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担保的合同书范文
来源:快速阅读法 发布时间:2016-11-16 点击:
一般担保的合同书范文篇一
担保合同范本
担保合同范本
甲方(担保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乙方(担保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与签订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愿意为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提供保证。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同意提供信用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及大写金额),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担保方式为 连带/非连带 保证。
第二条、与的《项下 的债务履行提供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义务、违约责任、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三条、乙方出现不利于甲方实现担保权的情况时,应在 日内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应补充担保。
第四条、乙方与 之间的约定,不得对甲方实现担保权产生不利影响。
第五条、在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担保义务的通知到达乙方后,乙方如未在 日内向甲方主动履行担保义务,则乙方需承担甲方为实现担保权的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取证费、鉴定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履行中, 如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由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 附则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般担保的合同书范文篇二
担保协议书
担保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甲 方(担保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 号:
乙 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传 真:
为保障乙方与债务方(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方”)所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
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范围为 ,期限自 2012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 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
行还款义务时,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
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
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
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
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
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
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3.3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
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
项下未偿还得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方分期清偿债务的
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5.1甲方保证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人
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5.2甲方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甲方上
级主管部门或甲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
有必要的授权。
5.3甲方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甲方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
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甲方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
甲方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5.5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保证,并
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清偿义务。
5.6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担保能力的其
他任何方式的担保。
5.7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检查、监督。
5.8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托管、资产重组、
债务重组、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或兼并)、分立、产权有偿转让、合资(或
合作)、减少注册资本,或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或撤销)、申请重整、和解
和破产等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的三十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
并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
5.9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应在包括但不限于被宣布停业整顿、被宣布关闭、
被宣布解散(撤销)、被申请重整、破产等自身体制和法律地位发生变化或其他
任何足以危及自身正常经营、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
方。
5.10若甲方变更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6.1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
务报表及其他资料。
6.2主合同债务方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主债权分次到期或
债权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为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
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
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
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
同被确认无效,则甲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业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九条、合同转让、变更与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双方选择按下列方式解决: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2如双方选择的上述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选择不一致的,以主合同选
择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准。
第十一条 附则
11.1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
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所有文书,视同送达。
11.2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1.3本合同项下采用□方式进行选项时,在□内打√表示该条款适用,打
×表示该条款不适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合同项下有关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
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
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甲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般担保的合同书范文篇三
担保协议书(范本)
担保协议书(范本)
本担保协议书于 年 月 日由以下两方在xxxx签订:
1、 公司(以下称“委托人”)
住所:
2、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称“担保人”)
住所:xxxxxxxxxxx
鉴于以下理由:
(1)委托人拟与 (以下称“贷款人”)签订关于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
(2)委托人申请担保人为其开立上述借款合同项下以贷款人为受益人,金额不超过 币 元的保函(以下称“保函”),或者申请担保人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
一、定义
1、在本担保协议书,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下列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法律 : 指中国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地方
政府规章(包括有权解释机关对上述各项所作的解释和说明)、条约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和判例》;
反担保人:是指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提供的
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2、本担保协议书中的“年”、“季度”、“月”、“日”均指公历下的该年、该年度、该季度、该月和该日。
二、担保人同意为委托人向贷款人开具相关保函或者同意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
三、反担保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委托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下列一项或多项反担保方式:
1、经担保人认可的第三人,正式向担保人签发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或者与担保人签订反担保保证合同。
2、委托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其偿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委托人必须在本担保协议书签订之同时与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委托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其中抵押物或质物的有关内容如下: 名 称:
数 量:
所有权:
所地:
其 他:
3、第三人(在委托人要求下)以其合法拥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或质权的财产抵押或质押给担保人,以作为委托人偿付债务的反担保方式。第三人必须在本担保协议书签订之同时与担保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且第三人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其中抵押物或质物有关内容如下:
名 称:
数 量:
所有权:
所在地:
其 他:
4、委托人向担保人支付人民币 元,以作为其偿付债务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委托人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协议书项下的担保费用后返还给委托人。若委托人未依约按时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本担保协议书项下的担保费用,则担保人有权扣收该保证金以充抵上述款项。该保证金所生孳息归担保人所有。
5、委托人或第三人与担保人将另行签署下列一种或多种文件:
(1) 反担保保证合同;
(2) 质押合同;
(3) 抵押合同;
上述文件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文件的提供
在担保人开立保函之前,或者在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之前,委托人必须向担保人提供下列文件的正本,或经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实为真实和完整的副本:
1、 委托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委托人的公司章程;
3、 委托人全体现任董事名单及签字样本;{一般担保的合同书范文}.
