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工作报告百度

来源:快速阅读法 发布时间:2016-04-06 点击:

上海检察工作报告百度篇一

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阅读了市人民检察院2011年度工作报告,我认为,市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市委工作部署,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工作都取得新的发展和进步,强化了社会管理职能,服务了地方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下面我对市人民检察院工作讲几点意见和建议: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领会法律监督职能的重大意义,明确工作原则和工作方法,并将其贯彻落实到日常的检察工作中。坚持边学习、边实践、边完善、边提高的工作思路,把探索的过程作为检察官积累提高的过程,把实践的过程作为检察工作推进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制度体系

健全检察执法制度体系,准确定位执法点,精细固定调节幅度,做到轻重有法、轻重有据,切实提高法律监督工作效率和效果。工作实践中,要积极探索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工作机制,加大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力度。增加检察治安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提升司法工作公信度。

3.重视疑案难案,妥善处理个案

检察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强度大,在实践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出现疑案难案,应该重视调查取证,研讨论证。对于无法确定罪名的疑案难案要及时上报,请求上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要考虑法律监督实践中个案间的案情差异,不能死套硬套检察规则。工作中,要综合以往检察实践,反复讨论,妥善处理个案,维护司法公正。

4.提倡多方配合,营造法治环境

要注重公检法机关的业务配合,协调一致,取得各方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检察工作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另外,要重视民主监督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愿望,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环境。

上海检察工作报告百度篇二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

(2006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五次会议通过)

17.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工作中,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下工作制度:

(1)监所检察业务流程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劳教检察和监外执行检察流程管理制度,明确监所检察各项业务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效率和质量。

(2)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派驻检察岗位责任制。明确派驻检察的职责、任务和要求,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

(3)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出现的重大违法问题、重大事故和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4)检务公开制度。实行监所检察职责、工作程序、办案纪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工作考评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业务工作考评。根据监所检察工作的特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派驻检察机构业务工作考评办法,省级人民检察院制定考核细则。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的贯彻实施

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本市看守所检察工作,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市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对所辖看守所实行驻所检察,设置驻所检察室。

第二条 驻看守所检察室设主任一人,由监所检察科科长或副科长兼任。各区驻所检察室干部不少于三人,其中检察员一人,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一人,各县不少于二人,其中检察员一人、助理检察员或书记员一人。

第三条 对羁押活动的监督。

(一)检察羁押人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文书、手续是否齐全完备:{上海检察工作报告百度}.

1.逮捕的人犯是否有《逮捕证》;

2.刑事拘留的人犯是否有《拘留证》;

3.外地临时羁押人犯是否有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法院、安全和劳动改造机关的通缉、 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定文书、证件;

4.被羁押人犯是否与羁押证件一致;

5.是否有依法不应当收押的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6.是否收押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它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二)检察下列人犯是否分管分押:{上海检察工作报告百度}.

1.男犯同女犯;

2.同案犯;

3.未决犯同已决犯;

4.成年人犯同未成年人犯。

(三)白天收押的人犯要在当日内、夜间收押的要在次日内检察完毕。发现违法羁押以及混关混押的,要在当日内提出纠正。

第四条 对警戒、看守活动的监督。

(一)监房设施是否安全、防范措施是否严密。

(二)有无脱管、失控的情况。

(三)在押人犯中有无企图逃跑、越狱、自杀、自伤、自残等不安全因素。

(四)组织人犯劳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确保安全和严格管理,劳动结束后是否进行清查,以防危禁物品进入监室。

(五)有否用人犯代行干警职责管理人犯的现象。

(六)重大节日或重要时期应会同看守所、武警中队对监管场所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加强值班。

(七)检察发现的问题应在当日内提出纠正建议。

第五条 对提审、押解活动的监督。

(一)办案人员提审人犯时,是否持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提审证或提票。办案人员是否在二人以上,提审完毕是否立即将人犯交给值班看守人员收押。

