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工作报告

来源: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5-08-10 点击:

三证合一工作报告篇一

三证合一

第一步:首先在工商局提交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 本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公章),另外需要写联络员信息表、出资情况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表、法定代表人信息表,财务负责人信息表。(备注:表格可在工商局领取,大概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出新的执照。)

第二步:国税登证三证合一(最好为月初报税,缴税,清卡工作完成后当月暂 未开发票时处理),并开通网报。

1、一般纳税人需要通知客户把发票全部认证并且核销所有开出发票,自己手上的进项发票也要全部认证完。

2、核销以前所有开具的销项发票,并且打印核销表。

3、量多空白发票作退回操作(后加了去税局发行前先把客户编码,商品编码导出来备份,以免发行回来后没了客户资料,切记) 4、重新刻发票章。

5、带报税盘及发票本,执照复印件到国税大厅重新发行设备,然后再重新领购发票,回来后系统还需要重新安装开票软件。

第三步:地税登证三证合一(带上法人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原件填写资料并开通网报)。

第四步:到银行信息变更,重新开通国税,地税的扣税协议。

您好!三证合一后,在外管局那边需要做什么变更工作吗? 答复:

您好!三证合一后,企业需携带公章、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去当地外管局进行变更。 提问:

您好!我们公司2014年出口到俄罗斯一批货物,当时出口发票都已经开具,但是没有去办理出口退税。现在2016年了,客户说质量有问题想退货,让我们马上退款给他,现在我们公司还能给客户退汇吗? 答复:

您好!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提问:

您好!我们公司是外管A类企业,我想问下:1.客人的款项在货物出口后第90天才到账,这需要到外管局做延期收款的报告吗?

2.客人的款项在第91天才到账,之前没在平台上做延期收款的报告,这要到外管局做现场报告吗? 答复:

您好!1. 客人的款项在货物出口后第90天才到账,不需要到外管局做延期收款的报告; 2.是的,企业需前往外汇局做现场报告。

三证合一工作报告篇二

三证合一后续税务工作

如果用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操作,可以用原来规定执行,在过渡期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类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的编码规则仍按原来规定执行。不会影响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正常办理涉税事项。

一般纳税人变更税号流程如下:

1、告知纳税人变更前,应将所有以取得尚未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认证。在税号变更后,其取得的发票应为新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无法完成认证,不能抵扣。

2、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对尚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作废”处理,并做抄报税处理后,前往大厅发票窗口做注销抄报税,完成当前属期的申报纳税后,对防伪税控器具做注销发行操作,并注销防伪税控系统档案信息。

3、由税务的登记窗口将原税号变更为新加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发票窗口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对Ctais中已变更税号为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的同步操作,登记新档案信息后做初始化发行操作,并更换发票领购簿后重新配发发票。 5、告知纳税人,税号变更的后续涉税事项:

(1)及时更换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上载入的税号,必须与发票专用章一致。

(2)及时前往库税银签约银行更新银税协议,否则无法完成税款自动划缴。

(3)及时告知网上申报的服务商(世纪中税),由服务商对网上申报系统做相应维护,否则无法进行网上申报。

14、老户“三证合一”后,国税系统何时可以直接录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可以办理业务?

答:存量企业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即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识别号变更、税控系统重新发行等换证事宜。

此处的存量企业是指北京地区2015年9月29日之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15、对于“三证合一”前注册的纳税人,因公司名称变化取得了“三证合一”的新营业执照,但用之前就购买的税控设备开发票时,应该盖原发票专用章还是新发票专用章(原发票专用章名称不对,新发票专用章识别号不对)?

答:已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存量企业,原发票专用章可继续使用,并保留原法律效力。

此处的存量企业是指北京地区2015年9月29日之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

文件依据:税总函〔2015〕645号

16、纳税人在“三证合一”变更税号后,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纳税人在“三证合一”变更税号后,按变更前税号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单,以变更后新税号开具红字发票。

17、办理税务登记变更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1.《变更税务登记表》(签章齐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需提供);

4.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需提供)。

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签章。 若企业为“一照一码”户,除财务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和核算方式外,其他项目变更均不提交纸质资料。

19、增值税普通发票扩版增量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发票领用簿》;

3.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9、新办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以后是否需要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

答:新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取得“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已经视同办理了税务登记。

如果企业短期内无应税事项发生,不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的,可以暂不办理报到。如果企业发生涉税事项需要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的,应先到地税局办理报到和信息补录,然后再到国税局办理报到。

10、“三证合一”新户报到有时间限制吗?

