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违章建筑范文
来源:恋爱口才 发布时间:2018-11-21 点击:
举报违章建筑范文篇一
举报违章建筑
举报违章建筑
尊敬的鸡场村村委会:
我系白云区鸡场村村民陈士勇之妻罗忠敏,我与陈士勇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于2012年时打算结为夫妻,为解决婚后生活问题,我们于2012年1月19日签定了《房屋共有协议书》,后于2012年3月8日才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我们共同出资修建的房屋应属于婚前财产,应按协议处理,婚后,关于该房子的所有权等相关问题,陈士勇也于2012年4月向我提供了相关亲戚,施工人员的盖有手印的文字材料,证明房屋与他们均无关,由我们做主处理。
后该房屋于2013年初步修建完工,在想要进行确权手续的时候却遇到了困难,因陈士勇不是农村户口,所以无法完成确权,而关于其为居民户口一事,我是婚后才知道的,事先全然不知情,为此我们也做了很多努力,希望能够解决确权问题一事,因土地是婆婆代士珍的,相关部门告知如需确权,则需要代士珍予以委托,但此时,代士珍及当时陈士勇于2012年7月提供给我的关于房屋所有权证明的相关人员均对于材料其实情予以否认,代士珍拒绝提供委托,使得房屋无关得到确权,2012年1月与陈士勇签定的协议也变成一纸空文,这档的欺骗也使得我的经济,生活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损失。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共同修筑的位于鸡场村一组白云电视台附近的这一幢两层房屋依然成了违法、违章建筑,另外转让土地给了苏志发和苏明祥修建房屋还有一幢二层楼的违法、违章建筑。而据我了解到,位于岩坡上的土地所有权也如婆婆代士珍的,在该土地上也有无手续的违法违章建筑存在。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特向您处予以举报,望领导能对其进行调查、公平、公正、分开地对相关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处理。
举报人:罗忠敏
电话:18985544684
2013年11月5日
举报违章建筑范文篇二
关于违章建筑的情况反映
关于南充仁和春天小区3栋大户型业主私自
搭建22层户外房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南充任何春天小区3栋共计44户业主,现对该栋房屋内大户型业主私自搭建22层户外房屋的具体情况和产生的问题向你反映,希望你能耐心看完。
仁和春天小区已于2016年6月30日建设完成,向全部业主交房,物业公司已完成进驻。但在2016年8月19日小区内3栋部分业主发现在该栋正门右边房屋外管道进、通风井、采光井、逃生通道的位置正在进行施工。询问得知系大户型业主要将此位置占用修成房屋,要从1楼修到22楼楼顶。询问开发商比对图纸后确定为私自违法搭建。遂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反映要求停止施工,但施工方毫不理会继续施工。于是2016年8月20日向潆华城管部门反映情况,城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但施工在城管执法部门离开后依旧继续加紧施工。在这种情况下2016年8月21日该栋小户型业主自发到房屋维权,但受到施工方和部分社会闲散人员阻挠,部分维权业主受伤,派出所介入方止。 大户型业主的私自搭建,已产生如下严重后果:
一、 擅自改变整栋建筑结构,降低房屋抗震、抗灾能力。 在已按设计修成的高楼,随意该变建筑结构。必将该变房屋的力学系统,在地震等重大灾害来临时,抗灾能力降低,形成重大安全隐患。
二、 擅自占用逃生井,对居民生命形成重大威胁。
高楼没有逃生井,当火灾发生时居民将无处逃生。
三、 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采光井,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采光井是楼道唯一光源点,无采光井楼道将一片漆黑,这给各家出行造成严重不便,特别是各家老人和小孩生命形成严重威胁。在发生火灾将大大降低逃生几率,停电时将极易发生摔跌事故。
四、 擅自占用业主共有的通风井,对邻里生活形成严重干扰 无通风井,闷热、潮湿……,严重降低了其他居民的生活质量。
五、 侵犯其他业主权益,邻里不睦,形成不安定、不安全因素 现邻里已爆发肢体冲突,邻里不睦,有违和谐社会预期。也造成不可预知的不安全因素。
现在擅自搭建还处于初期(只搭到第三层),邻里冲突大家还能相对克制,还在可控制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所有受侵害的业主请求相关部门如下:
一、请求城建执法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在施工方不听劝阻继
续施工的情况下,没收其施工用具并处以罚款。
二、请求街道办召开居民大会,协调邻里关系。
三、要求物管公司严格监督,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有事找人民政府,为人民当家做主!
