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来源: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4-10-27 点击:
一案双查工作报告篇一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办法
纪检监察机关“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追究的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 “一案双查”的实施对象是党的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四条 除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章进行责任追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实行“一案双查”,并区分责任,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违规审批土地、水利、矿产、能源、旅游和生物等资源型项目,或违规审批并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致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污染,国家或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二)因失职、渎职发生重大事故、恶性事件,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下属单位正职因严重违纪被立
案查处,受到撤职以上处分或被查实属“带病”提拔的;
(四)在一届任期内,同一班子成员连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
(五)对上级批件或群众反映举报问题不认真办理核实,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负面影响的;
(六)下级组织因严重违纪受到改组、解散处理的;
(七)违反“四项制度”被问责,情节严重并构成违纪受到立案查处的;
(八)案件当事人涉案三年以上,干部群众有反映、有举报,分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不知不闻不察,致使当事人被提拔重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因不作为、乱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十)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情节严重的; (十一)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十二)违规使用社保、救灾、扶贫资金和住房公积金,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条 领导责任分为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重要领导责任。责任认定依照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一)直接责任者。指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者。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当监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对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重点对象是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违纪者。
第七条 进行责任追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分清主观和客观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析问题的性质;把握好“三个同时”,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运用。
第八条 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一)纪检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在查办案件中发现与该案有直接联系并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二)负责调查核实在纠风治乱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三)负责调查核实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核实在检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五)负责调查核实在办理问责事项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六)负责调查核实在信访初核中发现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案件;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需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承办单位根据错误事实,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需给予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组织处理的,移送组织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一案双查工作报告篇二
“一案双查”实施办法{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封法发〔2012〕138号
封丘法院“一案双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我院反腐倡廉建设和司法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一案双查“,是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案件,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庭室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即责任人与相关领导责任同时追究班子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同时追究,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同时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院违法案件的内查,司法违法案件的外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有关稽查工作制度、办法、管理规程实施。
第四条 “一案双查”中的内查工作(以下简称内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三)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四)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我院成立“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领导成员为副组长。监察、业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兼任“一案双查”办公室主 任,监察室主任为常务副主任。
第三章 工作分工
第六条 “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工作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情况报告,研究部署全院“一案双查”工作。“一案双查”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一案双查” 工作的组织部署;
(二)受理执法过错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和申诉,下达复核决定书;
(三)决定离岗人员;
(四)其他处理事项。
第七条 “一案双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负责“一案双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和对各个庭室、工作人员在“一案双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二)根据“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组织实施司法案件的专项调查。
(三)对我院在“一案双查”中涉及科级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等工作由市中院“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八条 “一案双查”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负责检查当事人违法行为和调查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调查核实的内容涉及到相关部门工作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后上报监察部门。
第四章 内查范围
第九条 在司法审判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内查的范围:
(一)涉嫌违法审判,程序违法的案件。
(二)司法工作人院在办案时有违法违规现象,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司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等部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执法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内查内容