4、 同意委托人签订本担保协议书的董事会决议;
5、 委托人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书,以及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6、 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证(若有抵押物或质物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第三人的相关资料。
五、声明和保证
委托人声明和保证如下:
1、委托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公司;
2、委托人有充分的和法定的权力签署和执行本协议;
3、委托人有法定的权力与贷款人签署合同,并且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
4、委托人完全接受担保人向贷款人开立的保函条款;{一般担保的合同书范文}.
5、委托人向担保人保证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6、委托人保证不使担保人因为委托人开具保函而蒙受任何损害和损失;
7、委托人保证履行与贷款人签署的合同;
8、委托人有义务及时向担保人如实通报履约情况及经营中的重大事项,如:营业地址、法人代表、产权等的变更;诉讼事项;资金借贷;经营损失等一切影响委托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重大事项。并且委托人保证接受担保人对担保期间内委托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决策等事宜进行任何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审,如果发生审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对此予以积极配合。委托人保证将借款合同签署后第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报送担保人,以后按季度向担保人报送财务报表;
9、为抵消担保人向委托人追索保函项下的债务,担保人有权处分抵押物;
10、担保人不对贷款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文件所述之真实性负任何责任。{一般担保的合同书范文}.
六、违约事件
以下各项构成违约事件:
1、委托人在本担保协议书签订后,未按本担保协议书的规定向担保人提供任何反担保方式,或者委托人向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方式不符合本担保协议书的规定;
2、向担保人签发以担保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的反担保人,或者与担保人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的反担保人未经担保人认可;
3、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协议书的规定与担保人签署抵押/质押合同;
4、委托人或第三人未按本担保协议书的规定向担保人提供抵押物或质物;
5、委托人或第三人虽与担保人签署了抵押/质押的协议书,但未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一般担保的合同书范文}.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均视为委托人违约。
当上述情形发生时,以及在此之后任何时间,担保人可:(1)要求委托人继续向担保人提供经担保人认可的反担保保证人;及/或(2)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按本担保协议书的规定与担保人签署抵押/质押合同,继续办理抵押物/质物的合法登记手续;及/或(3)要求委托人或第三人采取其他补救行为,即以其拥有的其他财产抵押/质押给担保人,并办理相关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七、保函项下的索赔
当贷款人按保函或保证合同的规定向担保人索赔,且担保人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函或保证合同的规定,担保人迫于履行担保义务而为委托人垫款向贷款人支付时,担保人对委托人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委托人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委托人与任何单位签定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担保人有权自垫款之日起,除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委托人收费外,还要按
日垫款金额的1%(百分之壹)乘以实际垫款天数向委托人收取罚金。委托人必须在收到担保人追债后的柒日内,无条件地向担保人偿清全部垫款及应付罚金。
八、修改
委托人要求担保人修改保函内容时,或者修改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须向担保人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贷款人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保函金额/或保函展期的情况下,委托人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担保人的保障,否则担保人不能接受委托人的修改申请。
九、担保费用
委托人在此保证,在签署本担保协议书时,一定按照下列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基金及其它有关费用:
1、 担保费:
(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根据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期限收取担保费,按年率 %(百分之 )计收。
(2)担保费计费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收费。
2、 担保基金:
(1) 保基金以委托人 年度经担保人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税后利润为基数,按 %(百分之 整)比例计收。
(2) 委托人在上述年度审计报告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应对确认的上述年度税后利润向担保人计提担保基金,如确有特殊原因,可以通过协商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上述年度审计报告完成之日起三个月。
(3) 委托人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就上述年度税后利润向担保人提交担保基金,担保人对委托人下一年度的税后利润同样拥有提取不低于 %(百分之 整)的权利,并同时承担与上年度同样的责任与费用。
3、 滞纳金
委托人应按时交纳担保费等费用。推迟交纳有关费用未获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按费用总额每天向委托人收取1‰的滞纳金。
4、 逾期保费:
委托人应在借款合同到期日还清所有借款及相关费用,若逾期未还款,则应向担保人交纳逾期保费。逾期保费以委托人借款金额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总额为基数,按年率 3%(百分之叁整)每月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推迟交纳
一般担保的合同书范文篇四
XX担保协议范本
合作协议
甲方:芜湖市兴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公司) 乙方:(银 行)
甲乙双方就贷款担保事宜,依据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原则,一致同意协作开办个人经营、消费及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证担保对象 为芜湖市辖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按章经营,在乙方开立帐户并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客户,均属担保贷款对象。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协议中,甲方向乙方及其分支机构贷款客户提供的担保为保证担保,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甲方承担担保对象借款客户全部本金及利息(含展期、逾期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借款人损害赔偿金和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担保程序
一、项目推荐。甲、乙双方相互推荐项目,经双方初审认可后,相互出具贷款意向书和担保意向书。
二、项目评审。担保贷款项目由甲、乙双方单独评审。甲方评审同意担保的贷款项目,要向乙方出具贷款担保承诺书。乙方评审同意贷款项目,乙方通知分支机构与甲方承诺担保的借款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并与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签订保证合同。
三、签订合同。经甲乙双方评审通过的担保贷款项目,由乙方通知当地分支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甲方与乙方当地分支机构签订保证合同,
或由甲方通知当地代理人承办。
四、后续管理。乙方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上述贷款后续管理,并将可能出现的风险情况及时书面通报甲方或代理人。甲方及其代理人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及其下属分支行做好贷款后续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担保费用、利率费用
一、甲方担保收费按甲方相关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并按其安全度再给予一定优惠。
二、乙方对甲方担保的贷款原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上浮 0%—30% 执行,对于优秀客户乙方可在上浮幅度上给予一定优惠。
第六条 贷款催收及贷款展期
一、担保贷款到期,而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由贷款人(乙方或其分支机构)及时将贷款到期及催收情况通知甲方及其代理人,甲方与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共同约定最终还款期限(宽限期),限期内双方共同催收。限期内不能归还贷款本息的,甲方应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二、涉及贷款展期问题的,按以下约定:
