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学谚语
来源:快速阅读法 发布时间:2017-08-24 点击:
中国古代法学谚语篇一
法律谚语大全
[下载]【法谚】名言智慧集锦
法谚是千百年来法学家的智慧结晶,简洁、精确,一般富有震撼力,而且也是体现一个法学人士水平的重要标志。
罗马古谚
货币属于其占有者
所有权不得未确定
不幸事件只能落在被击中者头上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古希腊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
西方法谚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
程序先于权利。——英国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贝卡里亚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马克思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马克思
史尚宽
公序良俗:公共秩序谓之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谓为社会国家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
谢怀栻
什么是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国家通过法律去承认这一点,维护这一点,这就是私法的作用。从这一点出发,才有个人的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自由权;才有个人的意思自治,才有个人在法律行为中的责任;才有个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制度。 王泽鉴
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1]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页。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是以经验去克服逻辑上的不可能”——Holmes,The Common Law,1981,转引自王泽鉴《民法总则》P498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普通法之父”布莱克斯通
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唤起人类的想像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或者说,财产权是一个人能够在完全排斥任何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对世间的外部事物所主张并行使的那种专有的和独断的支配权。
李永军
私法精神的三大基石:民主政治、人文主义和市民社会
徐国栋
民法典收藏座右铭: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天下智慧,皆为我用!
耶林(R•VonJhering)
"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军队,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唯有第三次是和平的,不流血的。"
为权利而斗争!
耶林曾对过失或过错责任作出过这样的表述:“不是损害而是过错使侵害者负有赔偿义务。
《罗马法的精神》:“外国法律制度的接受问题并不是一个„国格‟问题,而是一个单纯的适合使用和需要的问题……只有傻子才会因为金鸡纳树皮并不是在他自己的菜园里生长出来的为其理由而拒绝接受。(转引自潘汉典为K•茨威格特和H•克茨所著《比较法总论》所写的中译者序,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4页。)
梁彗星
“一个毫无财产、一文不名的人,连生存都难以维持,能算是真正的人吗?”(《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
王利明
“当生命、健康、自由都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的时候,即使拥有万贯家财又有何用。所以,在民法中,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应该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它们是最高的法益”王利明《人格权制度在中国民法典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第44页。
王家福
一个人若没有物权,他就很难有体面地生活、尊贵地生活,一个饥肠辘辘的人,没有财产的人,很难有真正的自由,真正的平等。
民法是保障人权的法,或者是规定人权的法、实现人权的法,将此作为民法的奋斗目标和努力的方向
杨立新
“法律不是保护崇高,而是保护一般”
任何法律执行起来都不是铁板钉钉,民事法律更是这样。义务是铁的,但是要看履行义务的能力
转引德国学者言:取得时效就像是人的盲肠一样,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留下来没有什么意义,割下来还不是很方便。
马俊驹
债是法的当为,责任是法的强制
刘春田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以制度文明为杠杆,恰当的找到利益的支点,一端有效的激发了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端把个人才智转化为无尽的社会财富,极大的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巨大进步
萨维尼
债权是债权人自然的自由之扩大,债务是债务人自然的自由之限制
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的关系,人由此成为构造一切法律关系的不可或缺的首要元素[48]( Vease Hans Hattenhauer,op.cit,pp.19—20.)(转引自:徐涤宇《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析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 庞德
“在商业时代里,财富多半是由许诺组成的”——转引自P.S阿蒂亚《合同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3页。
张文显
秩序是指在社会中存在的某种的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见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法学基本范畴研究》P25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张新宝
