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工作总结

来源: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13-07-03 点击:

ppp工作总结篇一

PPP 项目案例运作经验总结及启示

导读:在谋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大背景下,2014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本篇研究报告为中债资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本文基于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PPP项目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第一,在项目选择上,政府方不宜过度推广PPP模式,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PPP项目“物有所值”。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双方应侧重对项目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以确保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公益性项目要准确评估当期和预测未来政府的财政实力,确保政府购买能力。

第二,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内涵。政府方应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以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提高项目运营效率。社会资本方应选择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较强的政府方进行合作。

第三,在合同订立方面,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合同内容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合同的订立要充分详尽市场因素变化所导致的社会资本收益率降低的弥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能够取得合理的回报率;经营性项目的合同应重点关注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方面违约的补偿机制;公益性项目的合同订立中应重点关注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

第四,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其尤其应注重转变观念,避免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变更合同条款及政府更迭引致的履诺风险。

【一、研究背景】

2014年是中国全面深化经济改革的破题之年。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未来“三驾马车”将更均衡的促进经济发展。短期内,“稳增长”是经济发展主导政策,投资需求

仍对经济增长起“托底”作用,而在目前制造业化解产能过剩和房地产业去库存过程中,基础设施投资仍将是现阶段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2009年以来,在扩张性经济政策主导下,伴随投资快速增长,政府性债务规模急剧增长。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2014年中央全面启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试行、《预算法修正案》通过、国发[2014]43号文、45号文和财预[2014]351号文等政策文件相继发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未来将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建立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的地方政府举债模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尽管短期内PPP模式的实施和推广仍处于观望期,大规模推广尚需培育,预计2015年通过PPP模式解决地方政府基建融资规模有限(2015年预计在1.8万亿至2.1万亿之间),但长期来看,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在未来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设限,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随着PPP配套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和实施,PPP模式将成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的主要组成部分。 目前,为配合中央“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要求,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

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明确了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和相关参与方的职责分工、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和保障等内容,为PPP项目的实施初步搭建了制度框架和保障。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

本篇研究报告为中债资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本文基于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PPP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二、案例选取及分析】

(一)准经营性项目

1、案例选取

依据《指导意见》,准经营性项目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具体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与公益性项目相比,其具有比较明确的受益对象,具备收费条件,

因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其二,与经营性项目相比,由于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效应(正外部性),项目建设和运营直接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收费机制往往由政府制定,项目自身收益不太好,项目自身运营效益不足以完全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适当进行补贴。

依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北京地铁4号线和中国国家体育场作为准经营性项目案例进行分析,具体项目情况参见下表。其中,北京地铁4号线是国内轨道交通领域首个PPP项目,运营较为成功,其运作经验已广泛推广;国家体育场项目是国内体育场馆领域首个PPP项目,在引入PPP模式进行投融资并完成项目建设后,在赛后运营阶段出现系列问题,最后通过重新签署协议,政府方接手项目运营。

2、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样本案例的对比分析,本文拟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四方面,总结经验并汲取教训。

(1)项目选择:基于充分调研,能够对准经营性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ppp工作总结}.{ppp工作总结}.

项目选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起点,而项目是否具有PPP模式适用性等对项目运作成败意义重大。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在“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

ppp工作总结篇二

工作汇报及总结

关于通化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道路改造PPP

项目的工作汇报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推进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将我市地下综合管廊PPP工作汇报如下:

一、组建项目公司

通化市政府授权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地下综合管廊及道路改造PPP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各项招商工作安排;且市政府指定通化信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共同组建项目公司(SPV公司),对地下综合管廊及道路改造PPP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二、项目具体运作方式

本项目整体采用PPP模式打包运作,特许经营期30年(含建设期5年,运营期25年)其中管廊及新建道路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模式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随廊改造道路采用委托运营模式进行运营、维护。地下综合管廊主体工程,采用“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运作;随廊改造道路及新建道路采用“政府付费”模式运作。

具体项目结构如下:{ppp工作总结}.

