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来源:快速阅读法 发布时间:2018-06-23 点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一

云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座谈会纪要(2015)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5年第1次会议通过

2015年1月19日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6月25日、7月4日在昆明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就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部分问题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资格合法;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人事安排,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适用于劳动者;

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4、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二)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2、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高校毕业生进入有关部门确定的见习单位见习而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3、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该组织发生的争议;

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所涉及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数额等属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范围发生的争议;

7、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残)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8、其他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的相关问题

(三)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其变更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可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四)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或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同意,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五)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情形的除外。

(六)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三、二倍工资的计算和例外情形

(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认定,并按照该期间劳动者每月工资标准逐月计算: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当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3、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劳动者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一年的当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时效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

(八)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

(四)项规定情形之一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应当延续劳动合同的;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因工负伤劳动者,因停工留薪期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

4、用人单位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但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5、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

的,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6、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持他人身份证或假冒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7、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委托他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中的“月工资”的问题

(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五、关于加班工资的认定问题

(十)全天二十四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主张加班工资的,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

(十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高于约定工资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照实际工资确定。

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可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月工资确定。

如工资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云高民

一终字第9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颖,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庆伟,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碧峰,男,白族。

委托代理人王酿,云南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护国路57号华尔贝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泓,该公证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鹏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莫卫文,云南政通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彭昆,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孟庆伟,云南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高颖因与被上诉人蔡碧峰、原审被告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以下简称国信公证处)、彭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

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颖的委托代理人孟庆伟,被上诉人蔡碧峰的委托代理人王酿,原审被告国信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莫卫文、李鹏明,原审被告彭昆的委托代理人孟庆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2000年11月29日,蔡碧峰与高颖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蔡剑泓(现名高铭均)。2004年10月22日,蔡碧峰与高颖在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子女抚养:共同抚养,男方负责教育问题。

二、住房归属:女方。三、其它财产归属:无。”此前,蔡碧峰与高颖于2004年10月20日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约定云山小区龙华路95号商铺归蔡剑泓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出售或转让此铺面,如果蔡碧峰及其父母出现困难,高颖有义务拿出商铺租金的一部分帮助蔡碧峰及其父母度过难关;还约定此协议由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后方能生效。

2006年10月18日,国信公证处作出(2006)云昆国信证字第21127号《公证书》,对由高颖与蔡碧峰(实际签名者是彭昆)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公证。国信公证处进行公证时,审验了高颖与蔡碧峰的身份证原件、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原件、昆明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收件收据,并对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制作了谈话笔录。经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坐落于昆明市云山小区18幢铺面1号(龙

华路95号)房屋系双方离婚前共同购买,并于2004年4月20日向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申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现双方协商一致将该房屋的产权归高颖个人所有,蔡碧峰放弃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后高颖持该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办理了云山小区18幢铺面1号(龙华路95号)房屋的所有权证(房产证号:昆明市房权证字第200646065号)。2008年6月24日,高颖与案外人师本辉、杨丽芬、师扬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高颖将坐落于昆明市云山小区18幢铺面1号(龙华路95号)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师本辉、杨丽芬、师扬,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为106万元。现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已登记办理了产权人为师本辉、杨丽芬、师扬的房屋所有权证。

2010年3月18日,蔡碧峰向国信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认为经国信公证处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未经其本人签字和同意,要求国信公证处进行复查。2010年4月15日,国信公证处向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经济侦查大队报案,该大队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进行了查办。经鉴定,在《财产分割协议》、谈话笔录、身份证复印件确认书上签章的并非是蔡碧峰,而是彭昆。彭昆亦在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及自书的《情况说明》中,对其应高颖之邀以蔡碧峰之名在相关公证文书上签章的事实予以了认可。在公安机关对高颖所作的《询问笔录》中,高颖陈述其邀约彭昆代为签名公证,是因彭昆与蔡碧峰长相近似,而其签订《财产分割协议》与出卖房屋并未告知蔡碧峰,所持有的蔡碧峰的身份证原件是蔡碧峰离婚时交给其的,还陈述其出卖该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为243万元,给中介3万元。在公安机

关对蔡碧峰所作《询问笔录》中,蔡碧峰陈述其是于2010年3月想用该房屋贷款才发现该房屋已被高颖出卖给他人。2010年5月31日,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经济侦查大队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该案属于婚姻家庭财产纠纷而不予刑事立案。