见《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4页;1998年第2版,第17页。
与物质财富之创造(如农民种庄稼、工人开矿山)和精神财富之创造(如文学家创造小说、艺术家创作图画)完全不同,法学家所孜孜以求的是第三种文明——制度文明,即建立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这种文明是介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种文明,其基本标准包括三个要素:作为法律制度之基础的公平和正义;法律制度运行之有效性和成本节省;法律制度表现形式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侵权行为法学是这种制度文明的一个部分,它致力于建立一个正常有序的民事法律制度:确认主体的民事权益;当出现侵权时受害的一方能得到公正有效的补偿;而且这种补偿既合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大众所支持、接受;进行这种补偿是以较小的社会成本换取广泛的社会公正。其所主张建立的法律制度(包括原则、具体制度和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及内在的关联与和谐性,且易于操作。”
中国古代法学谚语篇二
中国古代法制名人名言
中国古代法制名人名言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管子 禁藏》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管子 七臣七主》 ●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管子《管子 任法》 ●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甚于无法。——邓析《邓析子 转辟》
●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慎到《慎子 佚文》{中国古代法学谚语}.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慎到《慎子 君臣》
1、“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明法解》)
释义:法是治国的标尺,是社会的客观准则,如果没有法,国家就将混乱不堪,人们的行为将没有规矩约束,法
之所以这么重要其根据在于法本身是公平正义的。
2、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
释义:这是对周朝“刑不上大夫”、“刑有等级”制度的巨大挑战,他要求君主和官吏在适用法律上要“不知
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因为法律是公平的,法在根本意义是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的,是统
一天下的最高标准。管仲将法律称为“公法”,认为法具有最高权威,具有普遍适用的价值功能,任何社会成
员都不能置于法外,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法自君出,但是法律高于意欲,君主也应带头遵守法律,君主不得
随意更改法律,也应有悟守法律的义务,并要求官吏和百姓同样遵守法律。
3、法律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管子•法禁》
释义:君主大臣和百姓平民同样应当遵从法律。
4、“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管子•任法》 释义:法是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在法律面前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5、“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管子•明法解》
释义:作为法家先驱的管仲以尚法、重法而著称,他反对西周把“礼治”作为政治生活的最高准则,主张治理
国家应当以法为依据,任法而国治,舍法而国乱。
6、人主之所以令行禁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恶也。民之情莫不欲生而恶死,莫不欲利而恶害,
故上令于生利人,则令行;禁于杀害人,则禁止,令之所以行者,必民乐其政也”《管子.形势解》
释义:要立治民之刑、法,必先符合民情,为民所乐,才能“令行禁止”,可谓从心理上把握住了“治民”的要
害。
7、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管子.版法解》
释义:在国家的管理过程中,法是一种十分具体的工具。如何正确地使用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
安危。要执法必严,执法公正。
8、法者,定分止争也。
释义:典出《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定分:
确定名分。止争:止息纷争。法律中常用这个词语表示确定物的权属。
二、孟子(约前372~前289),战国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儒家的主要代表之一。名轲,邹(今山东邹城市)人。
约生于周烈王四年,约卒于周赧王二十六年在孟子生活的时代,百家争鸣,“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孟
子站在儒家立场加以激烈抨击。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提出一套完整的思想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极大
的影响,被尊奉为仅次于孔子的“亚圣”。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成为其政治思想的核心。他把“亲亲”、“长长”的原
则运用于政治,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
孟子把伦理和政治紧密结合起来,强调道德修养是搞好政治的根本。他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
之本在身。”后来《大学》提出的“修齐治平”就是根据孟子的这种思想发展而来的。
孟子哲学思想的最高范畴是天。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天命思想,剔除了其中残留的人格神的含义,把天想象成为
具有道德属性的精神实体。他说:“诚者,天之道也。”孟子把诚这个道德概念规定为天的本质属性,认为天
是人性固有的道德观念的本原。孟子的思想体系,包括他的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都是以天这个范畴为基石的。
1、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 《离楼上》!
