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保化品监管工作计划

来源: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2-02-06 点击:

2017保化品监管工作计划篇一

保化2015工作总结

保化2015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保化监管结合开展“学习讨论落实”活动,依法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以日常监督检查为基础,专项检查为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保化监管相结合,经营使用相兼顾,加强监管,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开展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专项整治以来,我们共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22户,重点对经营企业不落实索票索证、违规宣传和非法添加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各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是:1、未索取供货商合法资质及票据;2、未按规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针对以上问题,我局给予企业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开展化妆品经营日常检查

我们重点检查了企业购进药品的合法性、索证索票、台账管理及产品的批准文号等信息,发现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是无法提供供货企业的合法资质及票据的索取和管理方面不符合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责令企业积极整改,从合法企业购进商品,对供货企业资质留存建档;按照规定对购进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得销售和使用;对票据按照规定保存,建立台账。对拒不整改的5家企业我们予以了立案查处。通过检查,提高了各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自

律意识。

三、开展了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专项整治

我们将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保健食品广告中夸大功效、擅自增加功能等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作为检查重点,积极开展工作。 检查了产品宣传资料是否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行为,宣传资料是否有虚假夸大功效、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治疗作用等违法违规内容。

四、开展了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专项检查

整治的范围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整治的重点品种:减肥、缓解体力疲劳、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和辅助降血糖等功能保健食品和美白、防晒、染发、烫发类等化妆品。整治重点是保健食品是否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或其他物质;化妆品是否非法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中是否标示有与国家批准或备案内容不一致原料。重点检查了经营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是否合法;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台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合法、可追溯;经营的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是否存在假冒伪劣、冒号套号;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通过专项整治,着力解决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厉整治非法添加、禁限用物质超标等违法

违规行为,不断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健康。

2015年11月3日

2017保化品监管工作计划篇二

2011年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2017保化品监管工作计划}.

2011年**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计划

2011年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按照“建立体系、抓好源头、规范市场、提高能力”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有序推进技术支撑体系和监测评估体系建设,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积极探索长效监管,不断提升保障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一、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责任体系建设

各镇、各区(园)、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按照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事权,明晰、细化工作职责和要求,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包括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产品抽验、应急处置等工作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着力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效能。要强化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要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制度,推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

二、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

1、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的持证情况、原料管理、生产过程、人员管理、产品检验、仓储管理以及产品备案等情况,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严格按照产品配方使用原料、按工艺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按规定要求标识标注包装说明书,严格要求生产企业自觉把好质量安全生产源头关。要重点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原料监督管理。督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切实承担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禁采购和使用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的原料。严把进货关,加强原料采购管理,对采购的原料质量负责。检查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有无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责任;采购合同中有无包括原料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质量责任方面的内容;有无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查,并建立审查档案,做好审查记录;有无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强化原料进厂检验,并将检验报告留档备查;有无建立健全原料采购档案,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使用原料来源可追溯;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有没有签订合同,有无明确被委托方对生产使用的原料严格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使用假冒伪劣原料生产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暂停生产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并采取责令下架等行政措施。

2、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的监管工作。重点检查经营单位经销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进货渠道、标签标识、产品合格标记、仓储条件、进销台帐记录等内容,要求企业不得经销下列保化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产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督促指导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保健食品化妆品进货检查验收、产品进销台帐登记等制度,把好产品货源质量安全关,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行为,确保市场产品安全。

3、强化对高风险产品的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开展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安全隐患较高产品、产品原料、委托加工行为检查,尤其要加强价格昂贵、产品有限、动植物提取物、标示进口原料、缺乏特征性指控指标等保健食品生产原料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假冒伪劣及不按标准规范、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为。要加大督查、督导工作力度,推进各项专项检查工作深入扎实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三、严格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准入

一是落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临时生产许可制度。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临时生产许可制度》,严格落实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领条件,指导企业保健食

品临时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二是做好保健食品再注册的清理换证准备工作,建立全面准确的保健食品数据库。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按照上级监管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保健食品的清理和换证相关工作;建立全面准确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数据库,形成包括配方、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等内容的品种档案,为实施科学、动态监管提供可靠依据。三是进一步落实化妆品许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规范指导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领工作。建立健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已取得或者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相关信息。

四、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测评估

认真落实2011年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测评估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制度规范。积极推进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发布平台和风险监测网、监测评估网。

五、加快保健食品化妆品技术能力建设

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进全市检验机构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能力建设,积极探索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信息化建设,有序推进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信息平台建设,促进监管工作电子化、网络化。

六、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宣传教育

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宣传月”等各种活动,大力宣传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广大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强化培训工作,分期分批对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开展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和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2017保化品监管工作计划篇三

保化监管

{2017保化品监管工作计划}.