(二)看守所押解人犯时安全措施是否严密。

(三)发现提审、押解活动违法或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提出纠正。

第六条 对人犯生活、卫生的监督。

(一)监室的通风、采光、防潮、防暑、防寒、防病、防疫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措施是否落实。

(二)人犯的伙食是否按标准供给,有无克扣囚粮、囚款及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三)对少数民族人犯是否按他们的民族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四)人犯患病时是否及时给予治疗,病情严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否依法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人犯死亡是否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医院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其家属。

(五)驻所检察干部每月要检查一次人犯伙食开支情况,每周抽查一次人犯伙食状况,高温、严寒和春季都要普遍进行一次防暑防冻和防疫防病检查,并协助看守所制定或完善有关制度,做好防疫防病工作。

第七条 对人犯教育、奖惩活动的监督。

(一)对人犯是否进行遵守监规纪律、社会主义道德以及形势、政策和劳动教育。

(二)对确有立功表现的人犯,建议看守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从宽处理。对重新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按刑事案件管辖程序依法处理。

(三)驻所检察干部发现看守所对人犯奖惩、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在三日内提出纠正。有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在当日提出纠正。

第八条 对看守所人犯会见、通信的监督。

(一)未决犯会见亲属时,是否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二)已决人犯留所服刑犯与家属会见日,驻所检察人员应到现场,检察人犯在会见时是否在严密监视下进行,人犯近亲属接济的物品是否严格检查。

(三)允许回家探视病危近亲属的人犯是否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是否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进行。

(四)检察看守所对律师会见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看守所对人犯的上诉书、申诉书和控告检举信件是否及时传递。

第九条 对羁押人犯时限的监督。

(一)人犯的羁押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对刑事拘留的人犯,是否按照《刑诉法》有关规定在三日或七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人民检察院是否在三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对于逮捕的人犯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否超过二个月。

3.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是否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4.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否在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内审结。

5.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是否在一个月内补查完毕。

(二)对于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是否经过批准,手续是否完备。

(三)对需要向上级请示、作司法鉴定或者变更管辖的案件,手续是否完备。

(四)案件变更管辖时是否办理换押手续。

(五)驻所检察干部对每日收押的人犯当日填写《人犯诉讼情况登记表》,每周检查两次人犯的羁押时限和换押情况,发现超过办案时限或超期羁押的应在二日内向办案单位提出催办或纠正。对久押不决的要分别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或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对看守所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一)驻所检察干部要每日检察看守所法律文书登记簿、册,掌握人犯判决、裁定情况。

(二)看守所对判决已经生效的罪犯是否按规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三)在看守所执行的服刑犯是否符合规定,留所服刑的“三书”(判决书、裁定书、执行

{上海检察工作报告百度}.

通知书),“一表”(罪犯结案登记表),“一卡”(罪犯身份卡)是否齐全,执行时间的计算是否准确,以及留所作特殊使用的罪犯是否有审批手续和符合条件。

(四)看守所留所服刑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保外就医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手续。

(五)对看守所执行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违法应在三日内提出纠正。

第十一条 对人犯出所的监督。

(一)驻所检察干部应每日检察人犯出所有关法律文书、凭证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留所服刑犯服刑期满的是否依法按期释放,并发给刑满释放证。

(二)看守所在接到有关法律文书后是否立即释放下列在押人员:

1.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经过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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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

3.办案单位决定撤销案件的;

4.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

5.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的。

(三)在押人犯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变更强制措施出所的法定手续是否齐全完备。

(四)发现看守所办理人犯出所中的违法,应分别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

第十二条 依照管辖范围办理案件。

(一)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和自侦案件办案程序的规定,办理看守所内发生的看守干警渎职犯罪以及已决犯狱内再犯罪的案件。