释义: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意谓治理国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
令结合起来。
2、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 释义:有一定的产业收入的人才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没有一定的产业收入的人便不会有一定的道德
观念和行为准则。•假若没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就会胡作非为,违法乱纪,什么事都干得出来。
三、 韩非子是法家创始人,主张依法治国人人平等的原则。后来法家发展成霸道思想,与孔孟之道儒家思想演
变出的王道思想,共同用于社会治理之道。韩非子生活于公元前3世纪,是战国后期韩国的王族,他口吃,不善
言辞却善著书。
韩非子生活的时代,韩国国势日益削弱,他出于爱国心,屡次上书韩国国王,建议变法,主张统治者应当以富
国强兵为重要任务;但国王并没有采纳。于是,他根据历史上治国的经验教训和现实社会状况,写出了《五蠹》
、《孤愤》、《内外储说》、《说林》、《说难》等十余万字的政治论文,辑为《韩非子》一书。他的这些论文
在韩国不受重视,却传到当时的强国秦国,很受秦始皇的喜欢。秦始皇举兵攻韩国,韩国国王派遣韩非出使秦国
求和,秦始皇留下他准备重用,当时任秦国丞相的李斯是韩非子的同学,深知韩非子的才能高过于他,出于嫉妒
,于是向秦始皇进谗言诬陷他。秦始皇听信谗言,将韩非子投入监狱并毒死了他。
韩非子的主要著作《韩非子》是先秦法家学说集大成者的著作。这部书现存五十五篇,约十余万言,大部分为
中国古代法学谚语篇三
中外经典法律格言
中外经典法律格言
农民之子——中国农村促进发展会
前言:何谓之经典法律格言?仅仅是些支离破碎的片段,理想化的口号吗?我们不这样认为,它蕴含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时代的文明,是一种有生命力的文明。它映射着一个时代,一个民族对于法治的呼喊,它也反映着一个时代,一个民族的法律状况。现今是一个倡导法治的社会,我们急需在西方的法律格言中寻求法的内涵,寻求正义、平等、自由与人权。同时,穿过层层的历史迷雾,凝视中国古代的法治状况。再将眼光放在中华民族求富强求发展的清末民初时代,进而走到我们的新中国,看到我们现今的法律话语。也许我们也能够于其中寻到一条法治的脉络,进而说是我们能够以更加清醒的头脑来期待中国的法治未来。我们一直在期待和追求法治的路上。
1. 国外篇:
1. 法的内涵:
法是一种理性存在。 ——孟德斯鸠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麦克莱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 肯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古希腊】柏拉图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
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
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
尔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律应对人有权威,而不是人对法律有权威。 ——波萨尼亚(希腊)《斯帕特王》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只有在人民中活着的法才是唯一合理的法。 ——【德】萨维尼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马克思 执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执政官。 ——【古罗马】西塞罗 人在达到德性的完备时是一切动物中最出色的动物;但如果他一意孤行,目无法律和正
义,他就成为一切禽兽中最恶劣的禽兽。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如果我们不维持公正,公正将不维持我们。----培根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法谚
1. 正义论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
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均衡。 ——约翰.罗尔斯
法,也包括实在法,只能定义为这样一种制度和规定,即依其本义,它们注定是要为正
义服务的。——拉德布鲁赫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古罗马格言 约定必须遵守。 ——法谚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
1. 平等与人权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
弗利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
差别。 ——法国《人权宣言》第一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
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法国《人权宣言》第二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
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法国《人权宣言》第五条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
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美国《独立宣言》
由社会公约而得出的第一条法律,也是唯一真正根本的法律,就是每个人在一切事物上
都应该以全体最大幸福为依归。——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若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
他的真正利益。——洛克《政府论》
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阿奎那 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我的房屋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法彦
1. 自由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
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法国《人权宣言》第四条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
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孟德斯鸠
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
—【英】亚当•斯密《国富论》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伏尔泰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婚姻的
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法】卢梭
2. 中国古代篇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孟子》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善人赏而暴人罚,则国必治。——《墨子》 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家《慎子.佚文》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法家《慎子.君臣篇》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家《韩非子》 夫人君所与天下共者,法也。——《晋书》西晋司法官刘颂语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须务存宽简。——唐太宗李世民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包拯 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 ——包拯 法者天下之大公。——朱熹 盖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黄宗羲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黄宗羲
3. 清末民国篇
国家以法制为先,法制以遵行为为要,能遵行而后有法制,有法制而后有国家。——洪
仁玕
我们要有良好的宪法,才能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家。 ——孙中山
有了民权,平等自由才能存在,如果没有民权,平等自由只不过是一句空名词。 ——
孙中山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梁启超 变法之本,在育人才。——梁启超 “中国欲举富国强兵之实,惟法治为能致之。”——梁启超 “有示国斯有法,无法斯无国。”——梁启超 “法也者,非将以为装饰品也。而实践之为贵。”——梁启超 “守法观念如何而始能普及?必人人知法律之可恃,油然生信仰之心,则自懔然而莫之
犯也。”——梁启超
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4. 新中国篇
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毛泽东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毛泽东 让人讲话,天不会塌下来,自己也不会垮台。不让人讲话呢?那就难免有一天要垮台。
——毛泽东
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董必武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没有可以不守法的任何特权 ——彭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的主要奠基人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
面。——邓小平《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
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
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邓小平 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 ——邓{中国古代法学谚语}.
