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律谚语

来源:快速阅读法 发布时间:2018-02-15 点击:

中外法律谚语篇一

经典法律谚语

中外法律谚语篇二

法律谚语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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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是千百年来法学家的智慧结晶,简洁、精确,一般富有震撼力,而且也是体现一个法学人士水平的重要标志。

罗马古谚

货币属于其占有者

所有权不得未确定

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头上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古希腊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

西方法谚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

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贝卡里亚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马克思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马克思

史尚宽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谓之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谓为社会国家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

谢怀栻

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国家通过法律去承认这一点,维护这一点,这就是私法的作用。从这一点出发,才有个人的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自由权;才有个人的意思自治,才有个人在法律行为中的责任;才有个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制度。 王泽鉴

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1]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以经验去克服逻辑上的不可能”——Holmes,The Common Law,1981,转引自王泽鉴《民法总则》P498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普通法之父”布莱克斯通

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起人类的想像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或者说,财产权是一个人能够在完全排斥任何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对世间的外部事物所主张并行使的那种专有的和独断的支配权。

李永军

私法精神的三大基石:民主政治、人文主义和市民社会

徐国栋

民法典收藏座右铭: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天下智慧,皆为我用!

耶林(R•VonJhering)

"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军队,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唯有第三次是和平的,不流血的。"

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曾对过失或过错责任作出过这样的表述:“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义务。

《罗马法的精神》:“外国法律制度的接受问题并不是一个„国格‟问题,而是一个单纯的适合使用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因为金鸡纳树皮并不是在他自己的菜园里生长出来的为其理由而拒绝接受。(转引自潘汉典为K•茨威格特和H•克茨所著《比较法总论》所写的中译者序,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4页。)

梁彗星

“一个毫无财产、一文不名的人,连生存都难以维持,能算是真正的人吗?”(《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王利明

“当生命、健康、自由都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时候,即使拥有万贯家财又有何用。所以,在民法中,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应该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它们是最高的法益”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44页。

王家福

一个人若没有物权,他就很难有体面地生活、尊贵地生活,一个饥肠辘辘的人,没有财产的人,很难有真正的自由,真正的平等。

民法是保障人权的法,或者是规定人权的法、实现人权的法,将此作为民法的奋斗目标和努力的方向

杨立新

“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

任何法律执行起来都不是铁板钉钉,民事法律更是这样。义务是铁的,但是要看履行义务的能力

转引德国学者言:取得时效就像是人的盲肠一样,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留下来没有什么意义,割下来还不是很方便。

马俊驹

债是法的当为,责任是法的强制

刘春田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以制度文明为杠杆,恰当的找到利益的支点,一端有效的激发了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端把个人才智转化为无尽的社会财富,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巨大进步

萨维尼

债权是债权人自然的自由之扩大,债务是债务人自然的自由之限制

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的关系,人由此成为构造一切法律关系的不可或缺的首要元素[48]( Vease Hans Hattenhauer,op.cit,pp.19—20.)(转引自:徐涤宇《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析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 庞德

“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转引自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3页。

张文显

秩序是指在社会中存在的某种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见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法学基本范畴研究》P25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张新宝

见《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4页;1998年第2版,第17页。

与物质财富之创造(如农民种庄稼、工人开矿山)和精神财富之创造(如文学家创造小说、艺术家创作图画)完全不同,法学家所孜孜以求的是第三种文明——制度文明,即建立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这种文明是介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种文明,其基本标准包括三个要素:作为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公平和正义;法律制度运行之有效性和成本节省;法律制度表现形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侵权行为法学是这种制度文明的一个部分,它致力于建立一个正常有序的民事法律制度:确认主体的民事权益;当出现侵权时受害的一方能得到公正有效的补偿;而且这种补偿既合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大众所支持、接受;进行这种补偿是以较小的社会成本换取广泛的社会公正。其所主张建立的法律制度(包括原则、具体制度和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及内在的关联与和谐性,且易于操作。”

中外法律谚语篇三

古今中外法治文化格言警句430句

宪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5.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9.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0.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11.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12.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13.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14.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15.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16.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17.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18.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1.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9.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外法律谚语}.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32.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4.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38.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44.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5.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47.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4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49.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50.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51.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5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5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54.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5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57.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58.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

干涉。

59.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6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62.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外法律谚语}.

63.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64.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6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6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68.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立法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5.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6.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7.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8.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10.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1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1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1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1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1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16.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选举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

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6.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7.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8.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

9.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10.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1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12.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13.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14.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15.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刑法》

1.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事诉讼法》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行政诉讼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4.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行政复议法》

1.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2.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许可法》

1.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3.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法》

{中外法律谚语}.

1.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行政处罚法》

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民法通则》

1.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3.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4.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合同法》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3.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诉讼法》

1.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4.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十七大报告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2.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3.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4.民主法治

中外法律谚语篇四

法律谚语集锦

法律谚语集锦

“法谚”以其简洁、精致的语言承载和表述法律规则、法律的原则,乃至法律的精神。她凝

聚着千百年来中外法律人的实践智慧,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培根曾经在其《格言集》的

序言中指出:“愿拉丁格言的使用能够帮助我们排除疑虑并完善判断,进而,愿它能帮助我

们使论辩变得更加优雅精致、消除无益的琐碎言词、使法律论证得以体现更加健全和完备的

法律思维、纠正粗俗的错误、乃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我国法律的性质和外观”。愿中外法谚

能够帮助我们学习法律,并在此基础上更加理性地适用法律!