答:没有时间限制。

1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一照一码”企业发生变更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变更基础登记信息。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在新设时采集,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

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机关变更后将信息共享到税务机关,不需要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2.变更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采集的除工商采集的基础登记信息以外的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 非一照一码企业发生变更仍按原有税务登记变更流程和资料办理。

13、“三证合一”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还需要加盖“一般纳税人”戳记吗?

答: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三证合一”变更公司税号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家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精神,我公司已于2015年11月16日作了“三证合一”变更(见附图),我公司税号变更为

“******************”。

为便于新规定在我公司生产经营中顺利对接,经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我公司将于2016年3月1日起启用新税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号变更流程规定:纳税人税号变更前,应将所有已取得尚未认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全部认证。在税号变更后,所取得发票的公司税务代码应为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进项发票不能进行抵扣。

二、已取得的进项发票受理截止日期: 2016年2月26日。对已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应按公司进项发票管理流程在此之前交给公司财务部,否则,发票过此时点将不能认证。

三、发票更换:在2016年2月25日前,客户有需要更换发票的,务请尽量提前与财务部联系更改。同时,已开出的发票,要提醒客户拿到本公司发票后,尽快使用发票。

四、本公司将在2016年2月27日到3月1日期间停开发票,请各位同事提前与用户沟通好。

特此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三证合一工作报告篇三

三证合一

关于印发青岛市黄岛区市场主体准入“三证合一”

【字体:大 中 小】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黄岛区市场主体准入“三证合一”暨“一口式”运行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主体准入“三证合一”

暨“一口式”运行实施办法

根据《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投资类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4〕3号)、《关于市场主体“先照后证”审批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青黄政发〔2014〕4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整合行政审批资源,提高行政服务效能,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更好地服务新区建设,现就黄岛区市场主体准入“三证合一”暨“一口式”运行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运行方式

(一)实行“一口式”运行。在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实行营业执照、公章刻制备案、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一受理,同步审核,实现“一口受理、审批、发证”。{三证合一工作报告}.

(二)实行“三证合一”。在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中不减少市场监管(原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批权限,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联动审批,向申请者颁发载有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

二、参与部门及工作职责

在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分设“综合受理窗口”、“综合发证窗口”,工作人员由各登记审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三证合一工作报告}.

(一)综合服务窗口职责。“综合服务窗口”由市场监管(原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一次性告知各部门提交材料要求,一口受理各部门审批业务。

(二)各审批部门职责。参与“一口式”运行的各审批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的办事指南、表格、网络支持等。各审批部门要充分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实施“一人核准制”,即时办理各类业务。

三、工作流程

(一)名称核准。申请人通过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询并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通过网络报送所需材料。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进行预先核准,时限为1个工作日。市工商局名称核准网上审查通过后,申办人到综合服务窗口打印《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印章刻制。申请人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印章刻制窗口刻制印章,统一存放于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印章刻制窗口,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材料受理。申请人根据登记需求,向综合服务窗口递交市场监管(原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申请材料,重复材料可只提交一份。以上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收取(受理)凭证》。

(四)联动审批。工作人员将相关申请信息数据通过黄岛区“三证合一”暨“一口式”运行行政审批电子政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平台)向区市场监管局(原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传送,各审批部门进行联动审批。按照营业执照(3个工作日)、组织机构代码(1个工作日)、税务登记(1个工作日)的顺序及时限,依次办理业务,分别生成组织机构代码号、税务登记证号,并将证号反馈到综合发证窗口。

(五)证章发放。综合发证窗口将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在营业执照上予以加注,并向申请人发放,同时凭“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到印章刻制窗口领取印章。对于市场主体发展需要外出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区市场监管局(原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企业申请,凭“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六)资料归档。综合服务流程完成后,综合服务人员将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七)信息公示。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在黄岛区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在黄岛区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成之前,综合服务窗口将企业登记信息通过黄岛区政务网进行公示,各监管部门根据公示信息认领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企业。