小平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一直强调发扬民主,我们有最好的民主,人民民主,就是最广大的
人民的民主。民主观、自由观的问题,我们一定要讲,要进行教育。——江泽民
中国古代法学谚语篇四
法学谚语
1、法律在于理解而不在于字义
Non in legendo sed in intelligendo leges consistunt。(拉丁文)
The laws consist not in being read, but in being understood。(英文)
在成文法国家,一切法律规范都是以“法律语句”的形式表述出来的。也惟有通过语言,才能记载、解释、适用和发展法律。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语言之外不存在法”。但法律规范所采用的日常语言,经常包含了外延不甚明确的概念,无法祛除多义化、语境依赖等模糊性或曰不确定性,因此需要法官在裁判之际对其进行解释、澄清。
就法律解释而言,所有的解释皆始于字义,因此文义解释历来被认为是解释方法上的首选。一条拉丁法谚即云,“法律条文的字义不容背离”(A verbis legis non est recedendum. There should be no departure from the text of law.)。但是,法律解释并不能局限于规范语言的字面含义,它还须照顾到某些用语在法律语言中的特殊用法,以及规范语言的意义脉络或曰语境。质言之,法律在于理解,而不能止于字义。在规范存在欠缺、模糊之时,法官应当越过字义直接与公正打交道,此时若严格遵循规范条文的字义所作的解释,就会失之刻板和教条。法学史上所谓的机械法学和概念法学,即为这种形式主义倾向的写照。
对于“理解法律”的重要性及方法,古罗马的《学说汇纂》曾指示道:“知道法律,并不是指熟悉其语词,而是指熟悉其语义及意义”。举一条“禁止车辆进入某某公园”的规定来说,一般的公交车、货车、摩托车当然属于被禁止的“车辆”之列。但是,电动玩具车、园艺工具车、救护车或者一辆纪念“二战”胜利的装甲车是否能进入该公园,却要视订立这条规定的目的,考察被禁“车辆”的属性,权衡具体个案中的利益冲突,进行解释和判断。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将这种常见的法律不确定性,界定为法律概念的空隙特征和法律规则的开放结构。于此,法官惟有考察并把握法律的目的和意义——而非拘泥于其字义,才能得出妥当的个案判决。
拘泥于法律的字义而导致的判决失当,在实践中并不罕见,即便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不能幸免。“使用”一词在史密斯诉美国[Smith v. United States (508 U.S. 223, 1993)]一案中的遭遇,即是一例。此案所涉的制定法规定,如果被告人“在参与或卷入毒品交易犯罪的过程中……使用了枪械”,那么监禁期就相应延长。{中国古代法学谚语}.
该案被告人用一支没有装子弹的枪械,向毒贩换购了想要的可卡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该案后,判决加长了被告人的刑期,因为有6位大法官认为,本案属于“在毒品交易中„使用‟了枪械”的情况。在此,大法官们抠着字义对“使用”一词的解释,就失之呆板和荒谬。因为何谓“使用”枪械,只能联系枪械的一般用途——作为武器,才能予以正确界定。6位大法官在此案中的思维偏差,就像持不同意见的斯卡利亚大法官所讽刺的那样,当被问及“某人是否使用拐杖”时,他们会去探究某人是否将其祖父的拐杖作为装饰物挂在了门庭上。
裁判活动要求法官尊重法律的字面意思,但更重要的是遵从规范的目的和旨意,并使解释结果贴近语词和概念在实际适用和运用中的要求。一如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所言:如果我们想要理解概念和规则,就必须在它们“工作时”对其进行思考,而不是在它们“闲着”或“休假”的时候。鉴于法律语言和法律概念是开放和多义的,并且法律规则是有限的,而案件事实是变化多端的,因此在今日,法律人仍有必要重温拉丁法谚就此所作的指示:“法律在于理解,而不在于字义”。
2、法律只究近因不问远因
In jure, non remota causa sed proxima spectatur.(拉丁文)
In law, the proximate, not the remote cause is regarded.(英文)
判断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法律责任成立的前提和要件。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事件和行为却是交互作用、环环相扣并互为因果的。法官要从中理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因果关系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对此,大哲学家——同时也是他那个时代的著名法学家——弗朗西斯·培根爵士坦言:“让法律去考虑原因的原因,去考虑每一个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事情就会变得没完没了。因此,法律只能考虑那个直接的原因,并裁断这个原因所导致的诉讼。除这个原因之外,法律不该探究太多。”简言之,“法律只究近因,不问远因”。
该条法律格言对裁判活动的实际影响,可举19世纪英国的Dudgeon v.
