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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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篇一
一审刑事判决书案例
案例·犯故意杀人罪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xx中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
被告人时宝x,又名时新x,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住河南省项城市郑郭乡前时营村;1993年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1998年9月12日;1996年12月30日由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1997年1月22日被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于2001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xx,xx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以x检x分刑诉一字(200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时宝x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1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
察院第x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
结。 审理终
Xx市人民检察院第x分院指控,1998年8月28日凌晨,在本市xx区白城路2号丰浩园酒家,被告人时宝x为抢占被害人周x正在睡觉的床位,强令周x让铺,遭到拒绝,遂与周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时宝x采用手扼颈部、酒瓶击打头部、菜刀砍击头面部等手法,致被害人周x因大出血而死亡。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从现场提取的菜刀、碎酒瓶等物证照片;宣读了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手印鉴定书》;证人李x勤、王年x、梅x生、朱x英、范秋x的书面陈述以及被告人时宝x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时宝x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因琐事而故意杀死一
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提请以故意杀人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时宝x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时宝x认为其系酒后与周x发生争执;周x先动手行凶,时宝x失去理智再持刀对周行凶的,无杀人故
意,并有检举揭发表现,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还认为时宝x无杀人预谋,事后有悔意,且有检举行为,希望法庭查证后并能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998年8月27日夜晚,被告人时宝x与周x在本市白城路2号丰浩园酒家内饮酒至次日凌晨。时宝x为抢占周x已准备睡下的靠窗位,强令周让铺遭到拒绝,遂与周发生扭打。
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篇二
一审刑事判决书
葛园园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园园,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
辩护人郭松,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园园犯故意杀人一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辩护人申请本院调取新的证据,延期审理期限二个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文军、检察员王艳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曹xx,被告人葛园园及其辩护人郭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葛园园在辉县市西平罗乡鹿庄村张xx家玩耍时,在张xx家厕所内用随身携带的空化妆品瓶,取得约十毫升氧乐果农药。2010年7月26日晚,被告人葛园园将事前准备好的氧乐果农药下其丈夫曹xx的饭里,将饭端给曹xx吃,曹xx在吃过饭半个小时后上吐下泻,后经医院治疗被医生诊断为农药中毒,曹xx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被告人系杀人未遂,自首,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葛园园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园园与被害人曹xx经人介绍短暂认识后于2010年5月17日结婚,曹xx入赘于葛园园家。婚后葛园园曾以双方系包办婚姻、性格不合为由向曹xx提出离婚,后双方曾协商,因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协议。2010年6月被告人葛园园与曹xx因琐事发生争吵,曹xx告诉葛园园继父葛xx,葛xx认为女儿葛园园不好好生活而殴打了葛园园,被告人葛园园想尽快脱离夫妻关系。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葛园园在辉县市西平罗乡鹿庄村张xx家玩耍时,在张xx家厕所内用随身携带的空化妆品瓶,取得约十毫升氧乐果农药。2010年7月26日晚,被告人葛园园将事前准备好的氧乐果农药放到其丈夫曹xx的饭碗里,将饭端给曹xx吃,曹xx保在吃过饭半个小时后上吐下泻,被送往辉县市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2010年8月7日出院。辉县市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曹xx为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案发后,被害人曹xx对被告人葛园园行为表示谅解。2010年8月3日被告人葛园园到辉县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2010年)第140号:在提取的氧乐果农药瓶和化妆品瓶中均检出氧乐果成份;2、辉县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氧乐果农药瓶及被告人葛园园用于装氧乐果的化妆品瓶被扣押;3、辉县市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4、辉县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辉县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证明,被告人葛园园于2010年8月3日主动到辉县市公安局投案自首;5、2010年8月7日辉县市医院诊断证明:曹xx有机磷农药中毒;6、辉县市公安局西平罗派出所户籍证明;
7、证人牛x证言,看到曹xx上吐下泄,将其送到医院; 8、证人赵xx证言,将葛园园交给的空化妆品瓶送到公安局;9、证人张xx证言,2010年农历六月初十上午,葛园园来我家玩,不知道倒农药了没有;10、被害人曹xx陈述,我老婆葛园园说她做好饭了并给我端了一碗,我吃后半小时,我肚子疼并上吐下泄,医生说我是农药中毒;11、谅解书,证是明被害人曹xx对被告人葛园园行为谅解;12、被告人葛园园供述,我今天投案自首,7月26日傍晚,曹xx回家,我就去给他盛饭,我从身上拿出装农药的盒将农药倒到饭里,端出去给他吃了。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控、辩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园园采用投毒的方法,非法剥夺其丈夫的生命权利,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园园采用下毒的方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葛园园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葛园园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园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可妍
审 判 员 王顺亮
人民陪审员 侯瑞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泽娟