东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1年保健食品稽查专项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保健食品稽查工作,着力解决保健食品突出问题,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净化保健食品市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菏食药监稽

【201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探索保健食品日常稽查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模式,解决保健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集中开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稽查专项行动,对全县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规范保健食品的经营行为,从严从重依法查处保健食品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食安全。

二、稽查工作对象及工作内容、重点

(一)稽查对象

全县所有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二)稽查内容

根据《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重点检查企业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标识标签;产品保质期;供货商及产品资质;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

或者票据;产品台帐;从业人员体检情况;储存环境;店内宣传。{2017保化品监管工作计划}.

(三)稽查重点

1. 经营企业资质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质;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生产企业、供货商资质;产品的生产单位是否是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单位或其委托生产单位等。

2.规范经营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所经营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否经营过期的保健食品;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是否建立进货台账并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时间、供货商、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限、验收情况等相关内容。

3.规范宣传情况。重点检查店内宣传资料(包括宣传手册、张贴的各类广告、宣传牌等)是否经营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是否存在夸大宣传保健功能;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10 月22 日至2011年11 月3日)按照市局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健食品稽查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迅速行动,开展保健食品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督导检查阶段(2011 年11 月5 日至2011年11 月16日)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整治范围、重点和内容,

严格执法,围绕专项工作目标,扎实开展稽查专项工作,在辖区认真梳理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避免出现监管漏洞或盲区。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11 年11 月16 日至2011年11 月23日)认真总结和梳理经验和不足,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保健食品稽查专项工作总结上报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保化科。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本次稽查专项工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任务,分解目标,细化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稽查专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强化督导检查,建立长效机制。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

(三)加大查处力度,曝光典型案件。依法加大查处力度,务必将本次稽查专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发现重点案件,限时督办,及时曝光。通过此次专项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生产和经营。

(四)加大宣传力度,树食药监良好形象。加大稽查专项工作宣传力度,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稽查专项工作成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推进稽查专项工作,对违法保健食品形成高压态势,营造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2017保化品监管工作计划篇四

2012年保化科工作思路

保化科2012年工作思路(正式)

2012年是我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构改革后,正式全面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的第一年,为切实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工作思路。

一、总体思路及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以“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提升监管能力、提高保障水平”为主线,全面履行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职能,为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贡献。

(一)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责任落实率、监管覆盖率分别达100%;{2017保化品监管工作计划}.

(二)群众举报保健食品、化妆品案件查处率达100%;

(三)以区县为单位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绩效考评率达100%。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材料索证索票、进货索证台账建立率、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签订率分别达100%。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落实权责一致的监管机制

为提高监管覆盖率,避免重复监督,减少监管空白,提高行

政效能,全面落实工作责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列出台后,在分级管理的体制下,明晰市、区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建立点面结合的监督机制{2017保化品监管工作计划}.

1.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现行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在监管范围内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立监管范围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一是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建立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档案。首先收集整理我市化妆品生产企业概况、生产的所有品种及每一种产品的原材料、添加剂使用情况,健全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其次指导区县将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按照批发、专卖、兼营分类建立监管档案(包括:保健食品及化妆品许可情况、经营品种、从业人员情况);二是建立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化妆品生产企业,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渠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指导区县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建立落实进货台账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三是对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签订《产品质量承诺书》,落实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市区县联动的督查指导机制

{2017保化品监管工作计划}.