(1) 通化市政府授权通化市城乡建设局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通过法定程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

(2) 市政府指定信通集团与中选社会资本在通化市成立项目公司并签订合资经营协议及公司章程,认缴注册资金为15亿元,双方股比2:8,首期缴纳不少于1亿元。

(3) 市建设局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负责本项目涉及管廊及新建道路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随廊改造道路的运营、维护。

(4) 项目公司通过向金融机构融资进行本项目的投资、建设。

(5) 项目公司在运营期,运营和维护地下综合管廊,依法向入廊管线单位收取管线入廊费和管廊运营管理费,并获得政府给予的可行性缺口补助;运营和维护道路及附属设施,依法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费;运营和维护政府委托运营的随廊改造道路,依法获得政府付费。以上收入用于支付经营成本、还本付息并获取合理投资回报。

(6) 在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所有项目设施无偿完好无抵质押的移交给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ppp工作总结}.

三、项目进展及成果

1、PPP及前期准备情况

按照《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113号)指导精神,省政府的全力支持下,我市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开展进展较为顺利,资本金已筹集到位1.9亿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2.7亿元,并完成了PPP项目立项、环评、水保、安评等手续。社会资本方已洽谈几十余家。截止目前,社会资本招选公司已经完成,并且注册成立了SPV公司。目前,《特许经营协议》《合资经营协议》《章程》已草拟完成,8月30日,我市领导与社会资本方举行了协议的草签仪式。

2、工程进展情况

(1)通化地下综合管廊工程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开工建设,完成作业面5.4公里、实体管廊建设及附属施工3.1公里,当年完成产值达1.2亿元。2016年,8条路的勘察、设计工作已经全部完成,目前,已进入全面施工阶段。

(2)制定了收费标准。市发改委委托了第三方代理机构制定了入廊收费标准:管廊有偿使用费、入廊维护费。

四、工作经验及总结

1、引进了专业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北京大岳咨询有限公司对我市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测试报告进行专业的编制,并已在政府常务会全部通过。后期,根据本项目编制了《社会资本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答疑。

2、科学有序的进行项目的筹划、规划。鉴于管廊项目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我市聘请中国城市规划研究院

专家,对通化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道路改造PPP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以及编制。

3、秉承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尊重社会资本方的意愿。前期与社会资本方对通化市地下综合管廊及道路改造PPP项目进行了160多场商务谈判,并且针对管廊PPP项目实施方案边界条款、运营模式召开了六次大型推介会。且社会资本方可自由组建联合体进行投标,专家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社会资本方进行筛选,资质最佳者中标。

4、注重顶层设计、积极探索PPP运作新路。将PPP项目整体打包运作,将整个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由一个运营团队操作。

ppp工作总结篇三

PPP总结

PPP总结

根据财政部《操作指南》文件规定,项目回报机制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

同时,社会资本的商业化管理带来的成本控制、高效运营管理也是因素之一。

PPP项目的SPV公司本身即具备融资功能,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降低自身投资成本。其中在发行企业债等具体实施方面,相关政策支持尚为模糊,有待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逐步建立发展。

ppp工作总结篇四

某市关于PPP模式的完整汇报稿(某市政府工作汇报材料 事务所资料)

关于PPP模式的汇报稿

PPP是英文Public 一private Partner ships 的简写, 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 简言之是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来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由于PPP 模式与传统的公用事业提供方式相比具有众多优越性, 所以自20 世纪80 年代以来, 各国或国际组织都争相尝试将PPP 的各种模式应用于本国或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从上世纪90 年代初期开始, 全球PPP项目迅猛增长, 并于1997 年达到顶峰。伴随1997 年亚洲、俄罗斯和巴西经济危机的出现, 全球PPP项目有所减少, 之后在平稳中又开始逐渐回升。1有资料表明,在未来15 年内, 全球发展中国家大约需要2 万亿美元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因此, 未来若干年内, 全球很可能会出现PPP 项目建设的新高潮。中国正处于经济腾飞时期, 对于各种基础设施的需求比其他国家更大更迫切。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 财政实力不够雄厚, 必须引人灵活多样的市场化融资方式来建设基础设施, 为此有关部门应加快PPP的基础性研究和应用, 推动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 一、PPP简介