Pembroke(达吉恩诉彭布罗克)一案为说明。在该案中,原告投保的一条存在不适航缺陷的船舶,在出海遇到风浪后沉没,因而诉请保险人理赔。对船舶缺陷事先双方皆不知情,并且保险单中也未曾提及该类事件如何处理。被告辩称如果船舶不存在不适航缺陷,就不会下沉。但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审理后认为,虽然船舶存在缺陷,但致船舶受损并沉没的直接原因,却并非船舶缺陷,而是当时海上持
续不停的狂风和猛浪。援引业已被一系列判决所支持的法律格言——“法律只究近因,不问远因”,上议院判决船舶是海难致损,责令被告予以理赔。{中国古代法学谚语}.
今日侵权法上判断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的“最近原因”和“合理预见”理论,可视为这一法律格言的进化形态。个案裁判所涉及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事实上之法律关系和法律上之因果关系。但事实上之法律关系,并不能决定赔偿责任是否成立,也不能决定赔偿范围的大小。例如一日甲命令下属乙向丙劝酒,以联络感情做下一单生意。事后,丙醉酒驾车,将丁撞成重伤,导致丁长期住院治疗。丁除遭受一系列金钱、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外,还丧失了出国旅游和单位竞争上岗的机会。在此案中,甲的行为与丁的损害之间虽然存在事实上之因果关系,但丁并不能据此向甲主张损害赔偿。因为丁若要向甲主张权利,必须证明甲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最近原因,并且损害结果也在甲的合理预见范围之内。
当代美国法上著名的ENRIGHT v. ELI LILIY & Co.(恩赖特诉伊莱公司)一案的判决,就是对这一法律格言的忠实注解。该案的原告是一名脑瘫患者,其致病原因是母亲患有生殖系统病变,而母亲身体的这一病变,又因为当年外祖母怀上母亲时,服用了被告公司生产的一种安胎剂(DES)。原告的赔偿请求在一审法院遭到驳回,但在二审法院获得支持,因而被告上诉三审。纽约上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DES存在致害性,但当外祖母服用该药并导致损害发生之时,原告尚未出生。而“侵权行为发生时并不存在的当事人”,其请求权向来不被认可。这不仅是因为加害人无法预见该种损害,还因为在这类影响数代人的侵权之诉中,如果法官不作出判断以划清责任的界限,加害人的责任将永无止境,类似的官司也会没完没了。在本案中,原告外祖母服药并导致损害发生时,虽然已怀上了原告的母亲,但原告并不存在于人世。据此,认定因果关系应当止于原告的母亲,而不应及于原告。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因果关系是侵权行为及损害赔偿法的核心问题,也被认为是最困扰法官与学者的问题。侵权法专家普洛瑟在论及该问题时调侃道:“值得说的已说过许多次,而不值得说的更说得不少”。本条法律格言虽然不能为每个案件提供具体的解决方案,但它至少能为法官提供一种进路指引,或者说,值得我们去聆听和揣摩。
3、疑案中的解释应能服众
ISemper indubiis benigniora praeferenda sunt.In doubtful cases the more favorable constructions
疑难案件是审判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它缘起于系争个案与法律规则不相调适,即个案事实无法与规范事实一一对应或直接等置,因而法官无法给出一个排他性的正确答案。
依据法律规则的存在状况,疑难案件可分为以下四类:(1)规则模糊:存在适用于个案的单一法律规则,但规则的内容通常是其所包含的概念并不清楚。(2)规则冲突:存在复数的适用于个案的规则,这些规则分别指向不同的判决结果,并且无从确定相互间的优先性。(3)规则悖反:存在适用于个案的单一法律规则,但规则的适用结果,却不符合规则的设立目的,甚至让人无法接受。例如德沃金一再提到的“里格斯诉帕尔玛”案中的遗嘱继承规则。(4)规则空缺:适用于个案的法律规则并不存在,或者存在规则漏洞。
虽然裁判理论和实践为上述疑难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各式各样的法律方法,例如法律解释、原则权衡、利益衡量、类比推理、目的论限缩,但这些方法无一例外地要求助于法官的评价。而所谓“评价”,就是离开制定法的字面意思,探求法律条文之目的、价值与结果取向究竟是些什么。对此,各个人的评价和见解,必然会产生分歧。因而今日任何一位明智的法律家都会承认:裁判一旦涉及到评价,就无法杜绝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其间道理如维特根斯坦所言:“如果一条规则不能决定何种行为与自己相一致,那么,对规则的解释同样决定不了这个问题。”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评价和见解,就必然是恣意、武断或没有任何客观性可言的。事实上,法律概念、法律规则间接地、仿佛“编成密码”似的包含了评价,法律原则更是明白地代表了评价。法官要做的,就是参考法律评价、运用各种法律方法,将自己的评价和判决合理化、客观化。然则何谓“合理”与“客观”?拉丁法谚的指示是:选择那些最为可取的解释、说明,或者说,那些最能说服众人的解释。
“疑案中的解释应能服众”,是裁判事业的内在要求。裁判之际的论证和解释不是抽象的,而是有目的的,是法官试图向败诉一方、向有可能接受“解释”的其他人、也是向行业共同体证明他的判决。作出判决的理由,必须能让行业共同体视为是客观、合理的判决依据来接受。因此,裁判说理不能像文学创作和艺术表
演那样,可以完全是一种个人化的行为。美国法学家戈尔丁据此指出,裁判说理具有社会证明的因素,并且可以对其进行客观性检验。而这种社会性证明的取向与客观性检验的标准,就是法官的解释是否最为可取、最能服众。
“疑案中的解释应能服众”,也为法官的裁判说理活动做出了对象指示。任何说理活动都是有对象的,即比利时著名哲学家、修辞学家兼法学家佩雷尔曼所提出的“受众”。就裁判之际的说理和解释活动而言,“服众”就是要争取获得三类不同受众的认可和嘉许:首先是置身于纠纷之中的当事人,其次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尤其是办案律师和上诉审法官),再次就是公众舆论。这三类受众构成了一个虚拟的听众,这个听众是裁判说理之际的规定性存在,也是检验判决是否妥当、解释能否服众的试金石。
中国古代法学谚语篇五
法律谚语
一 刑事诉讼
1存疑不能认定,疑点利益归于被告.
2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3 紧急时无法律.法律不强人所难 .
4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5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英】边沁
6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7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8 无犯意则无犯人.单凭行为不能判定某人有罪,除非他还有犯罪的意图。
9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10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11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在事实发生之后制定的法律不能将该事实中所涉及的行为确定为犯罪,既无法律,何来违法。