另,坐落于昆明市云山小区18幢铺面1号(龙华路95号)房屋(建筑面积198.96平方米,设计用途为非住宅,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系蔡碧峰向云南宸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购,蔡碧峰于2001年2月28日、3月28日共计支付了购房款994800元,于2004年4月12日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并进行了合同登记备案,该房地产公司还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了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前,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尚未领取,而在昆明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收件收据中载明:“请于2004年5月20日之后,每逢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9:00以后携带此收据和本人身份证到发证窗口打印收费单到财务窗口交款后领证!此收据为领证凭证,请妥善保管!”此外,涉案房屋原用于经营洗车场,后于2007年3月1日由高颖出租给案外人经营药店。2010年12月21日,蔡碧峰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国信公证处及高颖赔偿其5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蔡碧峰明确表示涉案房屋在双方离婚前属于其与高颖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涉案房屋的权利性质的问题。蔡碧峰虽在起诉状中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在庭审中又明确表示该房屋应属其与高颖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蔡碧峰签订购房合同、

支付购房款均在其与高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实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涉案房屋在蔡碧峰与高颖离婚前当属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蔡碧峰与高颖于2004年10月2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双方的婚生子蔡剑泓(现名高铭均)所有,该协议由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后方能生效。而双方于2004年10月22日在昆明市盘龙区民政局登记协议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书》虽然约定双方所有的住房归高颖,但该约定是指住房,而不包括作为商铺的涉案房屋,即《离婚协议书》与《离婚协议》并未针对同一标的物作出矛盾冲突的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蔡碧峰与高颖已约定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双方婚生子蔡剑泓(现名高铭均),该约定系涉案房屋共有权利人所作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权利处分,随着所附生效条件的成就而生效。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蔡碧峰和高颖赠与的涉案房屋为不动产,其权利转移的法定要件为登记,而涉案房屋的产权至该房屋被出卖前均未转移登记给双方婚生子,即涉案房屋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作为赠与人的蔡碧峰以提起本案诉讼并基于其对该房屋享有财产权利而主张损害赔偿,和高颖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获取该房屋的所有权并以自己的名义出卖该房屋给他人的行为,均表明双方已经在赠与财产的权利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三

人民法院2015工作亮点综述(一至六)

让人民群众拥有公平正义“获得感” ——人民法院二0一五工作亮点综述之一

2016-01-18 07:26:44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罗书臻

开栏的话

新年伊始,回首全国法院过去一年来的工作,让那些闪光的足迹一一重现。人民法院报今日起开辟“2015法院工作亮点回眸”专栏,记录下过去的2015年,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回眸过往,开启未来,相信人民司法事业必将取得更长足的进步。

走进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的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办公大楼,大楼外电子显示屏上的一句话分外引人注目——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这句话,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代表了人民群众的心声和期盼,也是人民法院孜孜以求的目标。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过去的2015年,各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了最直接的“获得感”。

司法公开永远在路上

2015年12月15日,在位于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大楼9楼的信息集控中心,随着周强院长启动按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英文网站暨新版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

作为对外发布的权威平台和面向世界的重要窗口,最高人民法院官方英文网站的开通,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拥抱世界”的胸襟。

“向世界讲述中国法治好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好声音,回应国际社会对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工作的关注,满足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认知需求。”周强院长的话落地有声,表明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开始走向国际视野。

而新版中国裁判文书网最大的亮点,则是实现了少数民族语言裁判文书的公开,提供了蒙、藏、维、朝鲜和哈萨克等语种文书的浏览和下载服务功能,更好满足了人民群众和专业用户对裁判文书的多样化需求。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不遗余力,动作频频——

2月27日,中国法院手机电视APP开通上线,第一时间向用户推送人民法院重点新闻和重要案件庭审情况等司法信息,开通四个月用户就超过50万人。

3月10日,《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白皮书)公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第一次以白皮书的方式介绍司法公开工作。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正式开通,司法公开又多了一个渠道,实现了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出的“加快律师服务平台建设”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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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人民法院永远在路上。

“立案难”彻底成历史

2015年5月4日这一天,对全国法院来说,可能是全年最忙碌的一天。

4月1日,《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5月1日起该意见正式施行。

这意味着,实行了多年的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中国的案件受理制度发生了彻彻底底的变革,而5月4日,是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这一天,周强院长来到最高人民法院信息集控中心,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亲自检查各地法院落实立案登记制的情况。“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一天。”他强调,“要坚决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诉权。”