(二)按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受理、办理看守所在押人犯及其家属控告、申诉。

第十三条 驻所检察日工作程序。

(一)驻所检察干部上班后应参加看守干警交接班,并查阅值班记录簿,了解夜间狱情和有无重大事故或急需处理的情况。

上海检察工作报告百度篇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意见。

2008年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2008年,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充分发挥打击刑事犯罪等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刑事犯罪的新情况和社会矛盾的新特点,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责,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坚持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把确保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安全顺利举办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积极参与平安奥运行动,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全力维护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积极参加反分裂、反恐怖斗争,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依法妥善处理发生在拉萨等地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化打黑除恶等专项斗争,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依法严惩走私、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经济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52583人,提起公诉1143897人,分别比上年增加3.5%和5.7%。

坚持对轻微犯罪落实依法从宽政策。着眼于加强教育转化、促进社会和谐,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法决定不起诉。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理程序。对因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坚持把妥善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进一步畅通控告申诉渠道,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办理群众信访418633件次。深入开展排查化解涉检重信重访工作,加大督查力度,通过依法处理、教育疏导、救助救济,千方百计解决群众的合法合理诉求,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共排查重点案件2013件,已办结息诉1832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工作组对214件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进行督办,就地联合接访、组织复查,已办结息诉208件;对60件反映司法不公的重点信访案件进行责任倒查,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加强涉检信访分析、研判和排查,努力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最大限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上海检察工作报告百度}.

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摆在突出位置,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着力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完善案件线索管理机制和侦查指挥协作机制,加强与执法执纪部门的配合,提高发现犯罪、侦破案件的能力。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已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人数分别比上年增加1%和10.1%。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7594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211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境内外追逃工作,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00名。

着力服务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一是以集中查办城镇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为重点,深化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315件,涉案金额21亿余元。二是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开展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发生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资金管理等领域和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11712件。三是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非法批准征用土地、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环境监管失职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2637件。四是紧紧围绕中央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意见》,明确检察工作的着力点,积极主动做好服务经济建设的各项工作。

着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立足检察职能,重点围绕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职务犯罪多发行业和领域开展预防,分析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及时建议有关单位和部门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共提出预防建议8239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做好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广泛开展预防宣传和咨询,加强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剖析,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完善和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共向工程招标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提供查询27630次。{上海检察工作报告百度}.

三、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认真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重点解决有罪不究、违法办案、侵犯人权的问题。推动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864件,比上年增加4%。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督促立案20198件;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6774件,分别增加15.9%和42.2%。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20703人、追加起诉16679人,分别增加28.5%和28.8%。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07815人、不起诉29871人,分别增加7.1%和6.7%。对侦查活动中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2050件次,增加43.8%。把有罪

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因徇私枉法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作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的重点,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248件,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程序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995件次,分别增加6.4%和14.5%。加强死刑第二审案件审查和出庭工作,探索开展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上海检察工作报告百度}.

积极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重点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探索上下级检察院协调办案等机制,强化抗诉书说理,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11459件,比上年减少3%;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222件,比上年减少12.9%。对裁判正确的,重视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依法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案外人利益的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提起诉讼。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重点解决超期羁押和减刑、假释不当等问题。为切实防止罪犯逃避刑罚执行,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等四个规范性文件,加强和改进相关法律监督工作。着力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落实羁押期限届满提示、超期羁押责任追究等制度,对超期羁押提出纠正意见181人次,比上年增加112.9%。探索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依法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4990人,增加34.6%;对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11660件次,增加85.6%。

严肃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重点解决司法领域中的腐败问题。把监督纠正违法与查办职务犯罪结合起来,注意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依法查处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620人。

四、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努力践行执法为民宗旨,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不断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检察工作。

注重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落实中央部署,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全力投入抗震救灾。灾区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在自身受灾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千方百计救助受灾群众,克服困难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秩序,依法打击抢劫、盗窃和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等危害抗震救灾及受灾群众利益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处和积极预防救灾款物管理、恢复重建工程建设中的职务犯罪,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顺利进行。