1. 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

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

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

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2.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3. 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

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 ——【英】彼得·斯坦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5.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爱德华·考文

6.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

法律就会更好。 ——【美】马克.吐温

7.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达雷尔 L

8. 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

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

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

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

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

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

个别个人越权;监督用水,特别是在炎热的地方;最后,在非常原始的状态下执行宗教职能。

这样的职位,在任何时候的原始社会中,例如在最古的德意志的马尔克公社中,甚至在今天

的印度,还可以看到。这些职位被赋予了某种全权,这是国家权力的萌芽。 ——恩格斯:

《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9. 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贝卡

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10. 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

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11.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12.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

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

纷。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80页。

13.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否则,财富由于法

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 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第45页。

14. 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卢梭:《论人类不

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51页。

15.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集》,第193页。16.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4页。

17.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王安石:《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

18. 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68页。

19.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20.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21.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22.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23.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24.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25.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

26.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27.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28.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比一场冗长的官司。

29.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30.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31.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32.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33.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34. 枪炮作响法无声。(指:当发生战乱的时候,平常法律所维系的社会秩序便会荡然无存,冲突的解决完全凭借暴力。)

35. 民不举官不究(指:司法职能的被动性)

36. “今天正义受到了践踏,人权受到了践踏,但是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辛普森案被害人家属

37. 无证人即无诉讼

38. 法无明文不得为

39. 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40. 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中外法律谚语}.

41.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42. 有规则就有例外

43. 有损害即有赔偿

44. 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45.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46. 无信任即无委托

47. “法无禁止不为罪”、“法无禁止不为错”

48. 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49. 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

50. 有社会就有法。

5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52.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虚假的权利

53. 有疑,为被告人利益。{中外法律谚语}.

54.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55. 无救济,即无权利。

56. 困难群众的寒舍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57.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58. 在诈欺面前,一切将不复存在。

59. 法律人的尊严就是法律人的寂寞

60. 动产附骨

61. 合意创立法律

62. 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问题。

63.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64. 买卖不破租赁

65. 欲学法者,当先学民法。

66. 私约不损公法

67.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68. 法律必有漏洞(Non est regula quin fallet)

69. 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

70.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71. 住宅是个人的城堡。

72.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 ——弗兰西斯·培根

73.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柏拉图

74. 渴不饮盗泉水,热不息恶木阴. ――[晋]陆机

75. 认真地对待权利。 ——德沃金

76.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77.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78.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79. 法律不强人所难

80. 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边沁

81.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

82.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83.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84. 程序先于权利

85.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 ——西塞罗

86.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87.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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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中外法律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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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休尼特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宋·苏辙)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凡是不能说的一切都要保持沉默. ――维特根斯坦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98.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99.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卢梭 100.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柏拉图

101.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102.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103. 谁主张, 谁举证。

104.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105.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106.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107. 任何人不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108. All the interpretations of instruments,as far as possible,are to be such that every inconsistency is removed.

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109. No crime is greater than disobedience.

没有哪种犯罪比不服从还严重。

110. Custom and agreement overrule law.

习惯与合意可以使法律无效。

111 .Where there is a right, there is a remedy.

有权利便有救济。

112. Ignorance of fact excuses,but Ignorance of the law does not excuse.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113. The law does not allow of a captious and strained intendment, for such nice pretence of certainty confounds true and legal certainty.

法律中不允许过度矫情和做作的表述, 因为这种伪装的确定性会干扰真正的法律确定性。

114. Truth is afraid of nothing but concealment.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115.That by punishing a few, the fear of punishment may affect all.

通过惩罚少数人,可以威慑所有人。

116. No man should benefit from his own injustice.

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或者不正义中获益。

117.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契约胜于法律

118. 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119. 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120.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121.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

122.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23. 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 ――[清]《增广贤文》

124.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清]《增广贤文》

125. 天理自乍现时充拓,如磨尘镜,光彩渐增,若惮其难,而稍为退步,便远隔千山。

――[清]《增广贤文》

126.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127. 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128. 偷情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它纯粹是个祸因。 ――[古罗马](哲学家)普劳图斯 129. 法者,定分止争也。 ――韩非

130.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131. 事实胜于雄辩。

132.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 ――《尚书》

133.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134.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 ――北宋司马光

135. 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136. 多行不义必自毙。

137.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138. 冤有头,债有主。

139.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140.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141.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昆体·利安 142.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143.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144.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145.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约瑟夫·儒贝尔 146.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英]狄更斯

147.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英]瓦谢尔

148.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英]丁尼生

149.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150.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美]霍姆斯

151.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152.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格言和反省》

中外法律谚语篇五

中外法谚集锦

中外法谚集锦

“法谚”以其简洁、精致的语言承载和表述法律规则、法律的原则,乃至法律的精神。她凝聚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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