司法公开宣传月”活动,充分借助社会媒体,宣传人民法院工作,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拓宽参加审判活动的范围,人民陪审员全年参与审判案件912177件,同比上升44.33%,有效发挥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作用。 [15:29]

[王胜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加强对审判流程和办案质量效率的管理监督。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制定量刑程序规则,确立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规范法官裁量权,促进量刑公开公正。完善刑事证据制度,会同中央政法部门制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严格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确保刑事审判质量。推进民事、行政诉讼制度改革,开展小额案件速裁和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做到难案精审、简案快审。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指导。加强再审工作,各级法院审结再审案件46214件,因原判确有错误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判的11729件,占生效裁判的0.17%。 [15:32]

[王胜俊]: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政府支持,认真参与政法编制分配工作,积极推进法官招录培养体制和司法考试改革,切实解决一些地方法院法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缓解基层案多人少矛盾。推进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法院经费保障制度体系。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启动人民法院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修订法庭建设标准,进一步改善基层司法条件。制定人民法院援藏、援疆指导意见,全面加强人才、业务、物质援助工作。 [15:33]

[王胜俊]:五、牢牢抓住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进一步比较司法能力和水平 [15:34]

[王胜俊]:队伍建设始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法官工作和作风上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在加强能力、作风、廉洁建设上下功夫,努力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 [15:34]

[王胜俊]:着力提升司法能力。组织开展全员大培训,提高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完成对3622名中级、基层人民法院院长的轮训,提升法院院长的履职能力。举办全国高、中级法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千人培训班,提高刑事审判法官把握刑事政策的能力。对3万多名执行人员和近2千名国家赔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解决问题、适用法律的能力。高级人民法院轮训法庭庭长8899人,同时加强对法官的岗前培训、晋职培训和专题培训。推进民族地区法院双语法官培养,帮助新疆、青海、内蒙古

1979年最高院工作报告篇三

1979年地方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九七九年七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一号公布 一九八0年一月一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人民公社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1979年最高院工作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不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决定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的人选;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八)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四)保障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

(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六)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第八条

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决定本行政区域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五)选举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镇长、副镇长的人选;

(六)听取和审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九)保障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

(十)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一)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召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的人选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都可以提出议案。

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或者交付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镇长、副镇长,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人名额。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可以进行预选,根据较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质询,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根据需要给以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

第二十一条

1979年最高院工作报告篇四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工作报告

王胜俊

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1979年最高院工作报告}.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贯彻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努力。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1867件,同比下降1.8 %;审结10515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5%。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220.4万件,同比上升4.4 %,审、执结1147.9万件,审限内结案率为99%,结案标的额1.7万亿元。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刑事审判担负着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84万件,判处罪犯105.1 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7%和4.4%。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审理走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的司法解释,就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

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宽严依法、宽严适度。加强对重大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定性准确、量刑适当。{1979年最高院工作报告}.

依法行使死刑核准权,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各级法院依法惩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审结杀人、抢劫、绑架、爆炸、黑社会性质组织、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6.9万件,判处罪犯10.5万人;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审结涉及“瘦肉精”、“地沟油”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278件,判处罪犯320人;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审结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400件,判处罪犯1876人。

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2.7万件,判处罪犯2.9万人,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大力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自诉案件和解以及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严格减刑、假释条件及办理程序,完善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衔接机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司法建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民事审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1979年最高院工作报告}.

民事审判在明辨是非、化解矛盾、保障民生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88.7万件,同比上升10%。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全面加强对地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重点就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拖欠农民工工资

等案件提出要求。各级法院审结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房屋买卖、医疗纠纷、劳动争议、土地承包、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案件313.9万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审理涉军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着眼于妥善化解矛盾,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规范调解行为,提高调解质量,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与撤诉结案率为67.3%。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支持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加强商事审判工作,依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商事审判对于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商事案件167.2万件,与上年基本持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各级法院审结金融纠纷案件59.3万件,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制定适用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司法解释,及时解决公司资本维持、股东资格认定等疑难问题,各级法院审结企业破产案件2531件,促进企业优胜劣汰,保护债权人和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注重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诚实守信,制裁违约欺诈,各级法院审结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2.6万件。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涉诉案件,尽可能采取调解、协调、和解方式化解纠纷,

在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发展生产。加强涉外商事和海事海商审判,制定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等案件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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