注重服务和保障民生。积极参加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制假售假犯罪,起诉制售伪劣食品、药品等犯罪嫌疑人3320人,比上年增加21.4%。依法介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调查,立案侦查严重失职渎职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18人。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介入14起重特大事故调查,已立案侦查123人。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立案侦查涉嫌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报复陷害、破坏选举等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555人。

注重完善和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开设网上举报、申诉和信息查询系统,在一些重点乡镇设置

联系点,推行下访巡访、预约接待,方便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一些地方检察院设立民生服务热线,听取群众意见,提供法律咨询。扩大司法救助范围,对被害人因无法获得犯罪人经济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积极协调有关方面给予救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五、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增强正人先正己、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作出全面部署。逐条研究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真对照查找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梳理出8个方面30项任务,逐项研究和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监督法,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严格执行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认真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制定的司法解释均及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68件建议和提案,已在规定期限内办结。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两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和完善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制度,在检察决策和执法办案过程中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明确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人民监督员监督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5291件。深化检务公开,加强网上信息发布,及时向社会公布检察工作重大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继续探索实行公开审查等办案机制,增加检察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律师法,完善和落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注意听取律师意见,促进自身公正执法。

自觉加强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更加注重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视对办案的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着力解决执法不规范等问题。颁布《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加强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重点加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内部监督,严格执行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制度。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对检察人员违法违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严肃追究责任。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制度,省级以上检察院均开展了督察工作,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履行职责、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5个省份的61个检察院进行了集中督察。

六、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着力强化对检察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造就高素质检察队伍。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

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认真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定政治方向,统一执法思想,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的政绩观,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权力观。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省级以上检察院扎实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深入学习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意见,针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思路及措施。

{上海检察工作报告百度}.

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思想教育和素质能力培训,对地市级检察长普遍进行了轮训,对部分省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新任基层检察长进行了培训。认真落实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任前廉政谈话等制度,对新任省级检察长普遍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加强对领导班子的巡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3个省级检察院进行了巡视,并对已巡视的省级检察院落实巡视建议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各省级检察院共派出136个巡视组,对312个市县(区)检察院领导班子进行了巡视。

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执行检察官法,严格职业准入,坚持凡进必考;规范初任检察官选拔工作,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人选办法;加强与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协作;选任法学专家、学者到检察机关挂职;开展检察业务专家评审工作;分类建立检察人才库;注重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各级检察院以执法一线检察官为重点,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878期,培训检察人员10万余人次。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鼓励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检察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狠抓纪律作风建设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制定检察机关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探索落实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机制。注重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剖析10起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例,通报各级检察院进行警示教育。紧紧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不公、不廉的问题,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开展规范安全文明执法专项检查。强化纪律要求,坚持从严治检,严肃查处违纪违法的检察人员258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4人。

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坚持把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心放在基层,推进基层检察院业务、队伍、保障和信息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建设。完善和落实上级检察院领导联系基层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带头下基层蹲点调研,认真研究解决影响基层检察工作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补充政法专项编制重点充实基层,选派业务骨干到基层锻炼,缓解基层检察院办案力量不足、人才短缺等困难。加大对中西部和贫困地区检察院经费保障、装备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落实县级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基层执法条件得到改善。推行统一招录基层检察人员制度,注重提高基层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断优化队伍年龄、知识结构,增强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自觉性。一年来,全国基层检察院共有801个集体和5256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涌现出一批一心为民、秉公执法的先进典型。

一年来检察工作的成绩,是在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取得的。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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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2015第一轮上海公务员考试录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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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2015第一轮上海公务员考试录用名单

上海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第一轮第一批拟录用名单

根据有关规定,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现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名单附后)。公示期间,如对拟录用人选有异议或有其他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公务员局反映,举报者要署实名,实事求是地反映举报情况。 公示时间:4月24日-4月30日 监督电话:64333772 24022538