第十一条 内查主要检查我院及各庭室、派出法庭,司法工作人员日常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廉政规定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案件的审判,立案的受理情况,当事人的认定,审判方式的确定,适用法律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审判过程中是否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进行司法审判,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在执行过
程中的问题,以及案件结束后的归档是否严谨有序。其他审判和管理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内容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处罚金额是否合法、适当,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等。
(二)我院各庭室、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案源传递。发现符合内查范围第十条规定情形的,10日内将情况报监察室,并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案件检查人员在对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符合内查范围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在发现线索24小时内将情况口头报监察部门,并在对案件检查的同时,按照证据取证规则,及时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一案双查”内查调查表》,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按照案件受理权限,3日内报监察部门。
司法执法检查、执法监察以及财政、审计部门检查中发现的执法违法和违反廉政规定行为,应在24小时内,由相关科室填列《“一案双查”内查情况报告表》,报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传递的材料和线索进行审核。对情节较轻、事实清楚、无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交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扣分及相关处理。对情节较重,或者案情须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填列《“一案双查”内查调查审批表》,报经“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进行调查核实。
执法过错行为,由业务科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涉嫌违纪问题或因执法违法应追究纪律责任的行为,由监察部门牵头组织业务科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对核查情况,牵头部门应组织形成调查报告,并填列《“一案双查”内查结论表》。调查报告和核查结论表应在案件调查结束后7日内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一案双查”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 研究处理。领导小组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内查案件进行研究处理。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会议。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负责办理的职能部门。对查无问题的案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结案和对调查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
(一)对核查属实的违规违纪案件,由“一案双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意见,移交业务科、人事、或监察部门处理。业务科、人事、监察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层级管理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和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符合内查规定情形,不按规定内容、时限上报,或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违规情况不报告或隐瞒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案双查工作报告篇三
一案双查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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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一案双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工作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有力促进公司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第二条 “一案双查”是指公司纪委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发案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一案双查”),既要查清当事人的违纪问题,又要查清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的责任范围及责任。
第三条 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一案双查”: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
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发生窝串案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或者连续2年发生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四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也可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直接要求进行“一案双查”。
第五条 “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以及对发案具体岗位和人员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发案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单位内设部门或者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下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检查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管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组在案件调查时应当注意发现发案单位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三条所列情形或有关线索,由案件检查室在移送审理前向党风政风监督室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会商,提出是否进行“一案双查”的意见,经分管党风政风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纪委常委会审定。
第七条 调查核实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案件,按
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工作职责,对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一案双查”由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组织实施,必要时,请党委工作部参与调查。
第八条 “一案双查”主要围绕案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案情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
第九条 “一案双查”的时间范围一般为主要案情发生前一年度至立案调查期间。必要时可自主要案情发生前两年度开始检查。
(一)主要案情发生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 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本地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组织研究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对班子成员苗头性问题发现和纠正情况,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 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包括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二)主要案情发生后至案件初核前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三)案件初核及立案调查时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检{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查对象支持配合案件初核和调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十条 “一案双查”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案件调查组要将“一案双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与案件调查资料一并移送审理。“一案双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结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处理建议等。
