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判决范文
来源:快速阅读法 发布时间:2015-04-21 点击: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篇一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民初字第××号
原告陈××,女,1979年10月15 日出生,汉族,××小学教师,住××市××路××号。
委托代理人张××,××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中学教师,住××市××路××号。
委托代理人吴××,××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 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09年6月20日,被告称有急事需要用钱,向原告借款25000 元整。原告将钱款25000元整借给被告,后被给原告出具字据一份。当时被告借款时称,一年时间内把钱还上。但时至今日,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找理由推脱,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欠款25000 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答辩称其因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新房,每月需按期向银行还贷款金额大,目前尚无钱款归还原告陈××,希望原告陈××多给些时间让其筹钱还款,但原告陈××不近人情,在其无钱还款的
情况下,多次紧逼其还款。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0日,被告李××向原告陈××借款25000 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陈××现金贰万伍仟元整(25000 )。李××。2009.6.20。”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引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告陈述在卷证实。上述证据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借原告陈××25000 元并出具欠条,足以证实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诉讼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25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长谭×× 审判员李×× 审判员江×× (院印) 书记员王××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篇二
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
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
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
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一审民事判决范文}.
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
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
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
法)。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
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
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
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
刑期 1 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
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
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文】
××省××市××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范文}.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2994号
原告张×,女,19××年××月生,汉族,××省××县人,中技文化,无业,住××市××区××路××公寓11栋209室。
委托代理人张×,女,19××年××月生,无业,系原告胞妹。 委托代理人陈××,男,××街道武装部工作人员。
被告卢××,男,19××年××月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公司工作,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徐×、刘×,××公司员工。
原告张×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年相识,19××年建立恋爱关系,19××年××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产生夫妻矛盾,双方从20××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年7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答辩表示同意离婚。因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意见不一,本案调解无效。 又查,原、被告在婚后购置了如下财产:座落于××市××区××路的××公寓11栋209室房产一套(建筑面积37.78平方米,价款人民币77449元);原告张×名下并设立于南方证券×××路营业部(资金帐号:×××××)的帐户,截止于20××年9月9日,有深圳机场股票360股,市值人民币5954.40元,帐户余额人民币3.99元;原告张×从1997年10月至今持有的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10000股(股票号码为0002771-0002780)。原、被告均确认××市××区××路××公寓11栋209室室内装修价款为人民币35000元。原告张×的母亲焦××于20××年1月19日,电汇人民币60000元给原告,汇款用途为购房款。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上述款项是其母亲焦××借给其用以购买现住房××公寓11栋209室房产的,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另外,原告还提出装修上述房产的款项,是分别向魏×(10000元)、王××(10000元)及刘×(10000元)借的,共计人民币30000元,也应该作为共同债务来予以偿还。而被告一方面认为原告所说为买房向其母亲焦××借钱不属实,另一方面却又说在原告母亲焦××汇款给原告前,自己的父母曾经拿40000元给焦××。原告对被告所说的其父母拿40000元给母亲焦××予以否认。另,被告对原告所说向魏×、王××及刘×借钱装修亦予以否认。
原告为了证实其母亲焦××于20××年1月19日从××省××市×县电汇人民币60000元给其购买现住房××公寓11栋209室房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00051×××)、帐号为4000023801003427737的帐户活期历史明细清单、交付房款的收款收据(No.0014589)各一张。本院认为,上述三份证据业已形成证据链条,能够互相印证,原告母亲焦××电汇人民
币60000元给原告用于购买××公寓11栋209室房产的事实应予确认。而原告主张曾向魏×等三人借款用于装修及被告主张其父母曾拿40000元给焦××的事实,因双方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确认。
本案的其他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字第018号结婚证、《××集团内部自用房买卖合同》、南方证券×××路营业部客户对帐单、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6日出具的证明及该公司普通股股票十张(每张1000股、号码0002771-0002780)予以证实,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但在婚后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生活琐事产生夫妻矛盾时,双方不但未能互相谅解及加以妥善解决,反而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答辩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位于××市××区××路的××公寓11栋209室房产一套,系由原告张×向其原工作单位××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尚未取得所有权,该房由原告张×继续居住和管理较为妥当。原告张×名下股票深圳机场360股、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10000股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原告张×向其母亲焦××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用于购买原、被告婚后住房,即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所用,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共同偿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与被告卢××离婚。
二、位于××市××区××路××公寓11栋209室房产一套由原告居住和管理,该房室内装修归原告所有,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将房款人民币77449元及装修款人民币35000元的二分之一,即人民币56224.5元
[(77449元+35000元)÷2=56224.5元]支付给被告。
三、原告张×名下的股票深圳机场360股、陕西人达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普通股)10000股,由原、被告各占有二分之一,即180股、5000股。
四、欠原告母亲焦××借款人民币6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责偿还人民币30000元。
五、现原、被告各人使用的衣物归各自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74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87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付之数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刑诉[ ] 号
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单位/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经依法审查查明,------(叙写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别列出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概括论述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的规定(引用罪状、法定刑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 ×年×月×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
2、证据目录×页、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分×页。
3、赃证物品清单×页。
4、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分。
5、其它需要附注的事项。
【范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一审民事判决范文}.