程松松犯投放危险物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松松,曾用名程雪,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0年4月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松松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松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6日被告人程松松携带注射用针管和农药到李某家,而后注射进其生活用水管内。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据此,认定被告人程松松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松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松松和女青年李某谈对象,后李某不愿再和程松松交往。2010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程松松携带注射用针管和农药到李某家,而后用针管将农药注射进李某家生活用水管内。第二天早晨,李某洗漱时闻到有农药味,后报警。经周口市公安局理化检验鉴定,水管内含有农药甲拌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程松松供述了其用针管将农药注射进李某家的水管内的经过;被害人李某、赵某某均陈述了早晨洗漱时闻到有农药味,怀疑是程松松所为后报警的情况;提取笔录证实太康县公安局民警从程松松身上提取环宇少年牌宗色皮上衣一件,从程松松脚上提取鹏越牌42码白色旅游鞋一双;太康县公安局鉴定书证实李某家现场拍照的鞋印与程松松所穿的鞋子鞋底花纹种类是相同的;周口市公安局鉴定书证实李某家水管内的水及程松松上衣右口袋外侧均检出甲拌磷的事实;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松松因其女朋友不愿再和其交往便向其女朋友家中的生活用水管内注射农药,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松松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7日起至2014年4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固刑初第43号
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以固检刑诉(200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强奸罪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X术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及其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徐X窜至本村X村民许某某的住宅,乘许的丈夫不在家之机,先拔门入室,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扒下许某某的裤子将其强奸。对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DNA检验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采取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X辩解称,其以前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这次其到被害人家是被害人开的门,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被害人自愿的。其辩护人王XX的辩护意见是:1、从现有的书面证据来看,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是被告人徐X当庭供述称,他与被害人以前多次发生过性关系,此次发生性关系是双方同意的。该辨解也有一定的理由;2、本案强奸犯罪和同类犯罪相比,有其特殊性,是否采用暴力及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存在着争议。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以前相识,并发生过性关系。本次发生过性关系,被害人身体未留下任何伤痕,也没有撕破衣服等暴力行为留下的物证。故本案即使按强奸罪认定,但情节比较轻,在量刑时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理;3、被告人在案发前一贯表现好,无前科。且被告人的家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家庭特别困难,如果对被告人处刑较长,将严重影响他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故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徐X窜至本村X村民许某某的住宅,乘许的丈夫不在家之机,先拔门入室,后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扒下许某某的裤子将其强奸。案发后,被告人徐X亲属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徐X亲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徐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08年11月23日晚,我在固始县城关吃饭,喝了不少酒。后我坐本村张X会的昌河出租车回到X。到家后,我发现手机忘到张X会的车上了。我从X街道骑摩托车到张X会家拿手机回头,经过被害人住处用手推门,门从里面插住了。我从门缝把插销给拨开,进到屋里。只有被害人自己在家。我站到她床前喊她,她把灯拉开了。我不让她拉灯去夺,把灯给甩到地上甩碎了。她说认识我,问我弄啥子。我说斗一牌(指发生性关系)。她又去拿手机。我害怕她打电话,把她手机给夺过来了。然后我把自己的衣服脱掉了,上到她床上,去脱她衣服,她不让。我用手把她两只手攥住,按到她胸前,脱下她右腿的秋裤和内裤,和她发生了性关系。然后我就拿着我的手电走了;2、被害人许某某陈述,2008年11月23日夜里10点钟左右,我在睡觉,忽然有个人到我跟前来了,喊我,我醒了,赶紧去拉灯。开关在电灯上。我刚把灯拉亮,他不让,把灯夺甩地上去了。我乘着电灯光看见来的人是孙X安的大儿,外号叫具子。我又去拿手机准备打电话报警,他又把我手机夺掉扔在地上。他手里拿有一把手电。他先把自己的衣服脱掉,又叫我脱衣服,我不脱。他上来先把我摔到地上,然后把我脸朝上按到床上,用两只手攥住我的两只手,让我脱衣服,我不脱。他把我两只手按到胸前,用右胳膊弯子压住,又用左手来脱我右腿上的秋裤和内裤,把我强奸了。后我坐在床上哭,他上来亲我一口,我打他一巴掌。然后他骑摩托走了。接着我给我丈夫打电话,说具子来欺负我,但我说具子没斗着。我丈夫就给我父母打电话。今天早上我父母到我家来,我和我父亲一快到派出所来报案。被害人陈述还证实其是被告人的姨嫂子,以前与与被告人发生过两次性关系;3、证人张X会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3日晚上,徐X租其车到城关办事。晚上在城关请人吃饭,徐X喝有三四两白酒。不到十点,我把徐X送回家,他在X街道卖五金电料。后我回家了。我到家有十来分钟,徐X又骑摩托车到我家来了,他把我手机忘到我车上了。他拿了手机就走了;4、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材料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DNA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害人护垫上提取的可疑精斑是徐X所留的机率大于99.99%;6、补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徐X亲属与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徐X亲属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方不追究被告方任何刑事责任;7、户籍证明、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徐X的个人基本情况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经过。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己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犯强奸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X辩解称,其以前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这次其到被害人家是被害人开的门,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被害人自愿的。因被告人徐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了其从门缝拨开插销及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且关于强奸的过程,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能互相印证。虽然被害人也陈述了以前曾与被告人发生过性关系。但在此次发生过性关系过程中,被告人采取了暴力手段,被害人进行了反抗。表明被告人此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违背被害人意志。故被告人徐X的辩解没有相应证据支持,且与本案现有证据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王XX提出被
告人徐X关于他与被害人以前多次发生过性关系,此次发生性关系是双方同意的的辨解也有一定的理由;并认为本案是否采用暴力及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存在着争议。此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其关于被告人无前科,且被告人的家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此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1月24日起至 2011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