第十二条 根据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违纪案件处理意见一并报公司纪委常委会研究。确需进行责任追究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
第十四条 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协调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对责任追究案件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暂行办法的第一责任人,公司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一案双查工作报告篇四
查办案件工作的情况汇报
卫生系统查办案件工作的情况汇报
尊敬各位领导:
大家上午好,按照会议安排,我向大家汇报我局纪工委今年以来的案件查办工作情况:
截止10月底,我局自办违纪案件XXXXXXX。通过查办案件,充
分发挥了我局纪委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使全系统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不断的巩固和加强,行业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促进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案件查办工作概况
(一)、强化纪检监察工作领导,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我局纪委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坚持转
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及时调整纪委书记分工,将工作职能转化到纪检监察主业上来,牢固树立“查办案件是本职、不办案件是失职、不会办案是不称职”的理念,切实加强系统办案工作。
众所周知,系统是个比较大的单位,人多事多问题也多,领导重
视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县纪委和局党委的重视,是我局查办案件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原因。例如年初县纪委就根据系统的具体情况,确定局纪工委查办案件的具体目标任务,明确了全年的工作方向和责任;加大对派驻纪委书记的培训力度。同时,局党委也一直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安排部署每项工作的同时都将纪检监察工作贯穿进去,局各项重大决策都必须有纪委参加;在年初就及时召开全县系统纪检工作专题会议,严明纪律,狠刹歪风邪气,使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坚持原则把握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局纪委坚持“服务大局、保护干部、处理公平”和“有案必查、查必有果、查实必究、绝不姑息”的原则,紧紧抓住系统内部涉及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效能建设、违反党
风廉政建设等五种违法乱纪行为进行认真初核,对达到立案条件的初核件绝不包庇,立刻立案查处。例如XXXXXXX。
(三)、完善信访监督网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是成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局下属各单位均要求
有专门人员参与。在局网站开通局长信箱,建立起上下畅通,反应敏捷的信访举报系统,对全系统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到早知道、早掌握、早处理,发现有案件苗头,及时届入。
二是建立信访接访制度,信访接待实行局领导轮流值班制度。接待人做好登记、转办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工作。
三是及时办理,根据信访件涉及内容,确定具体主办人员和承办
人员,组成调查组,明确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确保每一起信访举报都得到及时、真实、有效的调查。截止目前,无论是县纪委转办的信访件还是局纪委自收信访件均已100%办结。
四是及时反馈,对群众实名举报的信访案件,查实后,均及时约
请举报人当面详细反馈调查结果、证据材料和处理情况。对群众匿名举报的信访案件,由局调查组根据信访举报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详细公开调查处理结果。例如XXXXXXX。
(四)、坚持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的科学水平
局纪委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政纪法规查办案件,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案情、程序和适用法规政策等方面把握不准的及时向县纪委有关科室请教,力求办实办准。严把初核、立案、调查、取证、笔录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等各道关口,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力求做到民主办案、科学办案。
(五)、健全办案协助机制,形成办案的整体合力
局纪委在坚持自主办案的同时,对涉及面广的复杂案件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纪委、信访、审计、计生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及
时与各部门沟通相关案件的立案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优化办案资源,不断提升办案水平。
(六)完善案件预警机制,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查办案件的目的是对系统党员干部起到更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我局纪委坚持对具有代表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进行“一案双查”。首先立足于惩处,重在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其次是立足于防范,查清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管理漏洞和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做好案例警示教育,局纪委所有案件处理后均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切实做到查处一起典型案件,教育一批干部,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在全县系统起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起到震慑作用。例如
XXXXXX案件引以为戒。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通过前期开展的工作,我局在及时受理、妥善解决系统内案件举报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案件举报投诉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致使群众对案件举报的认识程度不高,举报量较少;二是系统内部分党员干部对廉洁自律认识不够,自觉性不强,说明局纪委党风廉政教育培训不够;三是在查处案件上,存在办案质量不高,查处力度不大,立案层次较低;四是行业不正之风案件难以取证、查处难度大,牵涉广泛,查办本系统行风案件至今没有突破。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首先我认为在新的反腐倡廉形势下,要深刻认识到纪检监察干部
作为纪律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严于律己,保持自身清正廉洁。要注重业务学习,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履职尽责的本领和能力,进而实现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改造。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进取心,知难而进、敢抓敢管、勇于担当。“打铁还需自身硬”。必须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以时不我待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去,是目前我们纪检干部首要做好的工作。
第二,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本着对医疗事业负责、对干部
职工负责的态度,全面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违规违纪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第三, 围绕贯彻落实《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重点查处违
反“九不准”规定的案件,对违反“九不准”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涉及到什么样的医疗机构,都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迁就。
以上是我局纪委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点滴体会,与上级纪委的要
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谋划案件查办工作,以反腐倡廉新成效取信于民。
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案双查工作报告篇五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开展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项城市国家税务局