建立以区县为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绩效考评制度,逐

步建立地方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指数,全面客观评判各区县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情况,进一步落实区县政府食品安全责任。

(四)三是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按照国家局、省局的统一部署,组织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针对改善睡眠、缓解体力疲劳类、减肥类、辅助降血糖类保健食品和美白类、祛斑类、爽身粉类围化妆品,绕违法添加、冒用批准文号、虚假宣传等重点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秩序。

(五)建立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联合查处机制

按照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违法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的查处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针对利用茶坊、农村院坝等场所违法宣传兜售保健食品行为采取联合执法行动,互通群众举报投诉的相关信息。{2017保化品监管工作计划}.

(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待《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良好生产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对全市药监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执法人员组织开展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2.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考核,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3.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大力宣传法律法规、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增强公众法律法规和合理消费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2017保化品监管工作计划篇五

保化科日常监管制度

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

监督检查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化妆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保化妆品、健食品经营行为,保证质量,确保人民使用安全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日常监督的指导思想。坚持“保障人民食用安全为中心”的工作方针,以防止出现假劣化妆品、保健食品和违规经营对社会的危害,促进化妆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管理水平和自律意识的提高为目的,通过落实监管责任分工,实施安全信用等级分类,建立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人民食用安全有效。

第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范围是沧州市区内化妆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第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局《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和《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等有关要求,对市区化妆品、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以下环节重点实施检查: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检查重点: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帐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1、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2、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帐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合法并可追溯等。

3、经营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4、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5、保健食品广告中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的行为。

6、严厉查处无证经营保健食品行为

7、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化妆品经营单位检查重点:销售化妆品的进货渠道、标签标识、产品合格标记、仓储条件等。

1、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账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4、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6、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7、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日常监督的责任。化妆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化妆品保健食品监管科科长负责,科室工作人员分区包片,

对每个经营企业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对监督检查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监管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要求:

市区内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批发企业每年不少于2次,零售企业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

市区化妆品经营企业,批发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零售企业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50%。

日常监督检查应逐项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按办案程序依法进行查处。检查结束后将相关情况录入数据库,按企业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和日常监督台帐。遇有重大案件依照我局《紧急重要情况报告制度》规定及时上报。

2017保化品监管工作计划篇六

保化日常监督检查办法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队、站:

为履行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潍坊市局制定印发了《潍坊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稽查中队应按照《办法》的要求,根据各自分管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具体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保健食品化妆品零售企业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并健全各企业的日常监管档案(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材料、企业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等,还应将上述材料录入电子监管档案),实行“一店一档”,本项工作今年11月底前完成,并纳入局对各稽查中队的督查考核项目。

二、各稽查中队要在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对保健食品化妆品企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及《保健食品行政处罚月报表》、《化妆品行政处罚月报表》报保化科,由保化科汇总后于下月2日前将上月《汇总表》报市局保化科。

三、各稽查中队对举报投诉事项,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做好答复反馈。对潍坊市局交办或其他部门移交的保健食品化妆品举报投诉事项由保化科对调查处理材料把关,并经局长审核后,再行上报或反馈。

四、各稽查中队按照分工,负责对分管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保健食品化妆品 监督检查 办法 通知

牡丹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印发 共印25份

牡丹江市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履行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属各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局(分局)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计划,负责全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工作;市属各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县市区局(分局)负责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四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每年2次;保健食品、化妆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每年1至2次,保健食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每年至少1次,化妆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第五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开展。

第六条 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应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调查取证。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经营者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 检查结束后,与企业沟通,核实发现的问题,通报检查情况,填写监督检查记录表。对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能立即整改的,应当监督企业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2017保化品监管工作计划}.

第九条 检查过程中,对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直接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发现企业广告存在夸大宣传等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日常监督现场检查材料、企业整改材料及跟踪检查材料,归入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并录入电子监管档案。

第十一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市级保健食品化妆品的举报投诉并负责调查处理;市属各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市区局(分局)也应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本辖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的举报投诉并负责调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受理的举报投诉,可视其内容交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支队、市属各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

县市区局(分局)调查处理;其处理情况应及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市属各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市区局(分局)应按照要求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按照市局《关于建立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潍食药监办[2010]104号)要求,于每月3日前(年报每年1月5日前),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信息汇总表》、《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信息汇总表》、《保健食品行政处罚月汇总表》、《化妆品行政处罚月汇总表》报市局保化科。市局将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情况和有关报表报送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3、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4、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 监督检查单位: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签字: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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