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联动工作计划
来源: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5-07-03 点击:
三调联动工作计划篇一
须水街道2012年三调联动工作计划
须水街道2012年“三调联动”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建设“和谐街道”、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迅速准确,有效控制民转刑案件、群体械斗、群体上访和自杀案件的发生,确保我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建立一个三调联动组织机构,组织机构中包括街道政府、司法所、派出所和法院等工作人员,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转办能够达到最理想的状态,使各类案件能经过最有效的途径进行解决。
二、制定工作流程
要制定好三调联动工作流程,明确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各类形势下的责任,明确哪类案件需要经过转办,转办流程如何让及如何转接。工作流程要明确案件的主办方和协办方,对主办方和协办方的责任要划分清楚。制定工作流程要明确对案件审理办结的时限要求。
三、定期召开三调联动工作会议
要定期召开三调联动工作会议,就近一阶段的三调联动工作做出总结,对近一段时间的联调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对工作中存
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以便以三调联动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要做好三调联动工作案卷的归档工作
要做好三调联动的案卷归档工作。涉及到启动三调联动程序的案件,转办和接转双方必须做好交接手续,并且双方都要有案件处理的卷宗,对处理卷宗要进行存底备查。
须水街道办事处 2012年3月26日
三调联动工作计划篇二
“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 “三调联动”工作实施方案 各村、社区、辖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职能,充分发挥三大调解手段在建设“平安乡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乡镇”的目标,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中心牵头协调,司法行政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新格局,坚持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引导调解与当事人自愿调解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强化调解职能,提高调解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为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组织机构
镇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由镇长、综治工作副镇长、司法所长担任,成员由镇综治工作中心、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目标要求
四下降: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事件呈下降趋势。
三提高:民调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提高。
三不出:一般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镇。
三确保: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出现民转刑案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四、工作职责
1、落实上级“三调联动”工作规划。
2、抓好村、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抓好力量配备和业务培训。
3、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月)排查制度,认真做好来信来电接待工作。
4、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上级调解领导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五、工作流程
1、镇人民调解与治安行政调解联动工作流程
(1)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
员应与所在村(居)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在公安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民间纠纷较多,群众习惯于求助公安机关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镇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纠纷事项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
(3)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村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2、镇人民调解与其他行政调解对接工作流程
(1)受理纠纷。案件受理来源:接待来信来电案件、矛盾纠纷排查中掌握到的、驻公安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级负责同志和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
(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宅基地等权属、由国土、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工商户之间的纠纷,由工商部门牵
头负责;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等纠纷,由司法所为主,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共同负责;涉及国家建设的因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学校或教育系统内部的矛盾纠纷,由教育部门负责。其他分工不明确的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3)确定调解方案。一般案件由调处中心值班人员报请调处中心,提出拟办意见后,由主任直接组织或安排调解人员调处。重大案件由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报请镇党政负责人,集体研究确定调处方案。
(4)限期调处。按照确定的调解方案调处矛盾纠纷,小矛盾纠纷当日接案当日调处完毕,一般矛盾纠纷3-5天调处结案,大的矛盾纠纷5-7天调处结案,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对于调解三次以上仍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3、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流程{三调联动工作计划}.