实施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是税务系统责任追究和权力制衡中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它将税收征管、税务稽查以及税务执法监督等有机联系起来,把执法监察纳入到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助于党风廉政建设真正落实,也有助于在查处相关责任的同时,查处制度上的漏洞,对构筑税收惩防体系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基于现有制度条件,推动一案双查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带着上述问题,第三课题组对目前“一案双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等进行了探索和思考。
一、“一案双查”监督制度的确立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25号)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试行)》,《办法》第二条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行了说明,并明确了稽查部门和监察部门的职责范围,除此之外,《办法》对“一案双查”的范围和责任也予以明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强调“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
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增强 “一案双查”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对“一案双查”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并扩大了“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纪检监察部门认为需要实行一案双查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将所有的税务违法案件都囊括在“一案双查”的适用范围,范围谓之广、力度谓之大。两个《办法》出台之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一案双查”税收执法监督制度,严格责任倒追机制。至此,“一案双查”执法监督制度确立。
二、“一案双查”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案双查”加强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税收征管和税务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成为了紧密围绕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效制度。但目前,“一案双查”在实践中还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各方面:
(一)思想认识有待提高
“一案双查”制度设计的初衷主要是在税收违法案件中对内部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这无疑涉及到单位的领导层的观念和管理方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受领导层 “政绩观”的影响。如果开展“一案双查”,税务内部工作人员被查出问题来,既会影响单位的形象,又会影响干部的政治前途,因此有些单位出于保
护内部人员的考虑,往往会用警告、批评、绩效考核或经济处罚等手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责任追究不彻底,处理违法违纪干部力度不够,缺乏严肃性、震慑力。这些都导致了个别单位领导不重视,致使“一案双查”工作流于形式。除此之外,内部监察部门受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人员编制少、综合能力不高也是“一案双查”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的重要原因。
(二)执法资格有待扩大
总局的“一案双查” 内涵界定为:“对相关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或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在这里可以看出,一案双查的工作对象其实包括两个,一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二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履职行为廉洁性,第二种其实是“一案双查”工作的重点,也是总局设计和出台“一案双查”的初衷和本意。但目前,在一般的案例中,发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执法行为规范性方面,对这些问题,一般是由法规部门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如果涉及到履职行为廉洁性以及违纪违法行为,则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税收违法违行为处分规定》等党纪条规进行追责。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的“双查”工作,基本上停留在对内调查的层级和水平上。对外,尤其是在向行政利益相对人进行调查取证上,总局只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履职行为廉洁性查处的主体上
进行了明确,但对监察部门的具体职责、可以采取的执法手段以及执法权的具体范围却没有细致规定,导致监察部门在执法执纪资格上先天不足。具体而言,就是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并没有相关资格和法律依据,到企业去行使核实检查是否存在履职行为廉洁性的职权,因此,更不具备向纳税人进行取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实践中,一般在办理双查业务中,都是以向纳税人获取《有关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情况说明》的方式来作为“一案双查”的证据。另一方面,即便是对内,我们获取证据的手段也仅仅限于询问等少数方式。
(三)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案双查”不仅要运用稽查手段分析涉税违法事实,查处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还要找到征管漏洞,查处税务机关自身的不作为、缓作为、滥作为等不法行为。在现行的征管稽查模式下,监察人员与稽查人员、征管人员在一个系统或者一个单位,在发现征管人员存在上述不法或不规范行为时,碍于情面,导致 “一案双查”很难落到实处。
(四)部门合作有待加强
由于缺乏强制性的规定,对于稽查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等行为的线索,稽查部门有时并不会主动在卷宗中有所提及,或向监察部门反映、提交或移交相关线索。尽管,总局《税
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也作了明确的要求:稽查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实施一案双查转交单》,连同稽查报告等有关材料,经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转交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监察部门应当通过案件稽查报告等材料进行案头分析,认为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可能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开展调查。对稽查部门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调查。但是,在税收实践中,在线索提供和信息支持上依然存在其他部门对监察部门消极应对等问题,大大降低了监察部门在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时的效率和质量。
(五)监察部门人力资源不足
在“一案双查”工作的过程中,监察人员除了熟悉纪检监察各种规章制度外,还需对税务机关的日常检查工作,行业税收专项检查、重点税源检查、发票专项整治等工作有一定的了解。同时监察部门还要完成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等日常工作,工作量较大,加之查处案件有时涉及到征、管、查等税收执法方面的业务,又涉及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因此,需要复合型人才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而目前税务纪检监察部门大多都缺乏复合型人才,严重制约了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有效推动“一案双查”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案双查工作报告篇六
县纪委工作报告