二 民事法律
1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2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3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没有人应当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人不应当因自己的不义而获益。{中国古代法学谚语}.
4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 民不举官不究。
5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6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谁主张谁举证,而不是谁否认谁举证;因为事物之常理决定了否定者不易提出证明。在法律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
7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8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9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0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11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12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13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14 契约胜法律。合意创立法律
15 在涉及自我利益的案件中自任法官是不公之举。
16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17 隐私止于屋门之前
18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19 两者权利相遇时,较古老者获胜。
20 没有人有义务做不可能之事。
21 关联并不等于因果关系。
22 没有人有义务为对手提供武器。
23 一项过错不能成为另一项过错的理由。
24 人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东西。
25 对于一项含糊不清的回答,应朝着不利于回答者的方向解释。 26 破坏证据者应承担不利于他的推定。
27 一旦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28 享受好处者应承受相应的负担。
29 两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不得对利益无涉的第三方不利。
30 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 31 有损害即有赔偿
32 显著之事实,无需证明。
33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三 法理学
1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2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3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4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5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6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7 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朽坏的时候,自然法便会取而代之。
8 已判决的事项应当被视为真理。
9 法律因某种理由而存在;理由发生了变化,法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
化。
10 相似的理由导致相似的规则。
11 无法在司法程序中被采信的事实就等于不存在。
12 优秀的法官能够拓展正义的疆域。
13 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14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15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16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优先于权利。
17 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18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9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四 律师
1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2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3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伏尔泰) 3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4 取自相似案件的论式在司法过程中具有重要价值。
5 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6 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
7 真相无所惧,唯怕被隐瞒。
8 超出管辖权所作的判决不必遵守
9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10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11 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1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如说成:以证据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程序为依托。(古晶律师)
终极装逼: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W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英国政治家 伯克 E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 达雷尔 L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