审判长 程 雪 审判员 程艳荣 审判员 张 勇 书记员 王树广
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篇三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一致;××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有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酗酒闹事,不计后果,开枪打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文××以往曾有在文×永家拿枪出去打猎的经验,应当知道文×永的猎枪平时是装有火药放置的,被告人文××在端枪射击时,对是否会打死他人持放任态度。被告人文××以“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及“开枪是想吓唬人”而否认故意杀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文××的辩护人关于文××的行为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以及文××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42条第1款、第53条第1款、第6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年×月×日
书记员:×××
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篇四
一审刑事判决书+刑事上诉状
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的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XXX人民检察院以X检X诉[ ]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 X罪,于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诉讼代理人XXX、被告人X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X、辩护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翻译人员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XXX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X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XXX犯XX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二、被告人XXX„„(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XXX犯X罪,免于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项还是第3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XXX无罪,宣布终止审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
(院印)
XX年XX月X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XX
刑事上诉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XX人,XX公司职工了,住X市X路X号。
上诉人过失杀人一案,于2000年X月X日收到X县人民法院2000年X月X日(2000)X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上诉理由:„„
为此,特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或裁定)予以改判(或重新审判)。 此 致
XX人民法院转送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上诉人:XXX(章) 2000年X月X日
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篇五
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
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
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
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
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
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
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
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
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
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
刑期 1 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
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
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2994号
原告张×,女,19××年××月生,汉族,××省××县人,中技文化,无业,住××市××区××路××公寓11栋209室。
委托代理人张×,女,19××年××月生,无业,系原告胞妹。 委托代理人陈××,男,××街道武装部工作人员。
被告卢××,男,19××年××月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公司工作,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徐×、刘×,××公司员工。
原告张×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年相识,19××年建立恋爱关系,19××年××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夫妻矛盾,双方从20××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年7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表示同意离婚。因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意见不一,本案调解无效。 又查,原、被告在婚后购置了如下财产:座落于××市××区××路的××公寓11栋209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37.78平方米,价款人民币77449元);原告张×名下并设立于南方证券×××路营业部(资金帐号:×××××)的帐户,截止于20××年9月9日,有深圳机场股票360股,市值人民币5954.40元,帐户余额人民币3.99元;原告张×从1997年10月至今持有的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10000股(股票号码为0002771-0002780)。原、被告均确认××市××区××路××公寓11栋209室室内装修价款为人民币35000元。原告张×的母亲焦××于20××年1月19日,电汇人民币60000元给原告,汇款用途为购房款。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上述款项是其母亲焦××借给其用以购买现住房××公寓11栋209室房产的,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另外,原告还提出装修上述房产的款项,是分别向魏×(10000元)、王××(10000元)及刘×(10000元)借的,共计人民币30000元,也应该作为共同债务来予以偿还。而被告一方面认为原告所说为买房向其母亲焦××借钱不属实,另一方面却又说在原告母亲焦××汇款给原告前,自己的父母曾经拿40000元给焦××。原告对被告所说的其父母拿40000元给母亲焦××予以否认。另,被告对原告所说向魏×、王××及刘×借钱装修亦予以否认。
原告为了证实其母亲焦××于20××年1月19日从××省××市×县电汇人民币60000元给其购买现住房××公寓11栋209室房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00051×××)、帐号为4000023801003427737的帐户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交付房款的收款收据(No.0014589)各一张。本院认为,上述三份证据业已形成证据链条,能够互相印证,原告母亲焦××电汇人民
币60000元给原告用于购买××公寓11栋209室房产的事实应予确认。而原告主张曾向魏×等三人借款用于装修及被告主张其父母曾拿40000元给焦××的事实,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确认。