1.PPP定义

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 但PPP 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20 年的事情。在此之前, 人们广为使用的术语是Concession( 特许经营)、B O T (Build 一Operate 一Transfer , 建设一经营一转让)、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e , 私人融资倡导)等。PPP本身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 加之意识形态的不同, 要想使世界各国对PPP 的确切内涵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PPP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 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 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

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而狭义的PPP 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 包含BOT、TOT (Transfer -Operate 一Transfer , 转让一经营一转让)、DBFO(Design 一Build 一Finanee 一Operate , 设计一建造一投资一经营)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 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 For Money , 也称“资金价值”)原则。2公私合营模式(PPP),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2.PPP模式的主要内涵

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2)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欠缺的。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的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方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在投资建设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

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3)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3而采取PPP模式,政府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从而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ppp工作总结}.

(4)PPP模式在减轻政府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较高的资产负债率,而且不但能节省政府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政府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3.PPP模式的主要分类

由于世界各国意识形态不同,且处于PPP发展的不同阶段,导致各国使用的术语不尽相同,或者对于同一个术语的理解不尽一致,这就给PPP的分类带来很大麻烦。各国或国际组织对PPP的分类有十几种之多。

广义PPP可以分为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其中:

{ppp工作总结}.

(1)外包类。

PPP项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资,私人部门承包整个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职能,例如只负责工程建设,或者受政府之托代为管理维护设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并通过政府付费实现收益。在外包类PPP项目中,私人部门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

(2)特许经营。

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项目的资产最终归公共部门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移交过程,即合同结束后要求私人部门将项目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移交给公共部门。

(3)私有化类。

PPP项目则需要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全部投资,在政府的监管下,通过向用户收费收回投资实现利润。由于私有化类PPP项目的所有权永久归私人拥有,并且不具备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门在这类PPP项目中承担的风险最大。

4.PPP模式的必要条件

以下几个因素是成功运作PPP模式的必要条件:

(1)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

在PPP模式中公共民营合作双方的角色和责任会随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政府的总体角色和责任--为大众提供最优质的公共设施和服务--却是始终不变的。PPP模式是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的一种比较有效的方式,但并不是对政府有效治理和决策的替代。在任何情况下,政府均应从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立场出发,负责项目的总体策划,组织招标,理顺各参与机构之间的权限和关系,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等。

(2)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

PPP项目的运作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在项目中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和风险进行明确界定,保护双方利益。在PPP模式下,项目设计、

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个阶段都可以采纳公共民营合作,通过完善的法

律法规对参与双方进行有效约束,是最大限度发挥优势和弥补不足的有力保证。

(3)专业化机构和人才的支持。

PPP模式的运作广泛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这需要比较复杂的法律、金融和财务等方面的知识。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参与方制定规范化、标准化的PPP交易流程,对项目的运作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政策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提供具体专业化的服务。

二、PPP模式的法律关系分析 所谓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4

1.PPP模式的法律主体

在PPP模式中参与人至少有政府、项目公司、项目发起人、银行或银团(债权人)、保险公司、产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等,其法律主体的相互关系如下简图。

ppp工作总结篇五

PPP 项目案例运作经验总结及启示

PPP 项目案例运作经验总结及启示

导读:在谋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大背景下,2014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本文基于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PPP项目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第一,在项目选择上,政府方不宜过度推广PPP模式,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PPP项目“物有所值”。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双方应侧重对项目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以确保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公益性项目要准确评估当期和预测未来政府的财政实力,确保政府购买能力。

第二,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内涵。政府方应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以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提高项目运营效率。社会资本方应选择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较强的政府方进行合作。

第三,在合同订立方面,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合同内容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合同的订立要充分详尽市场因素变化所导致的社会资本收益率降低的弥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能够取得合理的回报率;经营性项目的合同应重点关注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方面违约的补偿机制;公益性项目的合同订立中应重点关注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

第四,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其尤其应注重转变观念,避免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变更合同条款及政府更迭引致的履诺风险。