(一)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前申请展期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贷款展期协议上签章确认,甲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贷款展期内,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有权向借款人催收借款,并及时将收回贷款本息情况通知甲方。
(三)甲方不同意展期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执行。
第七条 保证履行
一、甲方应当在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在贷款行开立担保基金专户,
一次性存入担保基金壹拾万元;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担保借款,乙方有权在甲方担保基金专户中扣收未偿还的担保借款。担保基金专户的余额不得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10%。
二、在甲方与贷款人(乙方或其分支机构)共同约定最终还款期限期满,借款人仍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甲方即代替借款人就担保贷款部分,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担保责任范围,向乙方偿还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等。甲方代偿后,应在3日内补足担保基金。
三、甲方履行保证责任后,就代偿部分自动取得原乙方对借款人的权利,乙方协助行使对债务人的追索。对代偿债务的追索以甲方为主,乙方为辅,乙方与甲方在债务追索中享受同等的知情权。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在甲方承诺确保乙方权利的前提下,甲方有权选择对借款人的追索方式,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八条 信用承诺
(一)甲方承诺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每季度将其所有担保余额通报乙方,并承诺办理担保余额的总数保持在甲方实收资本的20倍以内,其中担保机构对乙方贷款企业的合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得超过其存入乙方担保基金数额的10倍。
(二)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前向乙方出示经有权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经甲方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三)乙方有证据证明甲方担保责任余额超出本条第一款的约定,有权中止担保对象贷款,直至甲方担保责任余额符合本条第一款承诺后,乙方恢复贷款。
(四)甲方按年向乙方通报经有权中介机构确认的包括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余额、代偿率、损失率等内容的审计报告。
(五)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承诺遵守信贷原则,规范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工作,及时向甲方通报借款人资信及有关情况。
(六)乙方及其分支机构承诺严格履行《保证合同》所确立的乙方义务。
(七)对已知的被担保客户的各种情况,甲、乙双方应互通信息,乙方要积极提供受保企业的资信等级、经营状况、贷款余额、还本付息等项情况,以协助甲方做好担保前的各项准备。同时,乙方承诺在甲方对具体项目的保证期间,发现受保企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出现有关重大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损失。
(八)乙方承诺当被担保客户不能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时,乙方应于逾期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由双方共同组织催收,若逾期15天未收回,由甲方实行代偿(不得跨月)。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及具体项目签订《保证合同》所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应自觉遵守、履行。甲乙双方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约束的行为,即为违约。违约方按《保证合同》有关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其他
一、 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甲方作为保证人,乙方作为债权
人,双方业务合作的具体事项在《保证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 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对正常经营的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提供担保给借款人续贷(或展期);对不能正常经营或有债权风险的,可将有效债权转让给甲方,由甲方处置,具体个案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协议。
三、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本协议正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正本与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或委托代理人)
一般担保的合同书范文篇五
保证合同范本
保 证 合 同
甲方(保证人):
保证人1: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保证人 2: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保证人3: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保证人4: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债权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为了确保 (以下简称“主债务人”)与乙方签定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提供保证担保。经友好协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 一 部 分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为写) ,(小写¥ )。
第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1
第三条 合同构成及效力
3.1 本合同由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2 本合同正本一式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 二 部 分
第四条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4.1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或借款借据之约定。
4.2 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包括主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时每笔债务到期之日,也包括依主合同约定乙方要求提前清偿债务之日。
第五条 保证方式
5.1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2 甲方如为两个以上保证人的,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保证范围
6.1 本合同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及其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七条 保证期间
7.1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八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保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合法存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2 甲方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并已通过本单
位必要程序使此保证合同有效。
8.3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证明其合法身份以及有履行本合同担保责任能力的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8.4 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人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主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不提出任何异议。
8.5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作为抵押人或出质人向乙方提供的抵、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他担保优先的抗辩权。
8.6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应立即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8.7 若主债务人如期偿还了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则甲方不再承担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一般担保的合同书范文}.