本案的其他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字第018号结婚证、《××集团内部自用房买卖合同》、南方证券×××路营业部客户对帐单、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6日出具的证明及该公司普通股股票十张(每张1000股、号码0002771-0002780)予以证实,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但在婚后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夫妻矛盾时,双方不但未能互相谅解及加以妥善解决,反而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答辩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位于××市××区××路的××公寓11栋209室房产一套,系由原告张×向其原工作单位××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尚未取得所有权,该房由原告张×继续居住和管理较为妥当。原告张×名下股票深圳机场360股、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10000股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原告张×向其母亲焦××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用于购买原、被告婚后住房,即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所用,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卢××离婚。
二、位于××市××区××路××公寓11栋209室房产一套由原告居住和管理,该房室内装修归原告所有,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将房款人民币77449元及装修款人民币35000元的二分之一,即人民币56224.5元
[(77449元+35000元)÷2=56224.5元]支付给被告。
三、原告张×名下的股票深圳机场360股、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普通股)10000股,由原、被告各占有二分之一,即180股、5000股。
四、欠原告母亲焦××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人民币30000元。
五、现原、被告各人使用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4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8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付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书记员 陈×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 ] 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经依法审查查明,------(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别列出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的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页、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分×页。{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3、赃证物品清单×页。
4、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分。
5、其它需要附注的事项。
【范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
被告人陈寿福,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5xxxx19801004xxxx,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2。2006年12月20日因侵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腾讯QQ著作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停止侵权、向腾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因侵犯著作权嫌疑,于2007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批准,于2007年8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一公一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寿福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07年1 0月2 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寿福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寿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陈寿福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上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对腾讯QQ软件进行修改,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安装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Google(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Jk插件,以此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软件或网站做广告,后将修改好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名义放在自己注册的“珊瑚虫I作室”网站(、
)用户下载牟取非法利益。2007年8月16日,被告人陈寿福在北京市朝阳区域清街融域家园4号楼x单元1x0x房被抓获,搜出内有珊瑚虫QQ软件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招商银行一卡通(卡号:00101317xxxx)、金葵花卡(卡号:410062010053xxxx)各一张。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黄志辉处调取陈寿福使用的内有珊瑚虫QQ软件的服务器硬盘一个。2007年4月2 3日,广东省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从陈寿福的网站上下载珊瑚虫QQ软件三个
(IPQQ2007.exe、IPQQ06454.exe、IPTM2006.exe),于2007年9月11日分别从陈寿福使用的手提电脑、服务器硬盘内提取珊瑚虫QQ安装软件各一个{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IPQQ2007.exe、IPQQ0750a.exe)。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鉴定,“珊瑚虫工作室”的IPQQ2007.exe、IPQQ06454.exe、IPTM2006.exe、IP000750a.exe、IPQQ2007.exe 软件是在腾讯公司的qq2007betal.exe、qq2006Standard.exe、tm2006Spring.exe、qq2007beta2kbl.exe、IPQQ2007.exe QQ软件上加以修改而来的。经查,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陈寿福从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每笔7万元);于2007年2月2日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招商银行快速汇款回单、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账户记录清单,储蓄委托转账交易单,代发企业查询单,被告人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伟、李莹、蔡文胜、张志强、耿倩、孙峰、李凌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理人齐守明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结论: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篇六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规格
文书格式(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事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 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事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 × × ×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