仁和春天3栋44户业主
2016-8-21
举报违章建筑范文篇三
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
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存根) :
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在 5 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将进行强制拆除。
收件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
拆除违章建筑通知书 :
你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在 5 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将进行强制拆除。
收件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
举报违章建筑范文篇四
关于工程违规的检举信
篇一:违章建筑举报信
违章
建筑举报信
被举报人: , 地址: 。 被举报事项:今
由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违章建筑一间。
具体施工进度:一
层砖墙完成,准备构造柱和楼板支模。现附×××家违章建筑图 3 张。
肯盼贵部门能依法
查清事实,尽快拆除×××家的违章建筑,以彰显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政府威信。 此致
敬礼
报告人:
日期:2015年4月
6日
篇二:如何写举报信
如何
写举报信?
通过信函的形式揭
发检举违反党纪政纪和刑事犯罪分子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这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
廉政建设,同腐败行为进行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
务的一种途径。首先,我们对您的想法表示支持和欢迎。 检举信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
它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1)首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首先注明受理举报
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名称,被检举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被检举人所在单
位的名称及亲属关系,被检举问题的性质。(2)正文。此部分内容是检举信的重点。要求举报
人应当尽可能据实告知纪检监察机关被检举人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如违法违纪
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知情人,知情人的身份、单位和联系电话,相
关的书证物证等。如检举的是经济问题,要尽可能详细注明违法违纪的金额、数额,涉及的
账号和银行等。对所检举的问题要按问题的类型和性质逐条叙述。(3)尾部。根据中央纪委监
察部有关规定,我们提倡署名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签署真实姓名。同时,还要注明写信的
时间,检举人的单位、地址、邮编及电话,以便受理部门联系。此外,还应注明同样问题是
否向其他部门反映过及反映后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有何具体要求。
通过信函的形式揭
发检举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客观地检举问题,不准夸
大或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材料,诬告他人,如有诬陷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要遵守国家
的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服从符合
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的处理,不得提过高要求;举报信在文字表述上要做到文字通
顺,详略适当,层次清楚,言之有物,切忌空扣帽子而无实际内容;书写时要用钢笔或毛笔,
字迹要清楚、整洁。
篇三:违规施工分析处理报告
关于
对kxxx+xxxxxxxx违章施工现场
监理严重失职问题
的分析处理整改报告
xx工程指挥部:
现将xxxxxxxx标
项目部在kxxx+xxxxxxxxxxxxxx违章施工中,现场监理严重失职问题的原因分析和整改处理
情况报告如下:
一、违章施工经过
2014年3月5日,
xxxxxxxx项目部按照已批准的慢行施工计划在kxxx+xxx进行xxxxxxxxxxxxxx施工。按照既
有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交底要求,位于既有线两侧桩孔砼均采用泵车输送的方法进行施工,
其中,既有线右侧x孔桩孔采用泵车直接输送的方法,既有线左侧x孔桩孔采用导管从轨下
道碴穿过后,再用泵车将砼泵送入孔内的方法。
施工当日下午xx
时至xx时xx分,当完成了既有线右侧的x#和x#桩孔砼浇筑后,在准备浇筑左侧桩孔时,泵
车因施工便道湿滑上不了施工平台,在此情况下,施工负责人郭小亮在现场提出了利用列车
间隙时间对既有线左侧x孔桩孔采用横跨轨道搭设临时木制溜槽的施工方法。xx时xx分至
xx时xx分,按照施工负责人的意见,对既有线左侧x#和x#桩孔采用了横跨轨道搭设木溜槽
输送砼的施工。施工期间,在浇筑最后x孔即x#桩孔时被xxxxxx安检室检查人员发现并进
行了制止。
三、主要原因分析
xxxx年xx月xx日,
针对以上违章施工问题,我站组织责任监理组负责人及相关监理人员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了
认真分析,其发生问题主要原因是:
1、本次跨线路搭设
临时溜槽施工是一起严重的违章事件,它严重违犯了xxxxxxxx《xxxxxxxx施工安全管理实施
细则》和xxxxxx《xxxxxxxxxxxx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禁止“黑施工”