上海市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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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二○一二年三月十一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 会议上 2012-3-20 60844 来源: 光明日报 》 2012 年 03 月 20 日 06 版)最高人民检 《 ( 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全国政协各位委员提出 意见。 2011 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1 年,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 力监督下, 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 紧紧围绕科 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 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深入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 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立足职能、服务大局,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围绕 “十二五” 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 立足检察职能,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提供司法保障。 加大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力度。依法批准逮捕走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操纵股市、非 法传销等严重经济犯罪嫌疑人 40604 人, 提起公诉 54891 人, 分别比上年增加 8.2%和 8.1%。 针对一些领域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问题,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执 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部署专项监督活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 6414 件,立案侦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 121 人。 深化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加大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力度, 抓住规划调整、 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质量监管等重点环节,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8056 件。结合办案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协助有关单位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投资 安全。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在资源开发、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立案侦查涉及国 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 10542 件。 强化知识产权、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 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专项行动,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 6870 人。围绕促进可持续发展,起诉造成重大环 境污染和严重破坏能源资源保护的犯罪嫌疑人 17725 人, 立案侦查涉嫌环境监管失职、 违法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73 人。 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

方式。加强执法理念教育,引导检察人员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同 时,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依法慎重对待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听 取各方诉求,客观分析案件性质,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重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注 重维护发案单位正常工作秩序,注重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努力使执法办案活动有 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重视解决影响社会和 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 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 疑人 908756 人,同比减少 0.8%;提起公诉 1201032 人,同比增加 4.6%;依法决定不批准 逮捕 151095 人、不起诉 39754 人,同比分别增加 5%和 6.1%。突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严重暴力犯罪和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积极参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扫黄打 非、打击电信诈骗、禁毒等专项行动,配合有关部门集中整治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地区,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推广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对民事申诉等案件本着自愿、 合法、 公正原则, 配合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 在拟作出不立案、 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时,评估是否可能引发或激化矛盾,及时制定依法稳妥处理和化解预 案。完善法律文书说理机制,就检察机关所作决定充分阐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促使当事人消 除疑惑、及时息诉。建立上下级检察院共同处理重大涉检信访案件制度,办理群众信访 804873 件次。 对近年来办理的 31347 件涉检信访案件进行评查, 纠正存在错误或瑕疵的 2333 件。 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促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转 化, 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 推行亲情会见、 分案起诉、诉前引导、案后帮教等制度,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 13738 人、 不起诉 3437 人, 同比分别增加 5%和 10.4%。 积极参与整治网络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依法打击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等犯罪。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 改进管理、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 三、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 坚决惩治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 协同公安机关和行

政执法机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 项整治和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活动,依法批准逮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 害食品等犯罪嫌疑人 2012 人,提起公诉 1562 人,立案侦查“瘦肉精”“假牛肉”等食品安 、 全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02 人。 部署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 权犯罪专项工作,在征地拆迁、扶贫开发、社会保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 等领域查办案件 4779 件。依法同步介入矿难、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调查,立案侦查严 重失职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770 人。 加强对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重视打击侵害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权益 的犯罪。积极参与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起诉拐卖、收买儿童妇女的犯罪嫌疑人 3492 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维护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 人员合法权益。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明确救助范围、标准和程序,对 5368 名生活确 有困难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救助。 探索建立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协作机制, 切 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高度重视涉港、涉澳、涉台、涉侨案件,依法平等保 护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归侨侨眷合法权益。 健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长效机制。加强控告申诉接待窗口规范化建设,建立综合性受 理接待中心和查询服务窗口, 完善 12309 举报电话和民生服务热线。 探索建立视频接访系统, 方便群众向上级检察机关反映诉求。 深入开展检察官进社区、 进农村、 进企业、 进学校活动, 健全落实下访巡访、联合接访等制度。推进检察工作重心下移,在人口集中的乡镇街道新设 立派出检察室 1118 个,就地受理控告申诉,化解矛盾纠纷,加强法律监督。 四、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 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 更加重视预 防,努力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严肃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 32567 件 44506 人, 人数同比增加 1%,其中贪污贿赂大案 18464 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 2524 人(含厅局级 198 人、省部级 7 人) 。严肃查办利用执法权、司法权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案 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 7366 人、司法工作人员 2395 人。加大惩治行贿 犯罪力度, 4217 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 同比增加 6.2%。 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 完善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追