由调处中心和人民法庭按照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流程办理,如果条件允许,可在人民法庭设立诉前调解窗口,由人民调解员担任工件人员,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调解工作领导
镇矛盾调处中心加强领导和协调,把调解工作作为和谐
司法、和谐施政的重要措施,贯穿工作的各个环节。要帮助调解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工作力量和工作经费的保障。
(二)建立联动机制
1、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以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主,会同司法、信访、公安等部门,每季度一次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苗头,采取化解措施,并以报表形式上报区“三调联动”工作领导机构。
2、建立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调解机关要及时互相通报所发现、受理的矛盾纠纷情况及调处工作情况。
3、建立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规定,依法认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建立人民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派人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评阅,指出问题与不足,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权威性与公信度。
三调联动工作计划篇三
“三调联动”工作登记表
附件4:
“三调联动”工作登记表
填报单位: 时间:
三调联动工作计划篇四
三调联动总结
2013年度三调联动工作总结
2013年我市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三调联动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有效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三种调解方式有机结合,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今年来,我市三调联动共调处矛盾纠纷108起,调处成功108起,调解结案率100%,成功100%。为建设“富裕、开放、文明、绿色、幸福”的沅江,推进富民强市战略作出积极的贡献。现将三调联动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强化“三调联动”工作组织领导规范办案程序。
根据省、市三调联动工作会议的要求,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三调联动”工作列为维稳工作突出任务来抓,由市委常委、政法书记张伏初任组长和市直部门28个单位组成成员,办公室设司法局。同时今年年初下发沅三调办2号文件,并全市统一使用“四项台帐”(不稳定因素台帐、特殊人群台帐、治安问题台帐、安全隐患台帐),要求各单位认真记录、登记。为确保“三调联动”工作抓出实效,一是各乡镇、部门单位相就成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本辖区和跨部门的三
调联动活动研究、部署、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以各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平台,形成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统一由中心受理、分流、调处、督办、报结、回访的调处机制,使组织网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有效推进了社会矛盾调解工作和群众性案件的防控,确保三调联动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明确分工,配齐配强人员,按时工作实际需要和各部门的职能,整合内部资源,发挥综合优势,联动联调,保证每起纠纷有人问、有人管、有结果。三是严格办理,规范流程,按照受理、约谈、告知权利义务、移交调解、整理归档、办结的工作流程,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坚持依法调处,切实规范“三调联动”的工作流程。
二、建立完善制度,构建“三调联动”规范的工作体系。 “三调联动”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面广,部门多。我们坚持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整合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围绕“五个一”构建“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即“一套班子”、“一支队伍”、“一个流动调解庭”、“一套机制”、“一条热线”。为进一步密切机关职能部门和上下对接联动工作的配合,我们通过建立情况报告、衔接联动、考评督办、管辖责任、协议书联评、警民联调、诉前调解、诉中调解、督查、回访和定期培训制度,规范了“三调联动”的办案的法律文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单位有工作职责、工作方案,开展矛盾纠纷联动调处。目前,“三调联动”工作在我市全面开展实
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即发挥各自独特作用,又有机结合。紧密配合联动调处,防控工作格局格局已形成。
三、强化调处责任,实现对接联动促进“三调联动”工作成效。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加强对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每月一次排查,对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矛盾纠纷,建立一事一卷纠纷登记台帐和移送(委托)人民调解书,严格实行奖罚机制和责任追究制,使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
四、上下“三调联动”网络畅通。
各乡镇三调联动办与市联动办保持信息畅通,有专人值班和信息及时反馈,并且市三调联动办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积极上报益阳市三调联动办有关文字材料信息,使三调联动开展情况能够得到上级部门更多的重视。
今年来,通过“三调联动”形成合力,使全市各类矛盾纠纷得到有效的化解,全市呈现人民安居乐业,各行各业迅速发展,使“富裕、开放、文明、绿色、幸福”的沅江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沅江的明天更加美好、灿烂。
沅江市三调联动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
三调联动工作计划篇五
三调联动工作有关制度
三调联动工作有关制度
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1、三调联动工作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2、成员单位每年要进行相关工作的书面或会议述职;
3、讲评全市三调联动工作。
联合排查制度{三调联动工作计划}.
1、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全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排查工作计划;
3、完成排查工作小结和报表;
4、根据纠纷的性质、类别及轻重缓急进行纠纷分类,提出有效的调解措施;
5、对排查出的重大纠纷和犯罪线索要及时上报和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登记。
联合调解制度
1、对排查出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要统一受理,统一组织、统一协调、联合调处;
2、最先受理纠纷的单位和部门为主调方,其它单
位和部门为协调方;
3、有明显行业特征的矛盾纠纷,行业单位为主调方,其它单位和部门为协调方。
4、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台帐。
信息通报制度
1、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网络;
2、做好信息的加工处理,保证信息真实可靠;
3、准确填写纠纷信息登记表;
4、及时报告纠纷信息和纠纷调处情况信息。
工作交流制度
1、市每半年、县市区每季度、乡镇每月要进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交流;
2、通报工作交流情况;{三调联动工作计划}.
3、总结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推广工作经验。
调解员培训制度
1、市、县、乡三级每年要制订调解员培训工作计划;
2、每年要落实调解员3-5天培训任务;
3、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解员培训工作的指导;
4、调解员培训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
费预算。
工作督查与考核制度
1、市每半年、县市区每季度、乡镇每月要进行三调联动工作督查;{三调联动工作计划}.