据统计,立案登记制实施一个月时,全国法院案件总量增幅已接近三成,但在全国各级法院的努力下,登记立案秩序井然,案件入口更加畅通,当场立案率超过九成。

在多位对“立案难”有切身感受的律师眼里,“实行立案登记制,是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最彻底、最有效的改革。”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有关负责人则表示,“我们已经把人民法院立案难这顶帽子,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勇纠错案让天下无冤

2015年12月21日,倍受社会关注的云南巧家投毒案再审宣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再审案件进行宣判,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钱仁风无罪。

2015年,人民法院继续纠正冤假错案,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依法复查、及时纠正机制。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主持召开专门座

谈会,就建立健全发现和纠正刑事冤假错案机制听取著名法学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纠正冤假错案不仅没有影响司法权威,还提升了老百姓对两高的评价。”2015年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周俊军在审议“两高”报告时认为,司法机关坚决纠正冤假错案赢得民心。

2016年1月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5年福建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十大举措”,“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是其中一项。据介绍,2015年,福建高院深入贯彻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程序法治、庭审中心等法律原则,完善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先后依法宣告30名被告人无罪,其中包括依法再审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案。

勇纠错案,努力让天下无冤,显示了人民法院在保障程序和实体正义上的态度和决心,赢得了媒体“勇于自纠”的舆论认可,也引发了社会公众“正义或许会迟到,但却不会缺席”的强烈共鸣。

以人民群众需求为风向标

——人民法院2015工作亮点综述之二

2016-01-19 09:53:15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荆龙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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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多次作出精辟论说。大道至简,言简意赅,一句句朴实但含义隽永的话语引领着人民法院戮力前行。

2015年,全国各级法院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工作主线,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努力满足多元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工作中,全国法院积极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实现诉讼事务一站式办理;进一步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非衔接,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从立案、诉讼到解纷,人民法院努力打造了一条司法为民的全程服务链。

敞开大门 立案难成为历史

依法立案是公正司法的开始,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公正无从谈起。为了从制度上彻底解决立案难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先后出台了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自5月1日起实行立案登记制,要求各级法院敞开大门,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诉权保障全面落实。对依法应该受理,如涉及到物业纠纷、村民自治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拆迁纠纷、信息公开纠纷等案件,在实施立案登记制前一般不进入审判程序的,各级法院做到一律予以登记立案。

立案工作更加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接受诉状、当场立案、告知补正、诉讼费收取等提出明确要求,各地法院规范诉讼指引,细化登记立案流程,实行“一次性”告知,让当事人明明白白、轻轻松松完成登记立案程序。

诉讼服务同步跟进。各地法院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如上海在律师服务平台上开通网上立案,福建泉州推行异地立案等,通过形式多样的诉讼服务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姜启波表示,经过近一年的努力,人民法院兑现了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已经得到了根本解决。

建立平台 群众享有一站式司法服务

“走进一个厅,事务一站清。”去年以来,各地法院大力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将除庭审外的诉讼服务事项整合前移至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当事人在诉讼服务中心就可办理申请立案、递交材料、申诉信访、判后答疑等事项。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称赞这一做法实现了诉讼服务“从后台到前台、从分散到集中、从多点到一点”的优化,不仅服务了群众,也方便了法官。

同时,各级法院不断拓宽服务渠道,延伸服务触角,形成包括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移动客户端、12368热线在内的立体式服务网络,许多法院还建立了电子法院、网上法庭等智能服务平台,让当事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能享受到优质高效的诉讼服务。

一些法院运用网络和移动应用技术,将实体诉讼服务向移动终端拓展,促进诉讼服务转型升级,为当事人提供智能服务,并开展视频接访、视频庭审、视频调解等,实现了“信息多跑腿、群众少跑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破解送达难问题。吉林法院开通了“微导诉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关注法院官方微信,快速了解诉讼指南、起诉须知、法律援助等诉讼信息。

有些法院在诉讼服务过程中引入自助服务,通过当事人自主完成相关诉讼事项,提高诉讼事务办理质效,缓解法院“事多人少”压力。北京法院开通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可提供自助语音服务,方便当事人随时查询案件进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设立了自助立案服务区,当事人可以按照提示独立完成立案工作。

形成合力 打造多元解纷机制“升级版”

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施,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迫在眉睫。