的要求,尽管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却蕴藏着极大的安全隐患,其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它给我
站敲响了警钟。
2、作为现场监理工
程师xxx一致在施工现场监控,在发现施工负责人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后既未及时进行制止,
又未向监理组和监理站汇报,致使违章施工问题未能及时得到纠正,属监理不作为和严重失
职行为,对本次违章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主要责任。
3、该问题的发生,
也暴露了我站在监理管理方面还存在的不足,同时也暴露了现场监理组在施工监控方面存在{举报违章建筑范文}.
严重漏洞的问题。尽管我站三令五申,对既有线及临近既有线顶进涵施工也编制下发了监理
监控指导书,并于xx月xx号对现场监理组织了监理交底,但现场发现问题后却未预进行纠
正,发生了不该发生的违章施工事件,我站对本次违章负有重要监管责任。
四、追责处理意见
为了认真汲取教训,
经我站xxxx年xx月xx日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现场监理工程师xxx进行一次性责任制考核xxx元,并在全站进行通报
批评。
2、对负有重要管理
责任的第一监理组组长xxx进行一次性责任制考核xxx元,并在全站进行通报批评。
3、对负有安全管理
责任的主管安全xxxx进行全站通报批评。
五、下步整改措施
1、为认真汲取本次
违章施工的教训。监理站将在全站组织一次针对既有线和临近既有线施工案例现场说法教育
活动,采用把xxx《关于xxxxxxxxxxxxxxxx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禁止“xxx”以及xx
号文件重点内容采用通过摘抄并通过现场说教,帮助监理人员提高理解既有线及临近既有线
施工安全重要性以及如何履行岗位职责,从而有效杜绝类似监督问题的再次发生。{举报违章建筑范文}.
2、进一步加强我站
监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理行为规范教育,不断提高监理人员思想认识和履行监理责任的
自觉性,不断规范监理人员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监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对帮教
无效、责任心不强、工作能力不高、屡禁屡犯的人员,按照监理行业要求和合同约定及时劝
退或解聘。为确保标段内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达标创优作出不懈努力。
3、进一步组织全站
监理人员学习和贯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
xxxxxxx《关于xxxxxxxxxxxxxx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不断提高监理人员执行文件规定的自
觉性,做到懂规矩、能胜任、有作为。监理站将进一步有效监理手段和措施,加大对既有线
和临近既有线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力度,把责任监理范围营业线和临近营业线施工监督工作落
在实处。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的管理,
规范投诉处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
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四
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
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
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职责分工】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监督管理,具体
工作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
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
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
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
下(不含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
县(市、区)项目
审批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县(市、区)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承办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受理和处理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承办。
市(州)、县(市、{举报违章建筑范文}.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承办机构,并
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承办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处理原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法
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 诉
第六条 【投诉主体】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
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
织和自然人。
第七条【投诉内容】
招标投标活动存在以下情形的,投诉人有权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一)泄露保密资
料、泄露标底;
(二)串通招标、{举报违章建筑范文}.