深南检刑诉【2007】1233号
被告人陈寿福,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5xxxx19801004xxxx,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云霄县人,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教工2。2006年12月20日因侵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腾讯QQ著作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停止侵权、向腾讯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因侵犯著作权嫌疑,于2007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批准,于2007年8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一公一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寿福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07年1 0月2 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陈寿福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寿福,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5年底至2007年1月间,被告人陈寿福从腾讯公司的网站上下载腾讯QQ软件后,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擅自对腾讯QQ软件进行修改,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进行删除,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功能,安装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Google(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商-Jk插件,以此为上述三家公司的软件或网站做广告,后将修改好的软件以珊瑚虫QQ的名义放在自己注册的“珊瑚虫I作室”网站(、
)用户下载牟取非法利益。2007年8月16日,被告人陈寿福在北京市朝阳区域清街融域家园4号楼x单元1x0x房被抓获,搜出内有珊瑚虫QQ软件的笔记本电脑一台、招商银行一卡通(卡号:00101317xxxx)、金葵花卡(卡号:410062010053xxxx)各一张。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黄志辉处调取陈寿福使用的内有珊瑚虫QQ软件的服务器硬盘一个。2007年4月2 3日,广东省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从陈寿福的网站上下载珊瑚虫QQ软件三个
(IPQQ2007.exe、IPQQ06454.exe、IPTM2006.exe),于2007年9月11日分别从陈寿福使用的手提电脑、服务器硬盘内提取珊瑚虫QQ安装软件各一个
(IPQQ2007.exe、IPQQ0750a.exe)。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鉴定,“珊瑚虫工作室”的IPQQ2007.exe、IPQQ06454.exe、IPTM2006.exe、IP000750a.exe、IPQQ2007.exe 软件是在腾讯公司的qq2007betal.exe、qq2006Standard.exe、tm2006Spring.exe、qq2007beta2kbl.exe、IPQQ2007.exe QQ软件上加以修改而来的。经查,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陈寿福从北京智通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每笔7万元);于2007年2月2日从265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营业执照,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招商银行快速汇款回单、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账户记录清单,储蓄委托转账交易单,代发企业查询单,被告人身份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伟、李莹、蔡文胜、张志强、耿倩、孙峰、李凌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理人齐守明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结论: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寿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篇三
一审普通程序民事判决书范文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沈皇民一合初字第319号
原告姚桂香,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工人,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26巷30号3—2—3。
被告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47—1号。
投资人李林祥,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庚涛,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住沈阳市皇姑区向工街38号。
原告姚桂香与被告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卜静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曹立刚、人民陪审员岳红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要求恢复工作,将原告除名,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除名决定,故请求法院认定除名无效;2、补交各类保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1
被告沈阳市中压成套开关厂辩称,被告将原告除名,有除名决定,在上次开庭已出示,这次原告提出恢复工作的诉讼,因该处分决定做出前,企业于2001年7月4日在沈阳日报登出公告,紧急通知这个情况已经写在除名决定里,通知内容让原告等几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到厂办理相关手续,可是原告并未按期到,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视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依照程序登报公告,故不应认定除名无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沈阳市中压成套开关厂原系集体企业,后于1998年6月经转让现为私营性质,原告姚桂香在被告转制后与其存有劳动关系,但属于待岗情形 。2001年4月被告在沈阳日报刊登公告,其内容要求原告等数人在2001年7月31日前,到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统筹手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于2001年12月28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原告于2007年1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相关仲裁机关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于2007年2月2日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仲裁申请复印件一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处理决定一份、刊登公告报纸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关于本案时效问题,根据劳动法解释(二),2
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日。结合本案被告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原告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决定的时间,故原告现主张权利未过诉讼时效。
关于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除名决定是否符合程序的问题。 因为原告属待岗情形,对于职工送达的方式,理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本人不在的应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现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无证据证实,原告存在下落不明事实,故其公告方式具有违法性,损害原告的利益。且除名决定书未向原告本人送达,除名程序违法,因该决定书亦具有违法性和无效性,对该除名决定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为其补交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问题,因被告在对原告除名处理程序上具有违法性,现双方劳动关系仍未消失,属于续存。故原告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3
一、撤销被告沈阳市中压成套开关厂对原告姚桂香的除名决定;
二、被告沈阳市中压成套开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姚桂香补交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卜 静
审 判 员 曹立刚
人 民 陪 审 员 岳 红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袁 英 4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篇四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一审民事判决范文}.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 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 1 页 共 2 页
被告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xxx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思)。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审民事判决范文}.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xxxx年x月xx日
(院印)
书记员xxx
第 2 页 共 2 页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篇五
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 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院印)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一审民事判决范文篇六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范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凌海刑初字第00120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峰,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凌海市大凌河镇某小区3号楼4单元302室。因本案于2010年2月2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雷,辽宁永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刑诉(20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峰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民事告诉。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峰、陈娓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峰及其辩护人金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6日14时30分许,李某因其母亲王某某与被告人张峰发生纠纷之事找其理论发生争执,后相互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峰用西瓜刀将王某某左腕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伤者王某某左腕部损伤为人体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本案起因上李某有过错,被告人张峰平时表现好,已对被
害人赔偿,对被告人张峰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6日14时30分许,李某因其母亲王某某与被告人张峰发生纠纷之事找张峰理论并发生争执,后相互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峰用西瓜刀将王某某左腕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伤者王某某左腕部损伤为人体轻伤。(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已实际履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可以证明:
1、被告人张峰供述其用西瓜刀将王某某左腕部砍伤的事
实。
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自己被张峰用西瓜刀砍伤的事
实。
3、证人赵某、钱某、孙某均证实张峰用西瓜刀将王某某砍伤的事实。
4、凌海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书,证实伤者王某某左腕部损伤为人体轻伤。
5、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材料,证实本案相关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峰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峰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欣
审判员 刘学慧
审判员 杨红宇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侯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