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到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就要跟进到哪里。面对案件数量激增的现实,人民法院整合法院内外的解纷力量,优化法院内外的资源配置,在全社会树立“国家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法治保障”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努力打造多元解纷机制的“升级版”,一年间实现了六个转变:将诉调对接平台从单一平面的衔接功能向多元立体的服务功能转变,将诉调对接机制从单向输出向双向互动转变,将诉调衔接对象从重点突破向全面启动转变,将诉调对接操作规范从零散差异向系统整合转变,将解决纠纷人才的培养从经验型向职业型转变,将法院内部调解机制从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四川省眉山市创造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眉山经验”,党政主导各方推进,眉山市委在组织、力量、制度、经费保障方面,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形成市、县、乡、村、组五级一万多个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网络覆盖全市各个角落。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构建了“走出去、请进来、搭平台”多元解纷机制。“走出去”,与街道社区、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单位组织沟通合作;“请进来”,在立案大厅推出人民调解工作室、心理驿站、大学生志愿者服务基地、法官解难窗口等十项便民服务措施;“搭平台”,与行政机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专业调解组织、公益组织等几十家单位合作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利用互联网电子平台,探索建立互联网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尤其是电子督促程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将湖湘文化与现代司法理念有机结合,探索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微争议事实法官折中平衡机制”等机制„„

一项项具有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已在全国各地落地生根。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黄超所说,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为群众提供了很好的导诉工作,提高了效率,使法院在群众中的口碑树立起来。

让群众享受更多的司改红利

——人民法院2015工作亮点综述之三

2016-01-20 07:49: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郭士辉

“登山不以艰险而止,则必臻乎峻岭矣。”201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开局年,也是全面深化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四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规则-地方司法规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办案规则

为了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由立案庭审理的案件,规范立案、分案、审理和结案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庭的实际,制定本规定。{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一、立案

(一)对一审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赔偿)的审查立案

对一审当事人提出的诉状及有关材料,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立案组对其进行审查并写出局面意见经全议庭讨论后报领导审批,符合法宝条件的则立案受理并编制案号,收取诉讼费。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受理,对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有关案件的信息均由立案人员录入计算机。同晨将有关材料送达当事人;3日内将卷宗材料移送有关审判庭。

(二)对二审案件(刑事、民事、行政、赔偿)审查立案

对不服一审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立案受理并编制案号;材料不齐全的,及时通知一审法院补齐或退卷。同时将诉讼住处录入计算机,3日内将卷宗移交有关审判庭。

(三)对再审案件的审查立案

1.立案庭对于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1)建立分级管理、分能负责制度

A初信访申诉的,原则上转回原法院复查处理,其中基层法院结案的,转中级法院复查处理;中级法院结案的,原则上转中级法院复查处理,并限期报告复查结果;对于中级法院已经复查过或者经过再审后当事人仍然不服的,由省法院立案庭审查处理,对于有较明显错误的判决,承办人得出意见报庭长核准,由立案庭调卷审查,阅卷后仍然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全议庭讨论,庭务会确认后报主管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或提审,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由立案庭下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或由本院提审;如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原判别正确的,则以信函通知当事人。

B对于本院终审审结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经立案庭初步审查后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庭长核准调卷审查,阅卷宗后认为原判可能会有错误的,经合议庭讨论,庭务会确认后报主管院长同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对于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下裁定进入再审程序,交审监庭进行实体审理;如立案庭审查后认为原判是正确的,则以信函通知当事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申诉(申请再审)听证制度

对信访中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按分级管理原则应由本院处理的,经审查申诉(申请再审)有一定道理的,由立案庭立案审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双方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进行听证,听证后对无理的予以驳回;对申诉理由成立的,合议庭评议后经庭长核工业准报主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进入再审程序。

2.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进行程序性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且属于本院管辖的,调齐案卷作出裁定后于3日内移送本院审判监督庭审理;属下级法院管辖的,7日内裁定下级法院再审,并将材料移送被指令法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抗诉案件,将抗诉书和有关材料退回检察院

3.对本院审判委员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提起再审的案件,编制案号,登记立案。

(四)对请示案件的审查立案

对下级人民法院就其审理的一、二、审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和案件处理意见向本院请示报告的,由内勤组接待、登记和审查,并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和案件处理请示的,均应有局面请示报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明确意见,如果意见分歧,应该有倾向性意见。结具体案件的请示应有全案卷宗材料。

2.下级人民法院仅就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的,由庭长指定专人或合议庭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庭长或院领导批准后答复.