串通投标;
(三)歧视排斥投
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四)骗取中标;
(五)违法确定中
标人;
(六)不按规定签
订合同;
(七)法律、法规、
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投诉时限】
投诉人就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投诉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第九条 【投诉前置
条件】依法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投诉人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
时限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答复的,方可依法投诉。
异议的情形及处理:
(一)潜在投标人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
前提出异议;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
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不含收到异议当日)作出书面答复;作出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
(二)投标人对开
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三)投标人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
间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不含收到异议当日)作出书面答复;作
出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投诉材料】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
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
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
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
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
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
篇五: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
1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
奖励审批表
举报违章建筑范文篇五
违章建筑相关规定
[相关法规]违章建筑相关法律规定
1、违法建筑的定义
《城乡规划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第44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67条、第68条。
2、违法建筑的确权、买卖、租赁、侵权以及离婚分割处理《物权法》第30条。《合同法》
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
3、涉及土地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77条、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
5、最高法院部门等作出的司法解释,复函以及国务院及其部门等复函
(1)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土地权利人以土地管理部门超过两年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处罚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最高法院给国土资源部的函【1997】法行字第26号: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
(4)2005年10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了(国法函【2005】442号)《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函复内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5)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
(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答复》(国法秘函{举报违章建筑范文}.
【2000】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1997】法行字第26号《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中明确 :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行政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4)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5)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6)城市绿化条例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省市法规、政府规章
(1)《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2)《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3)《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加强违法建筑拆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5)《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6)《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7)《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8)《<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
(9)《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10)《乌鲁木齐市拆除违法建筑办法》
(11)《贵阳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
(12)《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的通告》
(13)《金华市违法建筑处置暂行规定》金政办发〔2014〕47号
(1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规划区违章建筑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违章建筑如何认定?浅析违章建筑六大相关法律问题!
功能介绍范玉华律师,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西安市律师协会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共西安市莲湖区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咨询员、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业领域企业投融资、公司法务、建筑及房地产等。电话:13363990139
【导读】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本文就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以及抵押、租赁、买卖、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简捷的梳理研究。
一、违章建筑的认定根据
违章建筑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和《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建设的房屋及其设施。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二、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
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问题,首先要解决一个时间节点问题,也就是说,以什么时间作为
违章建筑进行建设认定的截止点和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开始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的时间节点,应按该条例规定确定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在确定违章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的时间节点后,综合违章建筑的认定考量因素和处理原则,可以作如下处理:
(1)第一种情况属于增量“违章建筑”,也是实实在在由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制的违章建筑。《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根据这一规定,政府部门发现违章建筑在建时,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如果违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予履行,在履行公告、告知复议或诉讼、催告等法定程序后,就可以依法拆除。