【一、研究背景】

2014年是中国全面深化经济改革的破题之年。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未来“三驾马车”将更均衡的促进经济发展。短期内,“稳增长”是经济发展主导政策,投资需求仍对经济增长起“托底”作用,而在目前制造业化解产能过剩和房地产业去库存过程中,基础设施投资仍将是现阶段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2009年以来,在扩张性经济政策主导下,伴随投资快速增长,政府性债务规模急剧增长。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2014年中央全面启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试行、《预算法修正案》通过、国发[2014]43号文、45号文和财预[2014]351号文等政策文件相继发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未来将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建立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的地方政府举债模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尽管短期内PPP模式的实施和推广仍处于观望期,大规模推广尚需培育,预计2015年通过PPP模式解决地方政府基建融资规模有限(2015年预计在1.8万亿至2.1万亿之间),

但长期来看,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在未来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设限,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随着PPP配套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和实施,PPP模式将成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的主要组成部分。

目前,为配合中央“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要求,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南》);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明确了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和相关参与方的职责分工、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和保障等内容,为PPP项目的实施初步搭建了制度框架和保障。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

本篇研究报告为中债资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本文基于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三类项目(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及公益性项目)PPP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二、案例选取及分析】

(一)准经营性项目

1、案例选取

依据《指导意见》,准经营性项目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具体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与公益性项目相比,其具有比较明确的受益对象,具备收费条件,因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其二,与经营性项目相比,由于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效应(正外部性),项目建设和运营直接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收费机制往往由政府制定,项目自身收益不太好,项目自身运营效益不足以完全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适当进行补贴。

依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北京地铁4号线和中国国家体育场作为准经营性项目案例进行分析,具体项目情况参见下表。其中,北京地铁4号线是国内轨道交通领域首个PPP项目,运营较为成功,其运作经验已广泛推广;国家体育场项目是国内体育场馆领域首个PPP项目,在引入PPP模式进行投融资并完成项目建设后,在赛后运营阶段出现系列问题,最后通过重新签署协议,政府方接手项目运营。

2、案例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样本案例的对比分析,本文拟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四方面,总结经验并汲取教训。

(1)项目选择:基于充分调研,能够对准经营性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

项目选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起点,而项目是否具有PPP模式适用性等对项目运作成败意义重大。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在“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核心事项”。 对于国家体育馆项目,一方面,由于其建设技术难度大、设计方案不够及时详尽等,投资测算准确度较差;另一方面,由于其公益性较强,收费机制及补贴方式均不明确,导致投资回报测算难度亦较大。在收费机制不明确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方希望通过商业化运营,以实现投资回报为目标;而国家体育馆项目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形象,且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运营阶段若采取商业运作及定价模式(包括参观门票、座位冠名权等),则会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由此,尽管该项目通过PPP模式解决了建设中的资金、效率问题,却未能对赛后运营做出合理规划、以及就盈利预测及补偿机制达成共识,最终导致该项目的PPP运作模式以失败告终。

整体看,对于准经营性项目而言,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能够对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并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明确,尤其需注重通过前期调研及方案设计,明确收费机制及补偿方案,保障社会资本的盈利模式。

(2)伙伴选择:政府方需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等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

伙伴选择是指在政府方基于PPP项目的合作需要,对社会资本方从投融资、设计、建造、运营、维护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客观的综合评价,以选择最合适的合作者参与PPP项目。

地铁4号线项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会资本方为香港铁路(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其成立于1975年,核心业务是以香港地区为主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市场占有率超过45%,建设及运营方面的专业能力突出、经验丰富;同时,其财务实力雄厚,2013年实现收入387.07亿港元、利润132.08亿港元,具有很强的融资能力。香港铁路的引入为该项目成功运营奠定了良好基础。

国家体育馆项目中,北京市政府引入的社会资本方为联合体,资金雄厚,融资实力较强。但其主要股东均从未运营过体育场,运营经验匮乏。尽管和法国一家知名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以寻求高效运营国家体育场的咨询建议,但具体协议可能会因高额的咨询费而终止。

整体而言,在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时,政府方首先要坚持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招标,确保程序规范;其次,要通过明确合作伙伴的基本条件,保证合作对象的专业水平和融资实力,此外还要考察其信用水平等,进而实现降低财政投入、提高项目运营效益的目的。

(3)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对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需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

PPP项目合同是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明确合作方式的法律性文件,是保障项目成功运营的核心要件。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在此过程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合同订立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对于地铁4号线项目,首先,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比例分配体现了合作模式的公平性。项目前期,政府方通过

ppp工作总结篇六

PPP二年总结

山东PPP项目二年评审报告摘要

作者,韩静 整理,刘海川

自2014年下半年,财政部发不了《财政部关于推广和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3月,山东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山东百个PPP示范项目进行预审把关。按照PPP项目的流程、节点、要求,出具了评审报告,韩静律师总结普遍性问题,分析如下:

一、 程序性问题:{ppp工作总结}.