3.下级人民法院就具体案件的处理问题高本院请示的,由庭长指定专人或合议庭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庭长或院领导批准后答复;涉及法律、政策规定或其它重大影响的案件,庭长应向主管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报告。

4.下级人民法院不论是就法律问题还是就具体案件处理的请示,均应坚持层报制度。基层人民法院越级向本院请示法律适用问题或具体案件处理的,一般不作答复,应告知其先向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报告。

5.下级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和案件处理采用电话请示的,一般不作答复。

6.对下级人民法院就法律适用问题和具体案件处理意见需要作出书面答复的,须经庭上讨论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一般应以“批复”或“函”的公文答复,字号编为“立他”字。

(五)对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

对当事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写出书面意见报领导批准后,符合条件的。编制案号,将卷宗材料移送执行局执行。

(六)对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的审查处理

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由立案人员审查并经合议庭讨论后作出裁定,预收费用后由执行局执行。

二、分案

(一)一审实体判决上诉案的分案

由立案组根据法院的规定按照案件的类别分别分发到各审判庭,并进行跟踪监督和审判流程管理。

(二)一审程序裁定上诉案件的分案

由立案组立案后报庭长分给承办人审理。

(三)请示案件的分案

由内勤组登记立案后报庭长分给承办人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四)抗诉案件的分案

由内勤组登记立案后报庭长分给承办人审理。

三、案件的汇报和评议

1.案件主审人向合议庭、庭长、主管副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必须具有书面审理报告。审理报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格书写,应清楚、准确、规范地将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定案证据、适用法律和处理意见在审理报告中载明。没有案件审理报告或审理报告不规范的,合议庭不听取汇报。

2.合议庭评议报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不同意见。书记员必须如实记录。由合议庭成员在笔录上签名。主审人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负责。

3.本院审理的一审、二审管辖异议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申请撤诉的案件、不义诉讼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可由合议庭评议后向庭长汇报定案,法律文书由主审人撰写,审判长审核,庭领导签发。

4.中级法院请示指定管辖的案件。由庭领导主持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副院长同意后,交由具体承办人办理。法律文书由承办人撰写,庭领导签发。

5.需全案改判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内部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在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关注手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庭务会讨论后向主管院长汇报,由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报审判委员会讨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四、结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59条的规定,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2.对于中级法院请示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请求函后30日内办理完毕。

3.对于下级法院申报审限延长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申报表后7日内办理完毕。

五、错案责任追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严格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立案庭的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全庭人员必须加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对待工作,勤奋努力,一丝不苟、兢兢业业、恪尽职守。

2.对于工作责任心不强、马虎了事、严重不负责任对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必须向庭上作出书面检讨,并扣发本人本季度奖金的30%。

3.审理案件造成错案的,除依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报省法院监察室处理外,并扣发承办人本季度奖金的30%。

来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篇五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谈“法官与律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做客强国论坛

编者按2009年8月14日16:30,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做客强国论坛,以法官与律师、环保法庭为主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图文直播】 【视频】

访谈全文

实现司法公正需要法官和律师携手努力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人民访谈。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为大家邀请到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许院长您好,欢迎您来到强国论坛和我们网友进行在线交流,首先请您和我们强坛的网友打声招呼。

【许前飞】: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在您的访谈预告一贴出后,大家都非常关心云南法院的一些建设问题,也都纷纷在下面跟贴。我们首先来看网友们的提问。有位网友说到,他非常了解,8月4号,云南省法官协会和律师协会的常务理事联席会上,两个协会联合发布了一个共同宣言,各大媒体也是纷纷转载,这个《共同宣言》的效果非常好,在这里特别想问许院长,为什么会发布这个联合宣言?

【许前飞】:律师法刚刚出台,出台以后,涉及到律师法具体实施的问题,涉及到很多对律师的权利的保障问题。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来看,法官和律师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为了一个目标在共同工作,但是同一个职业共同体的两个群体之间,还有诸多的不协调,需要建立一个共同的平台,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主要是出于这样的一个考虑。一个职业共同体的两个不同的群体之间,应该携起手来,共同为了一个目标,实现司法公正这样一个目标来做出共同的努力。

[主持人]:您曾经形容二者的关系用了一个成语“风雨同舟”。

【许前飞】:我在会上用了三个成语,一个是,两者之间是风雨同舟的关系,另外一个是殊途同归的关系,还有一个是荣辱与共的关系。

风雨同舟,中国的法制之路是一条很艰难的路,需要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一起克服各种各样的困难,共同达到实现法制的目标,建成法治社会的目标。肯定是一个风雨同舟的关系,风风雨雨大家一起经历,在这条路上是一个手和手搀扶的关系。