“三证合一”工作过程中,市场主体发生变更登记的,既可以按本办法施行,也可以按原有各种证照管理方式操作;“三证”的年度公示、年度验证等工作在本办法实施后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办法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程序仍参照原管理方式实施。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建立由分管区长担任总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原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黄岛区市场主体准入“三证合一”暨“一口式”运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完善配套措施。区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要完善审批大厅配套设施,负责提供办公场地,解决各部门办公需求。各参与部门要配齐工作人员,同时要保证入驻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每个大厅入驻工作人员数量与工作量相适应,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区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城建局、国土房管局、交通局、商务局、统计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商业银行在办理涉企有关手续时,按原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对各企业已提交标注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予以认可,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强化考核监督。区监察局要加强对“三证合一”暨“一口式”运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办理情况纳入电子效能监察,强化过程监控。各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运行。对不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由区监察局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根据国发〔2015〕33号里面提及: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

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

所以三证合一一般最迟是在2017年年底前结束。

三证合一工作报告篇四

三证合一解答

广州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有关问题答疑

时间:2015-12-03 发布机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有关问题答疑

1.什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2.广州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依据是什么?

答:广州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以如下文件为依据:{三证合一工作报告}.

(1)《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3)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法制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5〕51号)。

(5)《省工商局等八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工商〔2015〕20号)。

(6)《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告》(穗工商企〔2015〕173号)

3.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有利于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二是有利于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三是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健全社会诚信体系。

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概括起来说就是“五个一”:

①一表申请。投资者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向登记窗口提交一套登记材料。

②一窗受理。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

③一企一码。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主体。

④一网互联。全市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通过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进行数据交换,实现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有效应用。

⑤一照通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全国通用,相关各部门均要予以认可。

5.我市什么时候开始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答:自2015年9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早于全国全面实施(10月1日)该项改革一个月。

6.“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具有什么功能和效力?

答:“一照一码”营业证照具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相关功能。

“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就好比我们居民唯一的“身份证”。企业凭“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可以在政府机关、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办理相关业务,相关部门都要予以认可,并且全国通用。

7.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是否还有效力?

答: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8.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9.我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哪些市场主体?

答:自2015年9月1日起,我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以下市场主体:

①内、外资公司及其分公司。

②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③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④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⑤营业单位和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⑥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⑧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⑨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

自2015年11月1日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入我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范围。(常驻代表机构仍使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在登记证上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体工商户暂不适用我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质监部门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停止发放个体工商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我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哪些登记业务?

答:我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适用的登记业务包括:

①企业设立登记。

②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③企业注销登记。

④企业换、补、增、减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工作报告}.

⑤企业迁移。

11.我市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推进步骤?

答:①从2015年9月1日起(全国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企业类市场主体,统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收缴其原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②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期间,企业应当申请换发“一照一码”执照。 ③从2018年1月1日起,所有企业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有效。

12,我市“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申请材料可以在哪里获取?

答:申请登记(备案)、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所需相关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可到市政务中心或各区政务中心的工商专窗现场领取,也可以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首页-政民互动-红盾网服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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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跟以往工商、质监、税务登记有何区别?

答:以往办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要先到工商部门登记,再凭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到质监部门、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企业需要多次申请、提交多套材料、领取多个证照。

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仅需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窗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并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质监、税务等部门,实现三个部门信息共享,一网互联。

14.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相比原来工商登记发生哪些变化?

{三证合一工作报告}.

答:①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环节,仅在原来工商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的基础上,新增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和“联络员”等四项事项,将原来的注册号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核算方式”仅适用企业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在税务管理过程中,“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三项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②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环节,仅在原来工商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的基础上,新增了“联络员”事项,将原来的注册号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环节,仅在原来工商登记申请表格和提交材料规范的基础上,新增了税务部门开具的“清税证明”,并在改革过渡期内收取原发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的,在税务管理方面则按照原规定办理。

15.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迁移)或申请换、补、

增、减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收缴的原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何处理? 答: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下称121号文)和《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下称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第147号),工商部门收缴原纸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存档,并将缴证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给质监、税务部门。

电子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税务、质监部门依法管理,工商部门在登记环节不予收缴。

{三证合一工作报告}.