(2)第二种情况不属于违章建筑的范畴,属于因历史原因合法建造的房屋,可依《物权法》第30条取得物权,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3)第三种情况属于在当事人无违法主观认识下客观上形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如果自具体认定和处理时间节点往前计算在处罚时效内,按第一种情况处理;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就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而不予追究,基于已经稳定的社会关系,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4)第四种情况造成的存量违章建筑,当事人与政府均有过错。由于政府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其过错程度也应高一些。在对该等存量违章建筑进行处理时,应当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予以适当补偿,比例可以考虑在标准赔偿额的70%以上。
(5)第五种情况是在政府默许的状态下造成的违章建筑。对于政府应积极履责之行政行为,2年内采取以罚代拆、以罚代管等措施或者不作为也应推定为政府默许,其原因在于:①过错责任原则;②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这个情形造成的违章建筑,如果在处罚时效内,当事人应承担政府默许的举证责任,自然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即为超过追究时效的存量违章建筑,理应按照第二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6)第六种情况系通过受让取得他人的违章建筑。对于该种情形的违章建筑具体认定和处理期间应从时间节点溯及至违章建筑的原占有人的“建成”之时。如果该违章建筑在处罚时效之内,应给予现违章建筑占有人以受让对价补偿,以填平补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使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降至最低;如果在处罚时效之外,也应按照第二种情况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
(7)第七种情况为棚户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适当补偿为宜。
(8)第八种情况系政府征收时违法吊销当事人证照造成事实上的违章建筑。当事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等规定要求补偿及赔偿。
三、违章建筑抵押的问题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184条第4项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因此,对于违法建筑的设定抵押来说,不能取得登记从而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自然并无异议。但是,抵押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对此,抵押合同应无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应指的是合同无效,而非抵押权不成立的意思。
关于合同补正需要注意的是,债权合同往往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其很少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如果抵押合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效力的,并且在一审法院辩论
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则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但是,在此情形下,抵押权由于未登记,因此并未发生物权效力,该抵押物只能作为抵押人的普通财产来承担普通债务的清偿责任。
无效后的处理原则依据《合同法》第58条确定的原则来处理,“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违章建筑租赁的问题
1、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2、违章建筑租赁合同无效后,租金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这个条文规定并不适用于违章建筑租赁合同,原因是从本质上说,违章建筑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并不是所有权人,不是当事人,其也不享有租金的请求权。这是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地方。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本权的租赁合同(排除国家没收违章建筑后的租赁),出租方(一般是建造人)并不当然享有租金的请求权。
五、违章建筑的侵权索赔问题
违章建筑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违章建筑不是人人皆可毁损,对违章建筑只能通过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理。拆除、没收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是于法无据。从另外一个方面说,非法财产并不能因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剥夺,如果法律允许的话,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因此,擅自拆除、毁损或侵占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也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对由此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当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六、违章建筑买卖合同效力问题
根据《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虽然建造人对其建造的建筑物无法办理登记,但无法登记只是导致所有权不能移转,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在违章建筑买卖中,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和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违章建筑建造人无法转移其标的物所有权,但仍可交付其标的物,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买卖行为效力并不必然违法,且目前我国法律也无将违章建筑买卖行为定为无效行为的规定。因此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故合法有效,但其并不享有物权的权利。
违法建筑相关法律适用观点要述
阅读提示:从违章建筑到违法建筑,伴随称谓的变化,司法实务在审判和执行中面对着与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适用具体问题。 从违法建筑的形成到保有过程始终充斥着先天违法的否定评价,但又不能漠视其存在的价值,由此衍生了违法建筑有关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违法建筑的法律界定和财产属性、违法建筑引发的财产纠纷的处理、违法建筑能否成为执行标的、拆迁中对违法建筑的处理等。
一、何为违法建筑?
我国法律条文并没有对违法建筑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在称谓上经历了一个由违章建筑到违法建筑的演变。自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开始,行政、司法、学界均趋向认同违法建筑的称谓。 称谓上的争议主要围绕违法建筑中的法应当包含哪些,有的认为法仅指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有的则认为法应当仅指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规章,还有的认为泛指一切有约束力的规定,即指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政策等等,上述争议某种程度上是探究违法的程度从而界定违法建筑的实质要素。 其实,在界定违法性时应当结合行政许可这一形式要素。违法性和行政许可是违法建筑界定的实质要素与形式要素,缺一不可。台湾王泽鉴先生在其著文虽仍用违章建筑之称谓,但其在界定该概念时明确持该观点。从行政许可的法律渊源上看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可在一定条件下设定行政许可,其余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结合违法性及行政许可两个要素可以推导得出,违法建筑是违反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禁止性规定,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违背审批、许可的范围而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相关设施。违法建筑分为违法进行的建设行为和违法建设后形成的建筑物两个层次。以此界定,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厘清违法建筑的概念。
二、违法建筑上的司法困惑
(一)违法建筑的权属认定 对违法建筑的权属分析应是研究违法建筑法律问题的前提。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由上述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将权利取得限定合法取得,违法建筑不能取得物权登记,违法的事实建造行为在我国不能设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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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条之规定,限你在 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将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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