殊途同归,两者采取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律师有律师的工作方式,法院有法院的工作方式,律师为当事人服务,保护当事人的私权力,法官是行使国家的审

判权,是公权力。但是两者通过不同的途径,都希望达到一个目标、追求一个目标,就是公平和正义。

荣辱与共,过去法官这个群体指责律师,律师这个群体也指责法官。个别法官的腐败,有时候说是律师造成的,律师的问题,也说是到法院得不到公正的待遇,是由法官造成的。两者之间在很多时候会彼此伤害。我觉得,这两个群体之间应该是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在一个案件当中,有一个好的律师和没有一个好的律师,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不一样的。一个好的律师能够对法官产生很重要的影响,能够启发法官怎么样理解法律、感受法律。相反,我们国家很多案件当中,因为我们没有强制代理制度,所以很多案件没有律师,没有律师的案件和一个有律师的案件比,对于法官来说压力就要大得多。没有律师的案件,就不是那么很好办。你看到判决书写的非常漂亮,案子审的非常漂亮,一定会有一个很好的律师在里面。这两者就是这样的一个关系。

当然,就具体案件而言,我觉得法官和律师还是应该有一定的距离。但是从一个职业共同体的两个不同群体之间,我觉得应该真正携起手来,所以我用了这三个成语。

[主持人]:有一个现场网友提问,许院长对法官和律师这三个成语关系的阐述。许院长,法官和律师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

【许前飞】:首先是同行的关系,法律职业共同体,有一个工作上的相互协作和配合的关系。同时也有一个彼此的监督关系。律师对法官是否能够公正地审理案件,律师作为这个件的直接参与者,他能够从当事人的角度,或者辩护人的角度都可以提出他自己的见解,这个见解在很多时候,可以对法院最后做出的判

决产生某种制约的作用,产生某种影响,所以二者之间还有相互监督的关系。我觉得也应该是这样一个关系。

加强对边疆基层法官和少数民族法官的培养力度

[主持人]:我们知道2008年云南省高院加强了对边疆基层法官和少数民族法官的培养力度,从而大大缓解了基层高水平法官严重短缺的问题,基本结束了云南省部分县级法院只有一个合议庭的历史,许院长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云南在少数民族法官培养上有一些什么样的方法?和兄弟法院分享一下。

【许前飞】:云南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整个云南呈多样性的特点,包括它的少数民族。云南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在我们全国来说是世居少数民族最多的一个省份,我们有多个少数民族自治州,还有很多个民族自治县,所以在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尤其是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法官,这些年来,逐年减少。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在有些地区,再过两三年,可能面临后继无人的情况。在少数民族地区,没有通晓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就是没有办法和少数民族群众进行沟通。沟通最基本的工具就是语言,没有语言,就没有办法。我曾经去过一个佤族自治县,总共有五个佤族法官,只有两个法官通晓佤族语言。这个问题很严峻。所以我们在考虑,一定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现在少数民族地区也对外招公务员、法官,但是很多发达地区的人过来报考,他的竞争能力比少数民族地区的考生竞争能力要强,所以这些人考上以后,在那个地方工作一两年就走了,少数民族地区还是没有这方面的人才。我们现在采取的方式就是订单式培养,从少数民族地区招收一些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先对他们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测试,然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

在云南民族大学,我们办了一个定向班,今年我们招了120人,今年开始培养,连续几年下去以后,我想,我们的少数民族,特别是一些特少民族,就会有自己的法官。就会解决一些后继无人的情况。

[主持人]:我们知道,因为少数民族法官这件事情,您还专门给省委书记写了一封信,而且达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许前飞】:是的。我口头和云南省委书记汇报过,他也非常关注这个问题。他一直很关注这个问题。我跟他汇报完了以后,我想可能还有一些问题我没有说的太清楚,所以我就又给他写了一封信,当然我是希望书记能够把这封信批转给政府各有关部门,因为这件事情要做成,涉及到很多部门,涉及到民委,涉及到财政,涉及到教育部门,涉及到方方面面,各个市、州、县、区等等很多部门。

书记对这封信做了一个非常长的批示,其中包括锦涛总书记在云南提出的怎样培养民族干部的讲话精神。书记的这封信引起了各部门的广泛重视。整个事情操作起来,特别顺利。

不主张鼓励老百姓打官司 调解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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