2、通报工作督查情况,督查情况作为考核依据之一;
3、市、县、乡三级三调联动机构要对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和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调联动工作计划篇六
三调联动衔接实施细则
衡阳市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衔接联动实施细则
(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较好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为我市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湖南省综治办、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是我国调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三者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
(一)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三调联动工作计划}.
(二)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双方的劝导,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三)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或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的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四)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对接(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是在党委的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加大支持配合力度,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运行机制,充分调动一切积极调解因素,形成紧密配合、良性互动的大调解格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调委会及有关单位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认真做好所管辖的调解工作,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衡阳市 “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公安局、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司法局副局长担任。根据需要,经研究可适当增加成员单位。
第五条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乡镇(街道)以设在乡镇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依托,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衔接,归口调处,限期办理。对依法应由其它部门办理的,要耐心细致告知群众解决纠纷的渠道,并督导有关部门发挥职能作用,妥善调处矛盾纠纷。对比较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要发挥联调联动机制优势,邀请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报请市“三调联动”办公室,进行协调解决。
第六条 市“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三调联动”工作的日常性工作。市“三调联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和“三调联动”
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认真履行成员单位的职责,积极完成“三调联动”工作各项任务;
(二)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三调联动”工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凡涉及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认真接待、妥善处理,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三)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市“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三调联动”工作督促检查、考核评比、调查研究以及其他工作;
(四)及时向“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三调联动”工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办理市委、市政府和市“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三调联动”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坚持党对“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助的原则;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范有序高效运行的原则;
第九条 就地调解和职能部门调解为主的原则;
第十条 坚持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的平等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辩法析理、教育疏导、借鉴民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标准化要求深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民调解工作由司法局负责,在乡(镇)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司法所领导和业务指导。以达标调委会建设为重点,做到场所、人员、经费、设备、制度“五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固定调解场所标识(徽章)、制度、调解工作程序、调解文书格式计“六统一”。
第十三条 按照专业化的要求配强调解队伍。大力推行调解员资格认定制度,对乡、村调解员进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持证上岗。乡镇(街道)配备专职首席调解员,村(居)配齐至少2人以上由村(居)干部担任的调解员,村(居民)小组设立矛盾纠纷信息员。有条件的可聘请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机关、学校、企业、行业协会、集贸市场等组织也要成立人民调解组织。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物质保障能力。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经费管理,研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人民调解经费。
第十五条 按照规范化要求完善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调解原则、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岗位责任制、调解记录登记制、处理纠纷首问责任制、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按照制度化要求做好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工作,对人民调解不成功的矛盾纠纷要有专门文书向当地行政部门或是司法机关转交,并引导当事人通过正确渠道诉求,寻求行政、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对进入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纠纷,要记录在案,并及时掌握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果,进行调解
回访,必要时应会同当地政府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扩大激化,防止上访事件发生。
第五章 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
第十六条 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七条 诉中委托人民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对于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中止诉讼,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恢复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送达司法机关。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达不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诉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具有给付内容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
第六章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纠纷的,接警人员经审查认为不够治安处罚或不属于治安调解范围的,应主动告知或建议当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对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损害赔偿事项,也可以告知和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公安机关接警人员应与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或社区、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将纠纷交由乡镇(街道)、村(居)或社区、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部分轻伤害治安案件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治安案件,应给予有关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治安处罚责任,且双方表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轻伤害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书,委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监督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履行完毕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公安派出所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留档一份。
第二十一条 在公安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在民间纠纷较多、群众习惯于求助公安机关的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各派一名同志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接受人民群众报警后,将经审查不够治安处罚的民间纠纷,或治安纠纷中的民事事项出具矛盾纠纷移交人民调解书,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处理。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调解有关法律、法规主持调解,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确认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实行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发挥公安派出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深入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社会矛盾纠纷,切实使辖区内的社会矛盾纠纷早化解、防激化。
第二十三条 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县(市、区)、乡镇(街道)两个层次设立由党政领导挂帅、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矛盾纠纷调处有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办公室设在司法局(所),由司法局(所)负责日常工作,对于本辖区内发生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司法局(所)代表调处中心(调委会)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调处。调处成功后,根据纠纷性质,由当地人民政府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