16.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迁移)或申请换、补、增、减营业执照时,申请人的原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遗失证照的,应当提交在地级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公告报样。

17.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迁移)或申请换、补、增、减营业执照时,出现申请人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证的情形,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应按照《省工商局等八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工商〔2015〕20号)的规定“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证的申明”。企业申明虚假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后,在办理变更登记(迁移)或申请换、补、增、减营业执照时,申请人提交的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与原营业执照的相同事项记载信息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答: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业务,核发“一照一码”执照,将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质监、税务部门,质监、税务部门获取相关信息后,依法进行监管。

19.对于2015年9月1日前设立登记刚刚领取了旧版营业执照(非“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但没有来得及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国税、地税登记证的企业,如何处理?{三证合一工作报告}.

答:由申请人通过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完成衔接。以新设公司为例,申请人填写《增/减/补/换发营业执照》,同时填写《“一照一码”信息登记表》,一并提交登记机关。登记机关补录上述信息,通过变更程序完成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20.在2015年8月31日尚未办结的工商登记业务如何处理?是否按新的规范

三证合一工作报告篇五

办理三证合一流程及常见的问题

办理三证合一流程及常见问题

三证合一范围

包括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但是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所以说,基本所有企业都要进行换证工作,财务人以后也不要纠结自己所在的企业是否在三证合一范围之内了,唯一要做的就是如何准备换证和注意点是什么。

过 渡 期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证照换发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发证照继续有效;过渡期后,原证照不再有效。到2017年底前这段时间原来的三个证件仍然有效,一切业务照旧,财务人就不要产生莫名的担心了。 换证前做些什么准备

企业需要申请或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可登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或者打电话咨询换证需要的材料清单及表格查阅、下载,也可到企业所在的的区县行政服务大厅工商登记窗口,领取登记指南和相关表格文书。一是要熟悉办理流程总流程: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上缴“三证”,换出“一照一码”,再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信息变更,最后持相关资料到国税部门办理变更。哪个在前哪个在后,一定要搞清楚。二要做好税务变更计划:选择好税务变更的时间很重要,在三证合一之前就要对变更月份的开票量、抵扣量等进行预估,从而减少

因税号变更带来的影响。普岚秀思财务专家建议选择开票和进项业务量少的月份办理,这样影响比较小。

办理了新照后下一步怎么办

{三证合一工作报告}.

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企业无需再到质监部门办理任何手续,让纳税人可以少跑几趟腿了,但是税务的事情仍有很多手续要跑。一是领取执照后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处理办法报送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全部存款账号。二是首次发生纳税义务需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业务,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虽然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处罚,但是在这仍然提醒财务人,这些事情越早越好。三要处理好专用发票问题。变更当月将收到的进项发票全部认证完毕,将手头结存的专用发票尽量全部开具完,如果企业无法全部开具完,就需要在该月内作废剩余空白发票、制作核销清单并拿到国税窗口核销。

如何办理税号变更

一是纳税人需要及时完成征期抄报税。二是纳税人持金税盘到国税大厅窗口进行防伪税控注销旧号码,发行新号码操作。三是金税盘注销发行成功后,到登记窗口变更税收征管系统的基本信息,重新签订银税协议,并跟踪本月自动扣缴税款是否成功。四是出口企业还要到出口业务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五是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中进行退票操作。六是所有的发票要进行验旧操作。

【提示】1、将税控盘中资料(如开票信息和客户资料等)备份导出。2、小规模纳税人领用通用机打票(网络发票)的纳税人,若有空白发票,在网络发票系统作“空白发票”作废,并生成验旧清单。

三证合一税务处理需要注意什么

1. 纳税申报和原来无太大差异,尤其注意把握好办理的时间点。

2. 三证合一后发票管理可能成为税务机关监控企业的最主要手段,随着推

行电子发票的推进,可以通过网络实时监控和掌握纳税人的发票开具信息。所以要重视发票的管理。

3. 对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2016年5月1日后,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以

现有纳税人识别号或换照后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唯一识别码。所以趁着营改增的东风,把三证合一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上线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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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工作报告篇六

三证合一换新证流程及注意事项

企业换三证合一新证,需到所在区政务大厅-工商局窗口办理,要带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国地税正副本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现场可以领到新证。 原金税盘老户税号更换成社会信用代码(18位)的主要流程和注意事项(办理过程的一些流程,自己写的,可能不是很完善,大家可以参考参考)