8.8 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主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主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于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主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8.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无须征得甲方同意,主债权转移的同时担保债权随之转移,甲方应当依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向转让后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
任。
8.10 主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的情况外,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承诺依照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若乙方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变动,则甲方的保证期间延续至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8.11 依据本合同约定乙方要求甲方承担担保责任时,对债务人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及相应的费用,保证人保证在收到乙方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如数予以偿还,无需乙方提出任何证明。乙方书面通知可以传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发送。通知一经乙方发出,即视为已送达甲方,甲方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将回执交付专人或于3日内寄送乙方或于3日内传真回复至乙方。若甲方不签收或者不回复,则视为已签收该等文件。
(保证人确认文件送达地点: )
(保证人确认传真号码: )
乙方在保证期间内向甲方提出履行保证责任的要求,甲方不得援引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8.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经营机制变化、注册资本变化、股权变动等情况,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8.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再为其它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并不损害乙方的利益。
8.14 若甲方为个人,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个人信用信息及相关担保情况提供给银行业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或认可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或征信系统,也同意乙方向该征信机构查询甲方的个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9.1 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乙方对在此过程中所知悉甲方未公开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2 具体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或乙方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主债务人未依约还款的,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3 依法转让主债权时及时通知甲方。
9.4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配合其向主债务人追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保证及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2 甲方不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乙方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上扣款,直至付清主合同或借款借据项下债务人未归还乙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应的费用。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开立在乙方及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的相应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10.3 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1.1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依法签署成立并生效。
12.2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甲方仍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公章): 债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 或授权代表(签章):
合同签订日: 年 月 日
一般担保的合同书范文篇六
借款担保合同范本
借 款 担 保 合 同
合同编号:FLG20130903X01
贷款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地址: 电话:
担保人1(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担保人2(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
民间借贷原则就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短期人民币资金贷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由丙方担任本借款的担保
人,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总额为:(大写)人民币 叁仟伍佰万 元整(小写)¥00,000,000.00 元,利率为:月息 3.5% 。日利息计算方法为月利率/30天。
第二条 贷款支付方式:
贷款以现金支付或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笔款项划入
,以实际达账日起计息。
第三条 借款限期:
借款限期为 15天 ,即自 2013 年 9 月 日起至 2013 年 9 月 日止。
最终按实际借用天数计息。
第四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搭桥资金借款。
第五条 还款日期:
借款人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还款方式于 年 月 日前归还贷款人的借款,还款的账
户 。借款人因条件变化
而不能依照约定方式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通知自借款人收
到时生效。贷款人依照借款合同上借款人确认的地址寄发信笺,借款人签收则视为送达,信笺被
退回,亦视为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借款人。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用以下方式担保:
(一)由 提供 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物为
(详见抵押清单)。 如抵押物贬值、损失、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
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
务。
(二)由 提供保证担保,如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的,由丙
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对借款本息及产生的所有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声明与承诺
借款人声明如下:
(一)借款人具备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权利。
(二)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借款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有可能性影响对其履约能力判断的下列情况:
1、 与借款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借款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3、借款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
4、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5、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借款人承诺如下:
(一) 按贷款人要求随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等文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