体现在项目识别、准备阶段、项目采购、执行阶段,缺失必要的程序性、法律性文件。主要有

1、项目的识别阶段:缺少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立项审批、项目用地批复文件等四个文件。

2、项目的准备阶段:缺少PPP项目领导小组成立文件、政府制定实施机构的授权文件,实施机构报政府审批试试方案的报告、政府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意见、政府提交PPP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等四个文件。

3、项目采购阶段:没有进行资格预审、缺少实施机构对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意识政府对PPP项目合同的审核意见等三个文件。

4、项目执行阶段:缺少项目公司设立文件,股东协议或章程,政府出资授权书,人大将政府支付纳入财政预算的批准文件等四文件。

二、实质性问题。注重法律上存在的实质性问题。

(一)、关于土地使用问题。

1、土地取得方式不明确。

PPP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公用项目,传统模式下,土地一般采取划拨方式出让。因国土部门的保守态度,将项目用地取得方式模糊表达。

2、违反规划用途使用土地.

此类多为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PPP项目。政府为项目公司配置资源,允许项目公司利用项目土地建设部分商业用途的房屋,未对该房屋所使用的部分土地的规划性质进行变更。客观上导致了项目公司在工业用地、教育用地、公园用地甚至集体用地上建设商业用房。实质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的行为。

(二)、关于采购问题

1、选择不恰当采购方式。

PPP项目的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有些道理施工、园区建设、污水处理等都可以先确定详细的技术条件,具体要求,不应都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2、扩大使用 “两招并一招”

积极参加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出行业运营公司,纯资本方外,很多事施工总承包企业。有的是签约的公司是成交社会资本与第三方重新设立的子公司或合伙企业非PPP项目公司,实质是不符合财政部规定,构成成交社会资本将其签署的PPP项目合同的权利义务擅自转让第三方的情形。

(三)、PPP合同问题

1、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与PPP合同不一致。

由于前后不是一个机构编写,出现不一致的,甚至矛盾的情况,使PPP合同完全丧失前期政府论证工作的基础,会在后期合同履行中出现不良后果。

2、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与采购结果不一致。

项目公司设立之初的股东应当限于政府委托出资的单位和成交社会资本方,如因融资需要引进资本方,应征得政府实施机构同意后以增资的方式加入。出现未经任何公开招标程序的社会资本、个人直接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这种“搭车”行为违反了资本方必须通过公开采购方式选定,实质上变更了远了资本回报率或者经营期限的简单硬性指标。对潜在的社会资本的本身资信状况、信用程度、履约能力、融资条件、管理水平等没有任何深入了解,为实现PPP市场“良币驱逐劣币”,建议政府采购环节增加社会资本资信状况的法律尽职调查环境。

三、重签约,更重履行。

政府重视PPP项目的前期工作,合同签订为直接导向。对于10年—30年的项目合同,合同的履行是项目成功的关键。

在合同中体现落实对可能产生争议的阶段处理方式,还有实地履行三类监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政府实施机构在PPP合同下的监管职责,政府出资机构在PPP项目公司层面的监管职责。才能保证PPP项目的顺利执行,实现双赢。

四、重咨询,更重法律

PPP项目咨询工作室全方位,立体化,模块式,综合性的大工程,需要财务,技术,税务,造价,投资,法律各专业机构,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从PPP模式运作方式,结构设计,风险分配,合同体系搭建,法律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大多数PPP项目法律缺位,造成律师被隔绝全程咨询工作之外,只能片面的阶段性了解项目,不能对项目全貌把握 ,更不能把控项目运作的全程法律风险,可能导致项目脱离法律的框架。建议政府充分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通过建立项目法律意见书,法律参与政府履约监管,积极发挥律师在PPP项目中的保驾护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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