由于税号发生变更,对于税控系统来说,需按照注销原税号,初始发行新税号流程进行更换,具体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旧税号的注销操作步骤

1. 企业确认已开具发票全部已上传完成。

2. 未开具空白发票退回

(1)企业进入开票系统中,对所有未开具发票进行退回操作。

(2)持含退票信息的金税盘,到发票发售窗口,进行发票退回操作。

3.备份客户、商品编码:

进入开票软件,手动导出原有客户编码、商品编码,以备升级后恢复。Ps:在注销报税前,还要持发票领购本、开票明细、作废票明细、已作废发票在报税窗口进行发票注销。

4.注销报税

(1)企业持金税盘,到企业发行窗口进行“修改时钟授权”操作。

(2)企业持有修改时钟授权的金税盘,进入开票系统,将金税盘时钟修改为下月1日。

(4)修改金税盘时钟后,进入开票系统,进行报税厅抄税。

(5)企业持已抄税金税盘,到办税大厅的报税窗口进行“注销报税”操

5.企业持已报税金税盘,到企业发行窗口,进行“数字证书/注销证书”操作,将旧税号的数字证书注销掉。

6.企业持金税盘到企业发行窗口,使用“维护授权”菜单,对企业金税盘进行解锁操作。

7.到发行窗口,进行“注销发行”操作。

重新发行金税盘,需要准备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新证)、公司章程、租赁合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现场会打印一张确认表需加盖公章)而后窗户会依次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金税三期系统很有可能会把你的资料还原到几年前的状态,老户可能需要提前准备以前签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如果实在找不见就去专管员那看看),一切都搞定之后,重新发行金税盘,就可以购买发票、重刻发票章了。

接下来回到单位需要联系航天信息公司重新安装开票软件和网上认证,安装成功就可以开票了,网上认证系统需要大厅重新更新一下信息(打电话也可),至于电子申报纳税系统直接更新一下企业信息就可以了。

抽个时间去银行变更一下资料,需要带营业执照正副本(新证)、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

上资料原件、复印件均带,复印件带两套)以及公章、财章、名章

目前遇到的就这么多,不是很完善,大家做个参考,详情咨询税务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号变更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18位社会信用码的涉税流程

尊敬的纳税人:

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的“一照一码”,办理变更营业执照的需要变更税务登记为新的18位社会信用代码,其中涉及相关税务事项办理的流程通知如下:

1申报期内先报税清卡

(一)请您先在申报期内,抄报税后通过网上申报比对清卡。

(二)如因税号变更导致当月(季)所属期增值税纳税人无法进行网上申报,需凭纸质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当月(季)所属期增值税申报表

2、当月(季)所属期税号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动机车发票汇总表

3、当月(季)所属期变更前后发票认证清单

4、金税盘或税控盘(以下简称税控设备)

2申报清卡成功后办理变更登记

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变更前未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及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的(以下简称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携带变更资料到办税服务

(二)变更前已使用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办理相关流程如下:

(1)尽量认证完取得的变更前旧税号的进项发票:

纳税人变更前应将取得的旧税号的进项发票进行认证;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供货方、客户税号变更相关事宜,及时停止以旧税号给本单位开具发票。

(2)变更前使用旧税号开具的专用发票应尽快交由购货方认证,否则,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会因为税号变更后导致旧税号开具的蓝字增值税发票无法正常开具红字发票。

(3)如您上述事项已经处理好的,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纳税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控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然后在办税服务厅的“发行岗”领取《注销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办理“修改时钟授权”,纳税人持授权后的税控设备回去修改金税时钟为下月1日后,进行当期抄税。

(4)纳税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已当期抄税后的税控设备、打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注销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发票领购簿、作废发票和全部空白发票到办税服务厅“认证报税岗”进行注销报税和空白发票退票手续。同时办税服务厅为您办理新的税控发行工作。

3 纳税人变更税号后的注意事项

(一)税号变更后应停止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同时告知各供货方按新的18位社会信用代码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变更税号后取得的旧税号发票应及时退回销货方作废或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然后以新取得的18位社会信用代码重新开具。

(三)税号变更后,旧税号开具的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发票交由购货方,购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填开时选择已抵扣,在纳税申报时虚拟填报进项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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