坚决贯彻依规依纪治党要求{一案双查工作报告}.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在中国共产党**县第十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审议稿)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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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我代表中国共产党**县第十三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第五次全体会议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这次全会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十二届省纪委四次全会、市纪委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回顾总结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2015年主要工作任务。县委对这次会议十分重视,县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全会筹备情况,并对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前面,县委书记**同志作了重要讲话,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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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年,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省、市纪委和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干部纪律作风建设,严肃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不断强化干部教育监督管理,深入推进纪检监察组织自身建设,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不断强化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
2014年,全县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以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认真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有力推进。
一是充分发挥了组织协调职能。县委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有效抓手,先后16次召开常委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督查考核、案件处理、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纪检监察组织“三转”等重点工作。县委中心学习组7次专题学习了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市纪委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各级党组织认真落实县委各项决策部署,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县纪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不断加强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了组织协调职能。
二是建立健全了责任传导机制。按照县委的决策部署,县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了细化分解,增强了责任 —2—
书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各乡镇、各部门党委(党组)与各基层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抓落实的责任制网络体系。省委、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出台后,县委及时制定出台了《中共**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为全县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制度遵循。各乡镇党委和县直部门党委(党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落实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为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奠定了坚实基础。县委带头落实主体责任,县委全委会专题听取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述作风报告,组织召开了全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集中约谈暨警示教育会议,县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各乡镇、各部门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逐级进行了约谈,层层靠实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三是持续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年初,在县委的领导下,县纪委制定出台了《**县201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细则》,通过平时检查、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对各责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了督查。县纪委制定并经县委审定通过了《**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对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履行监督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推进“三转”等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督导,对督查中发现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10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约谈,对履行“一岗双责”不力的7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通报批评, —3—
促进了“两个责任”落实。
二、持续开展监督检查,干部纪律作风明显好转 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发挥监督职能,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人和事进行了严肃问责处理,有力促进了党员干部纪律作风明显好转。
一是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了作风建设。县纪委围绕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抓作风督查,先后出台了《**县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办法》、《**县窗口服务单位工作效能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制度,对监督检查的对象、责任、内容、程序和发现问题处置等诸环节作出了明确要求。全年县纪委不间断开展各类监督检查12次,其中开展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专项督查8次,对督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下发了6次通报;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效能风暴行动,深入开展了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财经纪律等9个专项整治活动,一批超编车辆得到及时清理,超标办公用房得到及时清退,违反财经纪律的部门及时进行了整改,全县纪律作风督查整治形成了常抓不懈,弛而不息的工作态势。
二是突出问责处理,形成了高压态势。全县纪检监察组织紧扣“四风”问题,紧盯关键时间、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关键岗位,紧抓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以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工作效能问题,严肃执纪,严格问责,全年共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干部纪律作风相关规定 —4—
的10个乡镇、60个单位、67名党员干部职工给予了纪律处分或问责处理,形成了管党从严、执纪从严的高压态势。
三是改进督查方式,提高了督查实效。县纪委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督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督查与经常性督查相结合、带问题线索督查与突击性督查相结合的“五结合”督查方式,加强了与财政、审计、民政、公安和食药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注重重大节假日等关键时间节点和办公场所、餐饮娱乐场所等关键地点,认真开展了督查活动,提高了督查实效。
三、严肃查办违纪案件,治本功能有效发挥 全县纪检监察组织始终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严肃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形成了强大震慑,案件查办的治本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进一步规范了办案程序。县纪委严格执行“两为主”、“一案双查”和“一案三报告”等制度,每起案件都汇报市纪委审核把关,并且对乡镇纪委和县直部门纪检组织查办的每起案件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了案件查办质量。先后制定出台了信访线索评估办法、案件检查工作意见、案件审理工作办法、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办法等7项制度,案件查办的机制制度进一步健全,保证了案件查办工作的严肃、高效、规范。
二是进一步严明了办案纪律。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县纪委高度重视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工作,通过严明办案工作纪律,落实办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