缴赃款赃物计 77.9 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 疑人 1631 人。 着力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 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 度的要求, 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的意见, 与有关部 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共同推进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 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 案件 7355 件 10585 人,人数同比增加 3.5%;其中重特大案件 3667 件,同比增加 4.5%。加 强反渎职侵权公共宣传,开展以“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为主 题的宣传活动;举办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大型展览全国巡展,216 万名国家工作人员参 观了展览。 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结合办案剖析职务犯罪发案原因, 向有关单位提出预防建议 41864 件。 开展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 促进形成依法 有序、 风清气正的选举氛围。 广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 推动预防教育进党校和行政学院。 加强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反腐倡廉教育 3800 万人次。实现行贿犯罪档 案查询系统全国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 68 万余次。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1872 个检察院向党委、 人大、 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交了本地区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的综合 报告。 五、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 完善监督机制, 提高监督能力, 切实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动用刑事手段违法介入民事经济纠纷等问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 19786 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 11867 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 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 36976 人、追加起诉 31868 人。落实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 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对侦查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39432 件次。 加强审判监督。推进量刑建议改革,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制度,重点监督纠正 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 5346 件,对刑 事审判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8655 件次。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居 中监督等原则,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 10332 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 对认为裁判正确的 30592 件申诉, 耐心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 台文件, 完善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

作机制, 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 试点工作。 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规范和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 推进与监管场所 的执法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 24075 件 次。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 11872 人。会同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集中清理久押不决案件 463 件, 依法纠正超期羁押 242 人次。 开展看守所械具和禁 闭使用情况专项检察,促进依法文明监管,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维护司法公信力 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 深化检察改革, 不断完善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 制约机制,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深化检务公开。严格执行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对不起诉、申诉、重信重访案 件必要时实行公开审查和听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公布司法解释、通报重大案件办理 情况。推进检察门户网站建设,加强检察信息网上发布,组织“大检察官系列访谈”“检察 、 官在线”“走近国家公诉人”等活动。一些地方检察院建立网上查询、电话查询平台,方便 、 案件当事人和律师了解进展、参与诉讼。普遍建立检察开放日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邀 请港澳人士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 规范执法行为。 细化执法标准, 单独或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司法解释性质的 文件 12 件。发展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执法尺度。严格执行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落实和规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对侦查活动明 确提出“十个依法、十个严禁”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不得无故拖延、推诿或者刁 难律师提出的合法要求。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 ,分级分类轮训,全国检 察人员分两批全部参加了执法规范统一考试。 加强案件管理。 改革检察机关所办案件主要由各业务部门分别管理的模式, 建立执法办 案集中管理新机制,统一受理、登记、分流案件,统一接收、保管、移送涉案款物,统一开 具、管理法律文书。全面推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 执法质量网上考核, 特别是对遵守法定程序和办案期限及时跟踪监督, 保证上一个环节的执 法活动必须符合规范才能进入下一个环节,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强化内部监督。进一步明确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要求,突出加强对侦查、审查 逮捕、公诉等重要岗位和不批捕、不起诉、撤案、变更强制措施等关键环节的监督,防止检 察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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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社会实践报告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工作岗位

社会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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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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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社会实践目的 ..................................................................... 2

二、社会实践时间 ..................................................................... 2

三、社会实践地点 ..................................................................... 3

四、社会实践单位介绍 ............................................................. 3

五、社会实践主要内容 ............................................................. 3

六、社会实践总结 ..................................................................... 5

(1)社会实践体会 .............................................................. 6

(2)社会实践心得 .............................................................. 7

(3)社会实践反思 .............................................................. 9

七、致谢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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